《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省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在南昌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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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省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在南昌举行

《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省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在南昌举行

发布日期:2023-11-01 14:36 浏览次数: 字体:[ ]


新闻发布会现场(黎穗 摄)

11月1日, (略) 政府新闻办、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召开《 (略) 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省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 。省委农办副主任、省农业农村厅一级巡视员刘伟介绍《 (略) 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出台背景、主要内容、主要特点等。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黄庆龄,省住建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熊春华,省司法厅立法一处处长闵辉,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处长李上海出席政策例行吹风会,并回答记者提问。省委宣传部对外新闻处副处长徐承主持政策例行吹风会。

省委宣传部对外新闻处副处长徐承(黎穗 摄)

徐承: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 (略) 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

《 (略) 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于今日起正式施行,为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今天, (略) 委农办副主任、省农业农村厅一级巡视员刘伟先生,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黄庆龄先生,省住建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熊春华先生,省司法厅立法一处处长闵辉先生,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处长李上海先生,请他们介绍《办法》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的提问。

下面,先请刘伟先生作介绍。

省委农办副主任、省农业农村厅一级巡视员刘伟(黎穗 摄)

刘伟: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

欢迎 (略) 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首先, (略) 农业农村厅向媒体界朋友们长期以来对“三农”工作的关心支持表示诚挚的感谢。

今年9月27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 (略) 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自11月1日(也就是今天)起正式施行。《办法》的出台, (略) 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我就《办法》出台及内容等有关情况作个介绍。

一、《办法》出台背景

村民自建房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农房安全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村民自建房工作,先后出台过一系列政策,但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尤其是机构改革后,相关职能迫切需要进一步理顺,工作合力需要进一步强化。

(略) 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总书记高度重视村民自建房监管问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也多次作出具体指示,明确要求建立一套完整的村民自建房监管机制。二是现实有迫切需求。近年来,全国各地农民自建房安全事故多发频发暴露出立法滞后、执法不严、行业安全监管宽松软等诸多问题。我省村民自建房数量多,建设年代相隔久远,建设质量参差不齐,加上山区切坡建房等行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等,农房安全隐患不容忽视。2021年,有关部门 (略) 有1.7万户农房存在安全隐患。谁来监管、如何划分职责等,亟需有法律明确。 (略) 有经验可借鉴。近年来,湖南、河南、浙江、 (略) 出台了村民建房相关规范性文件或规章,对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审批、安全监管等作了相应规定, (略) 学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按照“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的目标要求,全力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各项工作。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等相关职能部门将根据各自职责,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广泛深入宣传《办法》,扩大《办法》的社会知晓度,提高公众对《办法》的认可度,引导农民群众学法守法,营造全社会共同守护村民自建房安全的良好氛围。

我们相信,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办法》的颁布施行, (略) 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

我就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徐承:谢谢刘主任!下面开始提问,提问前请举手,并通报一下所在新闻机构。

江西日报记者(黎穗 摄)

江西日报记者:请问《办法》对村民自建房管理的政府和部门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省司法厅立法一处处长闵辉(黎穗 摄)

闵辉:在村民自建房管理职责方面,《办法》主要作了以下几方面的明确规定:一是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工作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村民自建房管理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建立村民自建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建立村民自建房信息共享机制,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并指导和支持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村民自建房管理和服务工作。二是压实乡镇政府属地责任。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自建房管理服务工作,明确乡镇村民自建房具体管理机构和审批、规划、质量安全等具体责任人员,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赋权、委托,实施村民自建房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三是依法厘清各部门职责。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利用,指导已赋权的乡镇政府查处有关宅基地违法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依法开展农用地转用、规划许可、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村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乡镇政府开展村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技术指导,规范农村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组织编制、推广使用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组织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建房使用林地的管理,指导乡镇政府依法办理农村宅基地建房使用林地手续,加强宅基地建房使用林地的监管。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生产、销售环节建筑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发布不合格建材信息。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路)、水利、文化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村民自建房相关工作。

江西电台记者(黎穗 摄)

江西电台记者:《办法》依法厘清了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政府部门的职责, (略) 自然资源厅下一步将如何结合自身职责做好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与服务?

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黄庆龄(黎穗 摄)

黄庆龄:村民建房事关农村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依法开展农用地转用、规划许可、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下一步,全省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将采取有力举措,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升村民建房管理与服务水平,保障农民群众居住权益。

一是加强村民建房规划引导。指导各地综合考虑土地利用、居民点布局、防灾减灾、生态保护与历史文化传承、村民意见等因素,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引导村民建房在村庄建设边界内选址,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河道行洪区等危险区域,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切实提升村民建房安全性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是强化建房审批优质服务。为提升村民建房审批效率,便于村民办理建房手续,我省将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和规划审批进行整合,对村民建房规划许可实行“一表申请、一表审批”,做到简明易懂,由乡镇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继续实行计划管理,对符合条件的村民建房用地指标允以充分保障。

三是持续优化农房确权登记服务。持续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做好与登记前端环节各部门的信息互通,积极推进不动产登记窗口向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延伸,提供便民、高效的不动产登记服务。

省政府网记者(黎穗 摄)

省政府网记者:请问《办法》出台后,对农村村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有哪些新管理规定?

省住建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熊春华(黎穗 摄)

熊春华:《办法》对村民自建房全过程、全链条管理进行了明确,除要求选址要符合规划、避开危险区域外,在建设质量安全上主要作了六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设计要求。今后,农村建房也要有专业设计。政府免费提供通用设计图集,建房村民也可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自行设计。乡镇人民政府要在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引导建房村民选用图集。二是提高工匠技能。各级住建部门要定期组织乡村建设工匠培训,着力提高工匠技术能力和“能识图、会用图”的水平,考核合格后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建立工匠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建房村民从政府公布的名录中选择工匠,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三是加强施工管理。房屋是否安全、质量好不好,关键在施工。施工方要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规程进行施工,要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施工现场检查,核查是否按图施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管理台账。四是组织竣工验收。农村建房也要组织验收。村民自建房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实地核实房屋是否符合用地、规划和设计要求。符合要求的,出具验收意见表。建房村民要组织参建方进行竣工验收,县级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免费提供技术服务。五是开展农房排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常态化村民自建房安全排查工作机制,对排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安全鉴定。对鉴定为危房的,发出风险告知书,督促房屋使用责任人采取解危措施,有垮塌危险的房屋要立即停止使用并组织人员撤离。对用于生产经营的村民自建房,产权人、经营管理者事先要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并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六是区分安全责任。《办法》明确村民自建房产权人对其房屋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并对六类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了禁止性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属地管理责任,要成立管理机构、指定责任人员,依法实施审批和执法。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房质量安全负监督指导管理责任。

江西广播电视台公共农业频道记者(黎穗 摄)

江西广播电视台公共农业频道记者:据了解,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民建房要审批”的观念已深入人心。我想问的是,农民建房的审批流程是怎么样的,面积标准又是多少?

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处长李上海(黎穗 摄)

李上海:我国宪法规定,宅基地等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占用集体的土地建设住宅必须履行相关手续,获得批准才可以使用。农民建房审批要经过申请、审查、审批三个环节。

第一,申请环节,农户提出申请。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村民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提出申请;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者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民委员会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二,审查环节,村组审查。①村民小组收到申请之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占地面积、拟建房屋层高和建筑面积等情况在本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提交村民委员会审查。②村民委员会重点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建房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签署意见,将相关材料报送乡镇政府。

第三,批准环节,乡镇审批。乡镇审核批准实际也要经过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受理。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宅基地申请受理窗口接收材料。第二个阶段是审查。乡镇负责宅基地工作的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人员现场勘查,并依法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是:①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②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③拟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涉及交通、水利、通讯、电力等设施依法需要征求意见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第三个阶段是批准。审查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建房申请,并按照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审查未通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

关于面积标准。省级规定了宅基地面积标准的上限,占用耕地的,每户不超过120㎡;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超过180㎡;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超过240㎡。同时,省政府也规定村民自建房的建筑面积标准上限,不得突破350㎡,一般不超过三层。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在不突破上限的前提下,要根据当地人地矛盾、文化习俗等因素作出具体规定。

徐承:谢谢各位发布人,谢谢各位记者朋友。今天的吹风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相关文件:《 (略) 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

来源: (略) 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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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省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在南昌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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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黎穗 摄)

11月1日, (略) 政府新闻办、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召开《 (略) 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省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 。省委农办副主任、省农业农村厅一级巡视员刘伟介绍《 (略) 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出台背景、主要内容、主要特点等。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黄庆龄,省住建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熊春华,省司法厅立法一处处长闵辉,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处长李上海出席政策例行吹风会,并回答记者提问。省委宣传部对外新闻处副处长徐承主持政策例行吹风会。

省委宣传部对外新闻处副处长徐承(黎穗 摄)

徐承: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 (略) 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

《 (略) 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于今日起正式施行,为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今天, (略) 委农办副主任、省农业农村厅一级巡视员刘伟先生,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黄庆龄先生,省住建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熊春华先生,省司法厅立法一处处长闵辉先生,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处长李上海先生,请他们介绍《办法》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的提问。

下面,先请刘伟先生作介绍。

省委农办副主任、省农业农村厅一级巡视员刘伟(黎穗 摄)

刘伟: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

欢迎 (略) 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首先, (略) 农业农村厅向媒体界朋友们长期以来对“三农”工作的关心支持表示诚挚的感谢。

今年9月27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 (略) 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自11月1日(也就是今天)起正式施行。《办法》的出台, (略) 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我就《办法》出台及内容等有关情况作个介绍。

一、《办法》出台背景

村民自建房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农房安全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村民自建房工作,先后出台过一系列政策,但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尤其是机构改革后,相关职能迫切需要进一步理顺,工作合力需要进一步强化。

(略) 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总书记高度重视村民自建房监管问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也多次作出具体指示,明确要求建立一套完整的村民自建房监管机制。二是现实有迫切需求。近年来,全国各地农民自建房安全事故多发频发暴露出立法滞后、执法不严、行业安全监管宽松软等诸多问题。我省村民自建房数量多,建设年代相隔久远,建设质量参差不齐,加上山区切坡建房等行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等,农房安全隐患不容忽视。2021年,有关部门 (略) 有1.7万户农房存在安全隐患。谁来监管、如何划分职责等,亟需有法律明确。 (略) 有经验可借鉴。近年来,湖南、河南、浙江、 (略) 出台了村民建房相关规范性文件或规章,对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审批、安全监管等作了相应规定, (略) 学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按照“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的目标要求,全力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各项工作。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等相关职能部门将根据各自职责,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广泛深入宣传《办法》,扩大《办法》的社会知晓度,提高公众对《办法》的认可度,引导农民群众学法守法,营造全社会共同守护村民自建房安全的良好氛围。

我们相信,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办法》的颁布施行, (略) 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

我就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徐承:谢谢刘主任!下面开始提问,提问前请举手,并通报一下所在新闻机构。

江西日报记者(黎穗 摄)

江西日报记者:请问《办法》对村民自建房管理的政府和部门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省司法厅立法一处处长闵辉(黎穗 摄)

闵辉:在村民自建房管理职责方面,《办法》主要作了以下几方面的明确规定:一是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工作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村民自建房管理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建立村民自建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建立村民自建房信息共享机制,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并指导和支持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村民自建房管理和服务工作。二是压实乡镇政府属地责任。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自建房管理服务工作,明确乡镇村民自建房具体管理机构和审批、规划、质量安全等具体责任人员,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赋权、委托,实施村民自建房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三是依法厘清各部门职责。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利用,指导已赋权的乡镇政府查处有关宅基地违法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依法开展农用地转用、规划许可、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村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乡镇政府开展村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技术指导,规范农村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组织编制、推广使用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组织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建房使用林地的管理,指导乡镇政府依法办理农村宅基地建房使用林地手续,加强宅基地建房使用林地的监管。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生产、销售环节建筑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发布不合格建材信息。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路)、水利、文化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村民自建房相关工作。

江西电台记者(黎穗 摄)

江西电台记者:《办法》依法厘清了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政府部门的职责, (略) 自然资源厅下一步将如何结合自身职责做好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与服务?

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黄庆龄(黎穗 摄)

黄庆龄:村民建房事关农村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依法开展农用地转用、规划许可、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下一步,全省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将采取有力举措,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升村民建房管理与服务水平,保障农民群众居住权益。

一是加强村民建房规划引导。指导各地综合考虑土地利用、居民点布局、防灾减灾、生态保护与历史文化传承、村民意见等因素,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引导村民建房在村庄建设边界内选址,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河道行洪区等危险区域,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切实提升村民建房安全性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是强化建房审批优质服务。为提升村民建房审批效率,便于村民办理建房手续,我省将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和规划审批进行整合,对村民建房规划许可实行“一表申请、一表审批”,做到简明易懂,由乡镇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继续实行计划管理,对符合条件的村民建房用地指标允以充分保障。

三是持续优化农房确权登记服务。持续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做好与登记前端环节各部门的信息互通,积极推进不动产登记窗口向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延伸,提供便民、高效的不动产登记服务。

省政府网记者(黎穗 摄)

省政府网记者:请问《办法》出台后,对农村村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有哪些新管理规定?

省住建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熊春华(黎穗 摄)

熊春华:《办法》对村民自建房全过程、全链条管理进行了明确,除要求选址要符合规划、避开危险区域外,在建设质量安全上主要作了六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设计要求。今后,农村建房也要有专业设计。政府免费提供通用设计图集,建房村民也可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自行设计。乡镇人民政府要在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引导建房村民选用图集。二是提高工匠技能。各级住建部门要定期组织乡村建设工匠培训,着力提高工匠技术能力和“能识图、会用图”的水平,考核合格后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建立工匠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建房村民从政府公布的名录中选择工匠,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三是加强施工管理。房屋是否安全、质量好不好,关键在施工。施工方要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规程进行施工,要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施工现场检查,核查是否按图施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管理台账。四是组织竣工验收。农村建房也要组织验收。村民自建房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实地核实房屋是否符合用地、规划和设计要求。符合要求的,出具验收意见表。建房村民要组织参建方进行竣工验收,县级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免费提供技术服务。五是开展农房排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常态化村民自建房安全排查工作机制,对排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安全鉴定。对鉴定为危房的,发出风险告知书,督促房屋使用责任人采取解危措施,有垮塌危险的房屋要立即停止使用并组织人员撤离。对用于生产经营的村民自建房,产权人、经营管理者事先要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并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六是区分安全责任。《办法》明确村民自建房产权人对其房屋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并对六类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了禁止性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属地管理责任,要成立管理机构、指定责任人员,依法实施审批和执法。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房质量安全负监督指导管理责任。

江西广播电视台公共农业频道记者(黎穗 摄)

江西广播电视台公共农业频道记者:据了解,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民建房要审批”的观念已深入人心。我想问的是,农民建房的审批流程是怎么样的,面积标准又是多少?

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处长李上海(黎穗 摄)

李上海:我国宪法规定,宅基地等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占用集体的土地建设住宅必须履行相关手续,获得批准才可以使用。农民建房审批要经过申请、审查、审批三个环节。

第一,申请环节,农户提出申请。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村民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提出申请;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者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民委员会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二,审查环节,村组审查。①村民小组收到申请之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占地面积、拟建房屋层高和建筑面积等情况在本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提交村民委员会审查。②村民委员会重点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建房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签署意见,将相关材料报送乡镇政府。

第三,批准环节,乡镇审批。乡镇审核批准实际也要经过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受理。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宅基地申请受理窗口接收材料。第二个阶段是审查。乡镇负责宅基地工作的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人员现场勘查,并依法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是:①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②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③拟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涉及交通、水利、通讯、电力等设施依法需要征求意见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第三个阶段是批准。审查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建房申请,并按照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审查未通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

关于面积标准。省级规定了宅基地面积标准的上限,占用耕地的,每户不超过120㎡;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超过180㎡;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超过240㎡。同时,省政府也规定村民自建房的建筑面积标准上限,不得突破350㎡,一般不超过三层。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在不突破上限的前提下,要根据当地人地矛盾、文化习俗等因素作出具体规定。

徐承:谢谢各位发布人,谢谢各位记者朋友。今天的吹风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相关文件:《 (略) 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

来源: (略) 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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