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崇阳县馨桂苑小区建设项目核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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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崇阳县馨桂苑小区建设项目核准的批复

崇发改字〔2023〕151号


关于崇阳县馨桂苑小区建设项目核准的批复


崇阳县广 (略) :

你公司《关于崇阳县广 (略) 关于申请馨桂苑项目核准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对该项目(项目代码:2305-*-04-01-*)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项目单位为崇阳县广 (略) 。

三、项目建设地点

崇阳县天城镇人民大道与桃溪大道交叉路口西南角。

四、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

项目总建筑面积23601.16平方米,其中计容面积18239.45平方米(住宅17663.61平方米,商业575.84平方米),不计容面积5361.71平方米(配套公服设施531.12平方米,地下室4830.59平方米);建筑密度16.25%,容积率2.30,绿地率35.19%;配套建设水、电、路、绿化、消防、安监、停车场等基础设施。

五、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估算总投资9194.46万元,资金来源为单位自筹。

六、项目应按节能指标和措施认真做好节能工作,道路工程、照明工程、排水工程须符合国家有关节能要求,项目建材、配件采用节能、节水型产品。

七、招标内容(见《建设项目招标核准意见表》)。

八、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为崇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号:*B00618)、崇阳县馨桂苑规划总平面图、宗地图。

此项目核准期限为两年,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及项目批复要求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建设项目招标核准意见表


崇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5月31日

附件

建设项目招标核准意见表

建设项目名称:崇阳县馨桂苑小区建设项目

类别

招标范围

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方式

不采用招标

方式

全部

招标

部分

招标

自行

招标

委托

招标

公开

招标

邀请

招标

勘察

设计

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

工程监理

主要设备

重要材料

其他

说明:

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略) 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招标投标活动。项目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如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作出改变。应向我局报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项目单位在报送招标内容中弄虚作假,或者在招标活动中违背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事项的,按照国办发〔2000〕34号文的规定,由我局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


二○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崇发改字〔2023〕151号


关于崇阳县馨桂苑小区建设项目核准的批复


崇阳县广 (略) :

你公司《关于崇阳县广 (略) 关于申请馨桂苑项目核准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对该项目(项目代码:2305-*-04-01-*)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项目单位为崇阳县广 (略) 。

三、项目建设地点

崇阳县天城镇人民大道与桃溪大道交叉路口西南角。

四、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

项目总建筑面积23601.16平方米,其中计容面积18239.45平方米(住宅17663.61平方米,商业575.84平方米),不计容面积5361.71平方米(配套公服设施531.12平方米,地下室4830.59平方米);建筑密度16.25%,容积率2.30,绿地率35.19%;配套建设水、电、路、绿化、消防、安监、停车场等基础设施。

五、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估算总投资9194.46万元,资金来源为单位自筹。

六、项目应按节能指标和措施认真做好节能工作,道路工程、照明工程、排水工程须符合国家有关节能要求,项目建材、配件采用节能、节水型产品。

七、招标内容(见《建设项目招标核准意见表》)。

八、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为崇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号:*B00618)、崇阳县馨桂苑规划总平面图、宗地图。

此项目核准期限为两年,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及项目批复要求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建设项目招标核准意见表


崇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5月31日

附件

建设项目招标核准意见表

建设项目名称:崇阳县馨桂苑小区建设项目

类别

招标范围

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方式

不采用招标

方式

全部

招标

部分

招标

自行

招标

委托

招标

公开

招标

邀请

招标

勘察

设计

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

工程监理

主要设备

重要材料

其他

说明:

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略) 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招标投标活动。项目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如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作出改变。应向我局报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项目单位在报送招标内容中弄虚作假,或者在招标活动中违背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事项的,按照国办发〔2000〕34号文的规定,由我局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


二○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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