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钢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拟审查项目
北京首钢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潭柘寺镇
公示时间:2023-11-27
受理时间:2023-11-07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预处理厂房、厌氧发酵系统及沼液处理区域产生的恶臭气体根据浓度不同分别进入两套废气处理系统,1#除臭系统针对高浓度恶臭气体,其处理工艺为“组合式洗涤塔(酸洗+碱洗)+生物滤池”+35m 高排气筒DA001,2#除臭系统针对低浓度恶臭气体,其处理工艺为“组合式洗涤塔(酸洗+碱洗,活性炭作为备用)”+35m 高排气筒 DA002,恶臭气体及少量有机废气经两套除臭系统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沼气燃烧烟气经 SCR 脱硝系统后通过 27m 高排气筒(DA003、DA004)有组织排放。项目采用雨污分流系统;项目生产废水(厌氧发酵沼液、车间地面清洗废水、设备冲洗废水、除臭定期排水、厌氧设备循环冷却水定期排水、余热锅炉定期排水)、初期雨水均排入厂区沼液处理系统,经“MBR+超滤+反渗透”工艺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本项目生产、绿化用水及北京首钢生物质能源项目工艺用水,不外排。风机的出风口加装消声器,以降低这些设备的噪声;电机等在设备与基础之间安装减振装置;车间采用封闭式厂房等,以其屏蔽作用减小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预处理固渣、沼渣、生物脱硫塔废滤料、污泥、生物滤池定期更换的废过滤材料、废弃包装物均送北京首钢生物质能源项目进行焚烧处置;废膜由厂家更换后直接回收;浓缩液送北京首钢生物质能源项目高盐水处理系统蒸发处置;沼气净化更换的滤芯定期外售综合利用;废脱硫剂、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润滑油、废油桶(机油、润滑油)、含油抹布、废弃药剂及沾染化学品的废包装物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外运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受理公示结束,无反馈
联系人:孟凡筑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中环瑞德 (略)
审批部门: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门头沟区永安小区12号楼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首 (略)
建设地点:潭柘寺镇
公示时间:2023-11-27
受理时间:2023-11-07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预处理厂房、厌氧发酵系统及沼液处理区域产生的恶臭气体根据浓度不同分别进入两套废气处理系统,1#除臭系统针对高浓度恶臭气体,其处理工艺为“组合式洗涤塔(酸洗+碱洗)+生物滤池”+35m 高排气筒DA001,2#除臭系统针对低浓度恶臭气体,其处理工艺为“组合式洗涤塔(酸洗+碱洗,活性炭作为备用)”+35m 高排气筒 DA002,恶臭气体及少量有机废气经两套除臭系统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沼气燃烧烟气经 SCR 脱硝系统后通过 27m 高排气筒(DA003、DA004)有组织排放。项目采用雨污分流系统;项目生产废水(厌氧发酵沼液、车间地面清洗废水、设备冲洗废水、除臭定期排水、厌氧设备循环冷却水定期排水、余热锅炉定期排水)、初期雨水均排入厂区沼液处理系统,经“MBR+超滤+反渗透”工艺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本项目生产、绿化用水及北京首钢生物质能源项目工艺用水,不外排。风机的出风口加装消声器,以降低这些设备的噪声;电机等在设备与基础之间安装减振装置;车间采用封闭式厂房等,以其屏蔽作用减小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预处理固渣、沼渣、生物脱硫塔废滤料、污泥、生物滤池定期更换的废过滤材料、废弃包装物均送北京首钢生物质能源项目进行焚烧处置;废膜由厂家更换后直接回收;浓缩液送北京首钢生物质能源项目高盐水处理系统蒸发处置;沼气净化更换的滤芯定期外售综合利用;废脱硫剂、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润滑油、废油桶(机油、润滑油)、含油抹布、废弃药剂及沾染化学品的废包装物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外运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受理公示结束,无反馈
联系人:孟凡筑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中环瑞德 (略)
审批部门: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门头沟区永安小区12号楼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首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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