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环行审〔2023〕46号关于《濉溪县银泰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年产90万立方米装配饰PC构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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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环行审〔2023〕46号关于《濉溪县银泰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年产90万立方米装配饰PC构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濉溪县银泰 (略) :

你公司报来的《濉溪县银泰 (略) 年产90万立方米装配饰PC构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关于申请对濉溪县银泰 (略) 年产90万立方米装配饰PC构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建设地 (略) (略) 濉溪县刘桥镇孟口村老庄,总建筑面积12838.6m2。建设水泥预制品PC构件,并配套建设环保等辅助设施。项目总投资为1800万,环保投资为50万,占总投资的2.8%。项目代码:2304-*-04-01-*。

二、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 (略) 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已建成的化粪池预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车辆冲洗废水、养护废水经过厂区内设置的排水沟汇集到沉淀池,经过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3.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投料、搅拌、打磨、水泥筒仓上料及呼吸粉尘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表1和表2中限值要求;焊接烟尘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焊接烟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标准。

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无组织控制措施。

4.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要求对产噪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合理布局厂区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5.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包装、边角料、不合格品、除尘器收集灰量、废模具等一般固体废物,暂存于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内,其中除尘器灰量、边角料和不合格品回用于生产,废包装和废模具外售处理。

废机油及机油桶、废含油抹布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满足县生态环境分局总量控制要求。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10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濉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

通讯地址: (略) 濉溪县浍河路37号

????邮 编:*


濉溪县银泰 (略) :

你公司报来的《濉溪县银泰 (略) 年产90万立方米装配饰PC构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关于申请对濉溪县银泰 (略) 年产90万立方米装配饰PC构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建设地 (略) (略) 濉溪县刘桥镇孟口村老庄,总建筑面积12838.6m2。建设水泥预制品PC构件,并配套建设环保等辅助设施。项目总投资为1800万,环保投资为50万,占总投资的2.8%。项目代码:2304-*-04-01-*。

二、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 (略) 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已建成的化粪池预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车辆冲洗废水、养护废水经过厂区内设置的排水沟汇集到沉淀池,经过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3.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投料、搅拌、打磨、水泥筒仓上料及呼吸粉尘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表1和表2中限值要求;焊接烟尘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焊接烟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标准。

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无组织控制措施。

4.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要求对产噪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合理布局厂区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5.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包装、边角料、不合格品、除尘器收集灰量、废模具等一般固体废物,暂存于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内,其中除尘器灰量、边角料和不合格品回用于生产,废包装和废模具外售处理。

废机油及机油桶、废含油抹布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满足县生态环境分局总量控制要求。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10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濉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

通讯地址: (略) 濉溪县浍河路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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