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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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19 14:04:45 浏览次数:4 次 【字体: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主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二、主管部门:

省林草局

三、实施机关:

省林草局; (略) 级、县级林草部门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五、子项:

1.省际间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略) 级权限)

2.省内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略) 级权限)

3.林草植物产地检疫证书核发( (略) 级权限)

4.省际间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县级权限)

5.省内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县级权限)

6.林草植物产地检疫证书核发(县级权限)

省际间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县级权限)

【*】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省际间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省际间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4.设定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

5.实施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2)《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

(3)《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六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2)《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7. 实施机关:县级林草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县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

林草植物检疫证核发

15.要素统一情况

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植物检疫证书的 (略) 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2.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二条 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 (略) 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条 森检员应当由具有林业专业,森保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两年以上的技术员担任。森检 (略) 级以上林业主管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省、自治区、 (略) 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森检员执行在检任务时,必须穿着森检制服和佩戴森检标志 出示(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贮木场、自然保护区、木材检查站及有关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等单位,聘请兼职森检员协助森检机构开展工作。兼职森检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调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兼职森检员证。兼职森检员不得签发(植物检疫证)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林草植物检疫证核发

4. 许可证件名称

植物检疫合格证

5. 改革方式

简化办事流程、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申请人只点击查看>>**、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机构代码证等材料到办证大厅进行申请,经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发放植物检疫证书。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动态更新被许可人、检查人员和专家名录库;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4)向社会公布该审批事项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具体内容,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5)完善全国检疫管理系统,开发档案管理模块,提高被许可人档案管理水平。

(6)组织开展宣传和培训,增强依法从业意识。

(7)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植物检疫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检疫)

(4)决定

(5)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第十七条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根据当地疫情普查资料、产地检疫合格证和现场检疫检验、宣内检授检验结果,确认是否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对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贵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 《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 (3) 第十八条森检机构应当自受理检疫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实施检疫并恢发检疫单证。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森检机构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告知申请人。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是

7.是否需要鉴定:是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20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第十八条森检机构应当自受理检疫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实施检疫并恢发检疫单证。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森检机构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森检机构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告知申请人。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书

2.审批结果名称:植物检疫证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6.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本县

7.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 (略) 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 (略) 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略) 级林草部门、县级林草部门。

十五、备注

《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 (略) 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 (略) 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省内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县级权限)

【*】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省内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省内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4.设定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

5.实施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2)《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

(3)《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六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2)《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8. 实施机关:县级林草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县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

林草植物检疫证核发

15.要素统一情况

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植物检疫证书的 (略) 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二条 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 (略) 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条 森检员应当由具有林业专业,森保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两年以上的技术员担任。森检 (略) 级以上林业主管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省、自治区、 (略) 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森检员执行在检任务时,必须穿着森检制服和佩戴森检标志 出示(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贮木场、自然保护区、木材检查站及有关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等单位,聘请兼职森检员协助森检机构开展工作。兼职森检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调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兼职森检员证。兼职森检员不得签发(植物检疫证)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林草植物检疫证核发

4.许可证件名称

植物检疫合格证

5.改革方式

简化办事流程、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申请人只点击查看>>**、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机构代码证等材料到办证大厅进行申请,经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发放植物检疫证书。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动态更新被许可人、检查人员和专家名录库;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4)向社会公布该审批事项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具体内容,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5)完善全国检疫管理系统,开发档案管理模块,提高被许可人档案管理水平。

(6)组织开展宣传和培训,增强依法从业意识。

(7)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植物检疫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八、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检疫)

(4)决定

(5)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第十七条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根据当地疫情普查资料、产地检疫合格证和现场检疫检验、宣内检授检验结果,确认是否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对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贵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 《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 (2) 第十八条森检机构应当自受理检疫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实施检疫并恢发检疫单证。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森检机构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告知申请人。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是

7.是否需要鉴定:是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20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第十八条森检机构应当自受理检疫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实施检疫并恢发检疫单证。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森检机构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森检机构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告知申请人。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书

2.审批结果名称:植物检疫证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6.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本县

7.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 (略) 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 (略) 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略) 级林草部门、县级林草部门。

十六、备注

《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 (略) 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 (略) 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林草植物产地检疫证书核发(县级权限)

【*】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林草植物产地检疫证书核发【*】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林草植物产地检疫证书核发【*】

4.设定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

5.实施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2)《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

(3)《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六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2)《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9. 实施机关:县级林草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县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

林草植物检疫证核发

15.要素统一情况

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植物检疫证书的 (略) 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二条 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 (略) 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条 森检员应当由具有林业专业,森保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两年以上的技术员担任。森检 (略) 级以上林业主管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省、自治区、 (略) 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森检员执行在检任务时,必须穿着森检制服和佩戴森检标志 出示(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贮木场、自然保护区、木材检查站及有关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等单位,聘请兼职森检员协助森检机构开展工作。兼职森检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调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兼职森检员证。兼职森检员不得签发(植物检疫证)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林草植物检疫证核发

4.许可证件名称

植物检疫合格证

5.改革方式

简化办事流程、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申请人只点击查看>>**、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机构代码证等材料到办证大厅进行申请,经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发放植物检疫证书。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动态更新被许可人、检查人员和专家名录库;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4)向社会公布该审批事项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具体内容,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5)完善全国检疫管理系统,开发档案管理模块,提高被许可人档案管理水平。

(6)组织开展宣传和培训,增强依法从业意识。

(7)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植物检疫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九、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检疫)

(4)决定

(5)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第十七条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根据当地疫情普查资料、产地检疫合格证和现场检疫检验、宣内检授检验结果,确认是否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对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贵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 《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 (2) 第十八条森检机构应当自受理检疫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实施检疫并恢发检疫单证。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森检机构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告知申请人。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是

7.是否需要鉴定:是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20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第十八条森检机构应当自受理检疫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实施检疫并恢发检疫单证。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森检机构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森检机构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告知申请人。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书

2.审批结果名称:植物检疫证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6.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本县

7.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 (略) 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 (略) 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略) 级林草部门、县级林草部门。

十七、备注

《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 (略) 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 (略) 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19 14:04:45 浏览次数:4 次 【字体: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主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二、主管部门:

省林草局

三、实施机关:

省林草局; (略) 级、县级林草部门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五、子项:

1.省际间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略) 级权限)

2.省内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略) 级权限)

3.林草植物产地检疫证书核发( (略) 级权限)

4.省际间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县级权限)

5.省内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县级权限)

6.林草植物产地检疫证书核发(县级权限)

省际间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县级权限)

【*】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省际间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省际间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4.设定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

5.实施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2)《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

(3)《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六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2)《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7. 实施机关:县级林草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县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

林草植物检疫证核发

15.要素统一情况

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植物检疫证书的 (略) 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2.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二条 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 (略) 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条 森检员应当由具有林业专业,森保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两年以上的技术员担任。森检 (略) 级以上林业主管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省、自治区、 (略) 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森检员执行在检任务时,必须穿着森检制服和佩戴森检标志 出示(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贮木场、自然保护区、木材检查站及有关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等单位,聘请兼职森检员协助森检机构开展工作。兼职森检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调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兼职森检员证。兼职森检员不得签发(植物检疫证)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林草植物检疫证核发

4. 许可证件名称

植物检疫合格证

5. 改革方式

简化办事流程、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申请人只点击查看>>**、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机构代码证等材料到办证大厅进行申请,经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发放植物检疫证书。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动态更新被许可人、检查人员和专家名录库;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4)向社会公布该审批事项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具体内容,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5)完善全国检疫管理系统,开发档案管理模块,提高被许可人档案管理水平。

(6)组织开展宣传和培训,增强依法从业意识。

(7)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植物检疫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检疫)

(4)决定

(5)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第十七条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根据当地疫情普查资料、产地检疫合格证和现场检疫检验、宣内检授检验结果,确认是否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对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贵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 《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 (3) 第十八条森检机构应当自受理检疫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实施检疫并恢发检疫单证。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森检机构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告知申请人。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是

7.是否需要鉴定:是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20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第十八条森检机构应当自受理检疫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实施检疫并恢发检疫单证。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森检机构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森检机构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告知申请人。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书

2.审批结果名称:植物检疫证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6.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本县

7.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 (略) 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 (略) 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略) 级林草部门、县级林草部门。

十五、备注

《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 (略) 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 (略) 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省内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县级权限)

【*】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省内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省内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4.设定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

5.实施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2)《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

(3)《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六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2)《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8. 实施机关:县级林草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县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

林草植物检疫证核发

15.要素统一情况

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植物检疫证书的 (略) 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二条 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 (略) 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条 森检员应当由具有林业专业,森保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两年以上的技术员担任。森检 (略) 级以上林业主管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省、自治区、 (略) 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森检员执行在检任务时,必须穿着森检制服和佩戴森检标志 出示(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贮木场、自然保护区、木材检查站及有关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等单位,聘请兼职森检员协助森检机构开展工作。兼职森检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调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兼职森检员证。兼职森检员不得签发(植物检疫证)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林草植物检疫证核发

4.许可证件名称

植物检疫合格证

5.改革方式

简化办事流程、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申请人只点击查看>>**、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机构代码证等材料到办证大厅进行申请,经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发放植物检疫证书。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动态更新被许可人、检查人员和专家名录库;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4)向社会公布该审批事项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具体内容,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5)完善全国检疫管理系统,开发档案管理模块,提高被许可人档案管理水平。

(6)组织开展宣传和培训,增强依法从业意识。

(7)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植物检疫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八、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检疫)

(4)决定

(5)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第十七条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根据当地疫情普查资料、产地检疫合格证和现场检疫检验、宣内检授检验结果,确认是否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对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贵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 《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 (2) 第十八条森检机构应当自受理检疫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实施检疫并恢发检疫单证。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森检机构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告知申请人。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是

7.是否需要鉴定:是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20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第十八条森检机构应当自受理检疫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实施检疫并恢发检疫单证。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森检机构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森检机构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告知申请人。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书

2.审批结果名称:植物检疫证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6.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本县

7.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 (略) 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 (略) 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略) 级林草部门、县级林草部门。

十六、备注

《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 (略) 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 (略) 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林草植物产地检疫证书核发(县级权限)

【*】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林草植物产地检疫证书核发【*】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林草植物产地检疫证书核发【*】

4.设定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

5.实施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2)《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

(3)《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六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2)《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9. 实施机关:县级林草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县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

林草植物检疫证核发

15.要素统一情况

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植物检疫证书的 (略) 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二条 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 (略) 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条 森检员应当由具有林业专业,森保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两年以上的技术员担任。森检 (略) 级以上林业主管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省、自治区、 (略) 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森检员执行在检任务时,必须穿着森检制服和佩戴森检标志 出示(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贮木场、自然保护区、木材检查站及有关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等单位,聘请兼职森检员协助森检机构开展工作。兼职森检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调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兼职森检员证。兼职森检员不得签发(植物检疫证)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林草植物检疫证核发

4.许可证件名称

植物检疫合格证

5.改革方式

简化办事流程、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申请人只点击查看>>**、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机构代码证等材料到办证大厅进行申请,经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发放植物检疫证书。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动态更新被许可人、检查人员和专家名录库;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4)向社会公布该审批事项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具体内容,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5)完善全国检疫管理系统,开发档案管理模块,提高被许可人档案管理水平。

(6)组织开展宣传和培训,增强依法从业意识。

(7)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植物检疫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九、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检疫)

(4)决定

(5)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第十七条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根据当地疫情普查资料、产地检疫合格证和现场检疫检验、宣内检授检验结果,确认是否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对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贵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 《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 (2) 第十八条森检机构应当自受理检疫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实施检疫并恢发检疫单证。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森检机构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告知申请人。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是

7.是否需要鉴定:是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20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第十八条森检机构应当自受理检疫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实施检疫并恢发检疫单证。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森检机构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森检机构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告知申请人。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书

2.审批结果名称:植物检疫证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6.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本县

7.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 (略) 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 (略) 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略) 级林草部门、县级林草部门。

十七、备注

《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 (略) 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 (略) 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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