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林凯木业有限公司年产3000立方米铅笔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洛阳林凯木业有限公司年产3000立方米铅笔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
伊环审〔2023〕59号
关于 (略)
年产3000立方米铅笔板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批 复
(略) :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7TL5080)上报的由洛阳 (略) 编制完成的《 (略) 年产3000立方米铅笔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分析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收悉,并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公示期间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要求,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建成后运营期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
①采取雨污分流,厂区初期雨水经2m3沉淀池收集沉淀,后期雨水可经雨水管道外排;②生产工序中软水制备废水、锅炉排污水、蒸煮罐冷凝废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厂区洒水抑尘,不外排;③生活污水依托厂区50m3化粪池收集,定期清掏肥田。远期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由厂区污水总排口排入镇区污水管网,进入伊川县平等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2、废气。
合理采取密闭、负压抽气等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对不同种类及性质的废气采取分类收集处理方式。
生产车间木板加工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通过1台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经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燃气锅炉安装低氮燃烧器,产生的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经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以上车间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锅炉有组织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应满足《 (略)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表1排放浓度限值。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3、噪声。
采取合理有效的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使厂界四周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
①生活垃圾、初期雨水收集池产生的沉淀物应分类收集,定期交环卫部门处置;②按照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相关要求,在厂区内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区,木屑、边角料、树皮、不合格品、除尘灰及软水设备产生的废反渗透膜等一般固废,暂存后定期规范处置;③废液压油、废油桶、沾染危废的废旧劳保用品等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2023)要求,在车间内设置5㎡危废暂存间,专用容器存储,设置危废标识,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出入库登记台账,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安全转移处置。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监控监测计划,定期开展各项污染物监测。
(五)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环保管理工作,确保已建成的各项治污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地方颁布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新的环保管理要求,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排放标准和新管理要求执行。
四、该项目应依法报批其他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最终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和审批意见为准。
五、你公司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该项目地点、规模、性质、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环境监察部门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规定,对该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伊川县文化南路189号
(略) 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0379-*
传 真:0379-*
2023年11月22日
(略) 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
伊环审〔2023〕59号
关于 (略)
年产3000立方米铅笔板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批 复
(略) :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7TL5080)上报的由洛阳 (略) 编制完成的《 (略) 年产3000立方米铅笔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分析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收悉,并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公示期间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要求,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建成后运营期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
①采取雨污分流,厂区初期雨水经2m3沉淀池收集沉淀,后期雨水可经雨水管道外排;②生产工序中软水制备废水、锅炉排污水、蒸煮罐冷凝废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厂区洒水抑尘,不外排;③生活污水依托厂区50m3化粪池收集,定期清掏肥田。远期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由厂区污水总排口排入镇区污水管网,进入伊川县平等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2、废气。
合理采取密闭、负压抽气等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对不同种类及性质的废气采取分类收集处理方式。
生产车间木板加工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通过1台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经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燃气锅炉安装低氮燃烧器,产生的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经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以上车间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锅炉有组织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应满足《 (略)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表1排放浓度限值。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3、噪声。
采取合理有效的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使厂界四周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
①生活垃圾、初期雨水收集池产生的沉淀物应分类收集,定期交环卫部门处置;②按照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相关要求,在厂区内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区,木屑、边角料、树皮、不合格品、除尘灰及软水设备产生的废反渗透膜等一般固废,暂存后定期规范处置;③废液压油、废油桶、沾染危废的废旧劳保用品等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2023)要求,在车间内设置5㎡危废暂存间,专用容器存储,设置危废标识,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出入库登记台账,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安全转移处置。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监控监测计划,定期开展各项污染物监测。
(五)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环保管理工作,确保已建成的各项治污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地方颁布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新的环保管理要求,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排放标准和新管理要求执行。
四、该项目应依法报批其他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最终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和审批意见为准。
五、你公司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该项目地点、规模、性质、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环境监察部门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规定,对该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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