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五环评复〔2023〕28号关于昆明市五华区江东境界一汽奥迪4S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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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五环评复〔2023〕28号关于昆明市五华区江东境界一汽奥迪4S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五华区江东境界一汽奥迪4S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贵单位委托云南 (略) 编制的《 (略) 五华区江东境界一汽奥迪4S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 (略) 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对《 (略) 五华区江东境界一汽奥迪4S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 五华〔2023〕31号),经研究,同意按《报告表》所述位置、规模、内容进行建设。现就有关环保问题批复如下:

一、项 (略) 五华区小康大道401号江东境界商业楼1-4层,建筑面积5580m2,总投资3500万元,环保投资42.5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1.21%。项目建成后,年维修汽车3300辆,喷漆汽车900辆,销售汽车480辆,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及环评批复要求,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间废气主要为室内装修粉尘及装修废气,应采取关闭门窗施工,及时清扫地面并洒水降尘。运营期间调漆、喷漆、烤漆均须在密闭的环境中进行,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废气处理系统(密闭负压+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处理后经29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有组织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即颗粒物排放浓度≤120mg/m3、非*烷总烃排放浓度≤120mg/m3、二*苯排放浓度≤70mg/m3。无组织废气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即周界外浓度最高点:颗粒物≤1.0mg/m3、非*烷总烃≤4.0mg/m3、二*苯≤1.2mg/m3;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标准,即:NMHC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10mg/m3、NMHC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30mg/m3。

(二)落实水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间及运营期间产生的生活污水依托江东境界小区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A等级标准,即COD≤500mg/L,BOD5≤350mg/L,SS≤400mg/L,氨氮≤45mg/L,总磷≤8mg/L, (略) 政污水管网,最 (略) 第五水质净化厂处理。运营期间产生的生产废水经隔油池(4m3)处理后达到《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877-2011)表2间接排放限值,即COD≤300mg/L、SS≤100mg/L、氨氮≤25mg/L、总磷≤3mg/L、总氮≤30mg/L、石油类≤10mg/L排入江东境界小区化粪池处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最 (略) 第五水质净化厂处理。

(三)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运营期应采取厂房隔声、基础减振、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等噪声防治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四)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施工期间及运营期间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回收利用,不能回收的应委托相关单位统一清运;运营期间涉及的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分区暂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

三、项目运营期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对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做好危险废物包装桶进入仓库前的检查工作,有质量问题的及时更换,防止存在破损和“跑、冒、滴”现象;危险废物暂存间、储漆间等重点防渗区域位于四楼,地面与裙脚应采取表面防渗措施,表面防渗材料应与所接触的物料或污染物相容,可采用抗渗混凝土、高密度聚*烯膜、钠基膨润土防水毯或其他防渗性能等效的材料。贮存的危险废物直接接触地面的,还应进行基础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m厚黏土层(渗透系数不大于10-7cm/s),或至少2mm厚高密度聚*烯膜等人工防渗材料(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cm/s)。除重点防渗区域以外的其他生产区域采取一般防渗:采用抗渗混凝土硬化,能够达到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K≤1.0×10-7 cm/s的相关要求。停车位、展区和办公区采取地面硬化措施。

四、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污染事故及安全事故发生;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五、污染物总量控制建议指标

有组织排放废气:非*烷总烃0.2t/a;无组织排放废气:非*烷总烃0.0444t/a

六、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023年11月22日


(略) 五华区江东境界一汽奥迪4S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贵单位委托云南 (略) 编制的《 (略) 五华区江东境界一汽奥迪4S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 (略) 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对《 (略) 五华区江东境界一汽奥迪4S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 五华〔2023〕31号),经研究,同意按《报告表》所述位置、规模、内容进行建设。现就有关环保问题批复如下:

一、项 (略) 五华区小康大道401号江东境界商业楼1-4层,建筑面积5580m2,总投资3500万元,环保投资42.5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1.21%。项目建成后,年维修汽车3300辆,喷漆汽车900辆,销售汽车480辆,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及环评批复要求,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间废气主要为室内装修粉尘及装修废气,应采取关闭门窗施工,及时清扫地面并洒水降尘。运营期间调漆、喷漆、烤漆均须在密闭的环境中进行,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废气处理系统(密闭负压+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处理后经29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有组织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即颗粒物排放浓度≤120mg/m3、非*烷总烃排放浓度≤120mg/m3、二*苯排放浓度≤70mg/m3。无组织废气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即周界外浓度最高点:颗粒物≤1.0mg/m3、非*烷总烃≤4.0mg/m3、二*苯≤1.2mg/m3;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标准,即:NMHC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10mg/m3、NMHC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30mg/m3。

(二)落实水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间及运营期间产生的生活污水依托江东境界小区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A等级标准,即COD≤500mg/L,BOD5≤350mg/L,SS≤400mg/L,氨氮≤45mg/L,总磷≤8mg/L, (略) 政污水管网,最 (略) 第五水质净化厂处理。运营期间产生的生产废水经隔油池(4m3)处理后达到《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877-2011)表2间接排放限值,即COD≤300mg/L、SS≤100mg/L、氨氮≤25mg/L、总磷≤3mg/L、总氮≤30mg/L、石油类≤10mg/L排入江东境界小区化粪池处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最 (略) 第五水质净化厂处理。

(三)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运营期应采取厂房隔声、基础减振、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等噪声防治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四)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施工期间及运营期间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回收利用,不能回收的应委托相关单位统一清运;运营期间涉及的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分区暂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

三、项目运营期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对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做好危险废物包装桶进入仓库前的检查工作,有质量问题的及时更换,防止存在破损和“跑、冒、滴”现象;危险废物暂存间、储漆间等重点防渗区域位于四楼,地面与裙脚应采取表面防渗措施,表面防渗材料应与所接触的物料或污染物相容,可采用抗渗混凝土、高密度聚*烯膜、钠基膨润土防水毯或其他防渗性能等效的材料。贮存的危险废物直接接触地面的,还应进行基础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m厚黏土层(渗透系数不大于10-7cm/s),或至少2mm厚高密度聚*烯膜等人工防渗材料(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cm/s)。除重点防渗区域以外的其他生产区域采取一般防渗:采用抗渗混凝土硬化,能够达到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K≤1.0×10-7 cm/s的相关要求。停车位、展区和办公区采取地面硬化措施。

四、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污染事故及安全事故发生;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五、污染物总量控制建议指标

有组织排放废气:非*烷总烃0.2t/a;无组织排放废气:非*烷总烃0.0444t/a

六、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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