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都江堰生态环境局2023年11月21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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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都江堰生态环境局2023年11月21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公众反馈意见时间(5个工作日):2023年11月21日-2023年11月27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消除环境影响的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综合实训大楼建设项目二期工程建设项目

综合实训大楼建设项目二期工程建设项目

四川工商 (略)

四川环 (略)

该项目为对大楼内部及附属功能的完善,包括对各实验室进行功能完善(安装、布设实验器材,上课器材以及办公、生活器材等),项目建成将承担学校教学实训工作。

(一)本项目生活污水及拖把清洁废水经预处理池处理,浓水、实验器具三次清洗后的废水经过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清 (略) 水质净化中心处理达到《 (略) 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中城镇污水处理厂标准后排入金马河。实验废水中实验器具前三次清洗废水作为危废暂存于危废间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对外排放。

(二)有机废气通过集气系统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到《 (略) 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表 3 限值后经排气筒排放,其中三氯*烷通过集气系统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到《 (略) 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表4 限值后经排气筒排放;酸雾废气通过集气系统收集后经设置在楼顶的碱液喷淋塔喷淋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 1996)表2标准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后经排气筒排放;发酵废气经集气系统收集和自带高效过滤装置系统处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后经排气筒排放。

(三)通过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安装消声器等治理措施,厂界噪声须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生活垃圾、打印不合格品、纯水制备产生的废活性炭、废RO膜、废滤芯等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发酵废料、废培养基、废酵母经高温高压灭活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医疗废物经灭菌处理后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碱液喷淋塔废水、实验废液(含检测废液、一般实验器皿前三次清洗废水)、废切削液、废实验用品、废活性炭、一楼实验成品和切削废料等危险废物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进行处理。项目应加强对危废暂存点的管理,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规范设置标识标牌,做好各项防治措施;建设单位应依法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并执行国家相关管理规定。

(五)危废暂存间、药品室、油品仓(存放切削液)、医疗废物暂存间等按要求做好重点防渗,一般固废间、各实验室、厕所、空压机房按要求做好一般防渗,其他区域做好简单防渗。确保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不受污染。

公示期间无意见

2

都江堰灌区“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双涧槽支渠整治项目

(略) 聚源镇双涧槽支渠

(略) 河长制巡护中心

四川环 (略)

该项目自江安河桩号13+694左岸取水,全长4.588km,设计排水流量3.78m3/s,本项目拟对其全段整治,其中整治段明渠总长4.427km,整治各类渠系建筑物共75处,项目不涉及河道清淤工程。

(一)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施工期生活污水经收集后运至还田掩埋。

(二)施工期通过洒水降尘、密闭围挡、密闭运输、毡土覆盖、及时清运等措施,施工扬尘达《 (略) 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51/2682-2020)中排放限值要求;严格按照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十必须”和“十不准”的要求,加强扬尘防治工作,减少施工扬尘污染。

(三)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施工平面、设置临时声屏障、围挡隔声降噪等措施,施工噪声须达《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项目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22:00-次日06:00)施工作业。

(四)土石方部分就地回填,无法回填的弃渣清运至政府指定的弃渣堆场处理,砂砾石禁止上岸;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五)采取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开挖裸露地面覆盖、及时回填清运等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确保该区域生态环境安全;施工完毕后及时对临时占地进行迹地恢复。

二、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略) 政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联系电话:028-*; 联系传真:028-*;邮编:*

  三、听证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时间(5个工作日):2023年11月21日-2023年11月27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消除环境影响的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综合实训大楼建设项目二期工程建设项目

综合实训大楼建设项目二期工程建设项目

四川工商 (略)

四川环 (略)

该项目为对大楼内部及附属功能的完善,包括对各实验室进行功能完善(安装、布设实验器材,上课器材以及办公、生活器材等),项目建成将承担学校教学实训工作。

(一)本项目生活污水及拖把清洁废水经预处理池处理,浓水、实验器具三次清洗后的废水经过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清 (略) 水质净化中心处理达到《 (略) 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中城镇污水处理厂标准后排入金马河。实验废水中实验器具前三次清洗废水作为危废暂存于危废间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对外排放。

(二)有机废气通过集气系统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到《 (略) 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表 3 限值后经排气筒排放,其中三氯*烷通过集气系统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到《 (略) 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表4 限值后经排气筒排放;酸雾废气通过集气系统收集后经设置在楼顶的碱液喷淋塔喷淋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 1996)表2标准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后经排气筒排放;发酵废气经集气系统收集和自带高效过滤装置系统处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后经排气筒排放。

(三)通过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安装消声器等治理措施,厂界噪声须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生活垃圾、打印不合格品、纯水制备产生的废活性炭、废RO膜、废滤芯等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发酵废料、废培养基、废酵母经高温高压灭活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医疗废物经灭菌处理后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碱液喷淋塔废水、实验废液(含检测废液、一般实验器皿前三次清洗废水)、废切削液、废实验用品、废活性炭、一楼实验成品和切削废料等危险废物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进行处理。项目应加强对危废暂存点的管理,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规范设置标识标牌,做好各项防治措施;建设单位应依法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并执行国家相关管理规定。

(五)危废暂存间、药品室、油品仓(存放切削液)、医疗废物暂存间等按要求做好重点防渗,一般固废间、各实验室、厕所、空压机房按要求做好一般防渗,其他区域做好简单防渗。确保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不受污染。

公示期间无意见

2

都江堰灌区“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双涧槽支渠整治项目

(略) 聚源镇双涧槽支渠

(略) 河长制巡护中心

四川环 (略)

该项目自江安河桩号13+694左岸取水,全长4.588km,设计排水流量3.78m3/s,本项目拟对其全段整治,其中整治段明渠总长4.427km,整治各类渠系建筑物共75处,项目不涉及河道清淤工程。

(一)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施工期生活污水经收集后运至还田掩埋。

(二)施工期通过洒水降尘、密闭围挡、密闭运输、毡土覆盖、及时清运等措施,施工扬尘达《 (略) 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51/2682-2020)中排放限值要求;严格按照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十必须”和“十不准”的要求,加强扬尘防治工作,减少施工扬尘污染。

(三)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施工平面、设置临时声屏障、围挡隔声降噪等措施,施工噪声须达《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项目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22:00-次日06:00)施工作业。

(四)土石方部分就地回填,无法回填的弃渣清运至政府指定的弃渣堆场处理,砂砾石禁止上岸;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五)采取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开挖裸露地面覆盖、及时回填清运等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确保该区域生态环境安全;施工完毕后及时对临时占地进行迹地恢复。

二、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略) 政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联系电话:028-*; 联系传真:028-*;邮编:*

  三、听证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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