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芜湖康尔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800件木制家具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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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芜湖康尔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800件木制家具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芜湖 (略) :

你单位提交的《芜湖 (略) 年产800件木制家具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审批申请收悉,并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芜湖 (略) 拟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8万元),实施木质家具制造项目。项目选址位于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燕山路5号。项目经南陵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项目代码:2303-*-04-01-*)。建设内容为依托现有厂房,购置开料机、封边机、冷压机、热压机等设备,新上木质家具生产线1条,年生产能力为800件。

根据《报告表》结论、专家函审意见、专家复核意见、本项目环评批前公示反馈情况,原则同意你单位在指定范围内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内容、规模、施工方式、环保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实施该项目。本项目不得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的工艺、技术、产品和装备。

二、项目必须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全面实施清洁生产,降低能耗,提高各种物料利用率,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在工程建设中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废气防治方面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 (略) 、市相关大气污染物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指定的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

项目生产过程中生产设备涉废气工段须采取封闭或负压措施。底漆调漆、底漆晾干、面漆调漆、面漆喷漆、面漆晾干、打磨、开料、CNC加工、危废库等环节产生的废气经收集治理后排放执行《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337-2023)相关排放限值要求。厂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337-2023)相关浓度限值要求。废气排放口需按规范设置并开展自行监测,污染治理设施应正常运行。

(二)废水防治方面

厂区应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项目无生产废水,主要废水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后排入南陵县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其中氨氮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三)噪声防治方面

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隔音、消声、降噪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固废防治方面

项目应分类收集和贮存各类固体废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妥善处理。一般固废,废边角料、除尘器收集粉尘等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处置;危险废物,如废油漆桶、漆渣、水帘废渣、废过滤棉、底漆打磨粉尘、废活性炭、喷漆废水等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应收集贮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并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规范贮存。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本项目新增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为:非*烷总烃0.124吨/年。项目应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量总量控制措施,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核定的指标范围内。

(六)应按照《报告表》意见落实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并加强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三、在建设中,项目的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若发生重大变动,或超过五年的已批未建内容,须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略) 令736号),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前,须按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略) 第682号令)要求,验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五、如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M)

2023年11月22日

芜湖 (略) :

你单位提交的《芜湖 (略) 年产800件木制家具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审批申请收悉,并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芜湖 (略) 拟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8万元),实施木质家具制造项目。项目选址位于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燕山路5号。项目经南陵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项目代码:2303-*-04-01-*)。建设内容为依托现有厂房,购置开料机、封边机、冷压机、热压机等设备,新上木质家具生产线1条,年生产能力为800件。

根据《报告表》结论、专家函审意见、专家复核意见、本项目环评批前公示反馈情况,原则同意你单位在指定范围内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内容、规模、施工方式、环保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实施该项目。本项目不得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的工艺、技术、产品和装备。

二、项目必须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全面实施清洁生产,降低能耗,提高各种物料利用率,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在工程建设中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废气防治方面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 (略) 、市相关大气污染物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指定的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

项目生产过程中生产设备涉废气工段须采取封闭或负压措施。底漆调漆、底漆晾干、面漆调漆、面漆喷漆、面漆晾干、打磨、开料、CNC加工、危废库等环节产生的废气经收集治理后排放执行《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337-2023)相关排放限值要求。厂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337-2023)相关浓度限值要求。废气排放口需按规范设置并开展自行监测,污染治理设施应正常运行。

(二)废水防治方面

厂区应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项目无生产废水,主要废水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后排入南陵县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其中氨氮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三)噪声防治方面

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隔音、消声、降噪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固废防治方面

项目应分类收集和贮存各类固体废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妥善处理。一般固废,废边角料、除尘器收集粉尘等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处置;危险废物,如废油漆桶、漆渣、水帘废渣、废过滤棉、底漆打磨粉尘、废活性炭、喷漆废水等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应收集贮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并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规范贮存。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本项目新增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为:非*烷总烃0.124吨/年。项目应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量总量控制措施,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核定的指标范围内。

(六)应按照《报告表》意见落实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并加强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三、在建设中,项目的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若发生重大变动,或超过五年的已批未建内容,须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略) 令736号),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前,须按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略) 第682号令)要求,验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五、如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M)

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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