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分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3年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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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分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3年本》的通知

文章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3/07/06

(略) 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公告2019年第8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令第16号)和《 (略) 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本)》(云环发〔2022〕32号)等规定,为持续推进作风革命效能革命,进一步贯彻落实有关“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学习 (略) 的经验做法,我局对《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修订本)》进行了调整,形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分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3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生态环 (略) 生态环境厅审批权限以外,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州级负责审批,其余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授权县(市)分局审批。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省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州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及生态环 (略) 生态环境厅审批权限的修订调整情况,州、县(市)级审批权限按照第一条规则同步变动,原则不再单独发文调整。

  三、建设内容涉及本目录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和审批权限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发生重大变动的,按调整后的分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五、探索开展单个建设项目提级把关试点工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授权县(市)分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委托州生态环境工程管理中心开展技术审查,并由县(市)分局进行审批:一是县(市)分局主动提出书面申请;二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设置专章且评价等级为二级及以上,或异龙湖流域内面山开发建设项目。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修订本)》及与本目录不一致的其他文件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附件: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分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3年本)

  2023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说明:

  一、本目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规定的一致,主要包括下列区域:

  (一)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自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等)、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二、目录中项目类别后的数字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及第1号修改单行业代码。

  三、目录中涉及规模的,均指新增规模。

  四、单纯混合指不发生化学反应的物理混合过程;分装指由大包装变为小包装。

  五、名录中所标“*”号,指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建设项目。工业建筑的定义参见《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50083-2014),指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前区建筑、生活间、动力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建设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工程,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工程,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工程,以及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工程。

  七、化学镀、阳极氧化生产工艺按照本名录中电镀工艺相关规定执行。

文章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3/07/06

(略) 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公告2019年第8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令第16号)和《 (略) 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本)》(云环发〔2022〕32号)等规定,为持续推进作风革命效能革命,进一步贯彻落实有关“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学习 (略) 的经验做法,我局对《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修订本)》进行了调整,形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分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3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生态环 (略) 生态环境厅审批权限以外,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州级负责审批,其余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授权县(市)分局审批。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省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州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及生态环 (略) 生态环境厅审批权限的修订调整情况,州、县(市)级审批权限按照第一条规则同步变动,原则不再单独发文调整。

  三、建设内容涉及本目录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和审批权限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发生重大变动的,按调整后的分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五、探索开展单个建设项目提级把关试点工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授权县(市)分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委托州生态环境工程管理中心开展技术审查,并由县(市)分局进行审批:一是县(市)分局主动提出书面申请;二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设置专章且评价等级为二级及以上,或异龙湖流域内面山开发建设项目。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修订本)》及与本目录不一致的其他文件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附件: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分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3年本)

  2023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说明:

  一、本目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规定的一致,主要包括下列区域:

  (一)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自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等)、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二、目录中项目类别后的数字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及第1号修改单行业代码。

  三、目录中涉及规模的,均指新增规模。

  四、单纯混合指不发生化学反应的物理混合过程;分装指由大包装变为小包装。

  五、名录中所标“*”号,指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建设项目。工业建筑的定义参见《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50083-2014),指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前区建筑、生活间、动力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建设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工程,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工程,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工程,以及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工程。

  七、化学镀、阳极氧化生产工艺按照本名录中电镀工艺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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