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展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迁改扩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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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展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迁改扩建项目

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东莞市展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迁改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 (略) 虎门镇南栅民昌路 22 号 1 栋 103 室
建设单位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东莞 (略)
项目概况 由于企业发展需要, (略) (略) 拟整体 (略) (略) 虎门镇南栅民昌路 22 号 1 栋 103 室(东经:113°42"9.400",北纬:22°47"23.410")进行改扩建,占地面积 1000m 2 ,建筑面积 1000m 2 ,主要从事光学塑胶配件的生产,年产光学塑胶配件 198 吨。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废气: 注塑、激光切割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产生的有机废气分别收集后统一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放高度 15m。注塑、激光切割工序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量为 0.1914t/a,排放浓度为 2.0507mg/m3,,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60mg/m 3 )非*烷总无组织排放量为 0.0684t/a,排放速率为 0.0285kg/h,污染物排放量较少,,厂界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表 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0mg/m 3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可以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 A 厂区内 VOC S 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注塑、激光切割工序排放的有机废气成分均不含氨、三*胺、硫化氢、*硫醇、*硫醚、二*二硫、二硫化碳、苯*烯等恶臭污染物,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可以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臭气浓度≤2000);厂界无组织排放可以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二级标准(新扩改建,臭气浓度≤20)限值要求。 废水: 本项目实行雨污分流体制,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 (略) 政雨水管网,引至就近水体排放。 项目拟将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 等级标准的较 (略) 政截污管网,然后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后排放。 项目注塑工序冷却水为循环使用,定期补充蒸发损耗,不外排。 噪声: 项目主要生产设备采取基础减震、消声、距离衰减等措施。 固废: 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收集 (略) 处理或二次回收利用;危险废物收集后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根据环评要求,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应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地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公示时间 2023-11-23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虎门分局
联系电话 0769-*
通讯地址 (略) 虎门镇威远岛城建办公区一号楼3楼
初步审查意见 一、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 二、环评文件未按《关于东莞市展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迁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东环建〔2023〕7335号)意见修改完善。 鉴于上述问题,我局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东莞市展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迁改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 (略) 虎门镇南栅民昌路 22 号 1 栋 103 室
建设单位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东莞 (略)
项目概况 由于企业发展需要, (略) (略) 拟整体 (略) (略) 虎门镇南栅民昌路 22 号 1 栋 103 室(东经:113°42"9.400",北纬:22°47"23.410")进行改扩建,占地面积 1000m 2 ,建筑面积 1000m 2 ,主要从事光学塑胶配件的生产,年产光学塑胶配件 198 吨。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废气: 注塑、激光切割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产生的有机废气分别收集后统一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放高度 15m。注塑、激光切割工序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量为 0.1914t/a,排放浓度为 2.0507mg/m3,,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60mg/m 3 )非*烷总无组织排放量为 0.0684t/a,排放速率为 0.0285kg/h,污染物排放量较少,,厂界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表 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0mg/m 3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可以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 A 厂区内 VOC S 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注塑、激光切割工序排放的有机废气成分均不含氨、三*胺、硫化氢、*硫醇、*硫醚、二*二硫、二硫化碳、苯*烯等恶臭污染物,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可以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臭气浓度≤2000);厂界无组织排放可以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二级标准(新扩改建,臭气浓度≤20)限值要求。 废水: 本项目实行雨污分流体制,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 (略) 政雨水管网,引至就近水体排放。 项目拟将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 等级标准的较 (略) 政截污管网,然后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后排放。 项目注塑工序冷却水为循环使用,定期补充蒸发损耗,不外排。 噪声: 项目主要生产设备采取基础减震、消声、距离衰减等措施。 固废: 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收集 (略) 处理或二次回收利用;危险废物收集后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根据环评要求,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应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地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公示时间 2023-11-23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虎门分局
联系电话 0769-*
通讯地址 (略) 虎门镇威远岛城建办公区一号楼3楼
初步审查意见 一、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 二、环评文件未按《关于东莞市展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迁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东环建〔2023〕7335号)意见修改完善。 鉴于上述问题,我局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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