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关于鹿寨胜隆禽业有限责任公司种鸭养殖示范基地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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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秀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关于鹿寨胜隆禽业有限责任公司种鸭养殖示范基地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金秀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关于鹿寨胜隆禽业有限责任公司种鸭养殖示范基地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2023-11-20 16:40 来源:金秀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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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 (略) :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0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鹿寨 (略) 种鸭养殖示范基地(项目代码:2208-*-04-0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92公顷。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生产类项目一级目标;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达到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林草覆盖率达到15%;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补偿费为21118.9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金秀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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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0 16:40 来源:金秀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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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 (略) :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0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鹿寨 (略) 种鸭养殖示范基地(项目代码:2208-*-04-0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92公顷。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生产类项目一级目标;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达到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林草覆盖率达到15%;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补偿费为21118.9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金秀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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