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长山河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第二批
海宁市长山河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第二批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 365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以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等文件要求,组织召开了海宁市长山河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第二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会议,成立了验收组,验收组认为:海宁市长山河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第二批)实施过程中,依法落实了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要求的水土保持措施,完成了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任务,水土流失防治指标达到了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目标值,符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条件,同意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通过验收。
为了听取项目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对本项目在水保方面的意见和要求,请在公示时间(2023年11月23日~2023年12月20日)内向建设单位提出,特此公示!
公示期间公众可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将意见反馈,也可直接向建设单位的联系人,当面反馈意见。
联系人:何昕杰 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 (略) 水利 (略)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浙江 (略)
监测单位:浙江 (略)
建设地点: (略) / (略) / (略)
备注: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 365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以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等文件要求,组织召开了海宁市长山河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第二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会议,成立了验收组,验收组认为:海宁市长山河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第二批)实施过程中,依法落实了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要求的水土保持措施,完成了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任务,水土流失防治指标达到了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目标值,符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条件,同意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通过验收。
为了听取项目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对本项目在水保方面的意见和要求,请在公示时间(2023年11月23日~2023年12月20日)内向建设单位提出,特此公示!
公示期间公众可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将意见反馈,也可直接向建设单位的联系人,当面反馈意见。
联系人:何昕杰 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 (略) 水利 (略)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浙江 (略)
监测单位:浙江 (略)
建设地点: (略) / (略) /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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