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县合运焦化有限责任公司60万吨/年机焦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公众参与信息公示
沙湾县合运焦化有限责任公司60万吨/年机焦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公众参与信息公示
沙湾县 (略) 60万吨/年机焦工程
环境影响后评价公众参与信息公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全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10月23日,新和县 (略) 委托新疆中环合创 (略) 承担“新和县 (略) ”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为维护社会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提高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提高环保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的相关要求,对新和县 (略) 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进行公众参与信息公示,向公众公开本项目环境评价的有关信息,并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公示内容如下:
一、建设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沙湾县 (略) 60万吨/年机焦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地点:沙湾县金沟河镇境内,距离沙湾县城城中心以南约6km,地理坐标为:东经85°36′48.8″,北纬44°16′37.9″。
建设内容及生产规模:本项目规模为60×104t/a机焦,项目由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及行政生活设施三部分组成。
生产设施包括循环水系统、废水处理站、变配电所、制冷站、压缩空气站、机修间、综合仓库、消防站、热电站等。
行政生活设施由生产调度中心楼、综合楼、食堂、浴室及职工倒班宿舍组成。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 (略) (略)
单位地址:新疆塔 (略) 沙温公路西侧( (略) 城南工业园区)
联系人:耶扎特
联系方式:*
三、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编制单位的名称
环评单位名称:新疆中环合创 (略)
单位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玄武湖路555号万达中心14号楼401室
联系人:雷雨
联系电话:*
邮箱:*@*q.com
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以在本信息公开后10个工作日内,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有关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后评价机构、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略) (略)
2023年11月23日
沙湾县 (略) 60万吨/年机焦工程
环境影响后评价公众参与信息公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全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10月23日,新和县 (略) 委托新疆中环合创 (略) 承担“新和县 (略) ”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为维护社会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提高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提高环保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的相关要求,对新和县 (略) 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进行公众参与信息公示,向公众公开本项目环境评价的有关信息,并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公示内容如下:
一、建设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沙湾县 (略) 60万吨/年机焦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地点:沙湾县金沟河镇境内,距离沙湾县城城中心以南约6km,地理坐标为:东经85°36′48.8″,北纬44°16′37.9″。
建设内容及生产规模:本项目规模为60×104t/a机焦,项目由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及行政生活设施三部分组成。
生产设施包括循环水系统、废水处理站、变配电所、制冷站、压缩空气站、机修间、综合仓库、消防站、热电站等。
行政生活设施由生产调度中心楼、综合楼、食堂、浴室及职工倒班宿舍组成。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 (略) (略)
单位地址:新疆塔 (略) 沙温公路西侧( (略) 城南工业园区)
联系人:耶扎特
联系方式:*
三、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编制单位的名称
环评单位名称:新疆中环合创 (略)
单位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玄武湖路555号万达中心14号楼401室
联系人:雷雨
联系电话:*
邮箱:*@*q.com
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以在本信息公开后10个工作日内,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有关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后评价机构、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略) (略)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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