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11月17日对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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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11月17日对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1117日对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书)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1月17日—2023年11月23日。通讯地址: (略) 胜利路33号,邮编*电话:0990—*,*。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略) 独山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二期)—污水处理站项目

独山子区

新疆天盛园区 (略)

新疆鑫旺德盛 (略)

本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独山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株洲路以西、规划横八路以北。主要建设内容:新建1座生活污水处理站,包括格栅池(1座,9.3m×1.25m×5.5m)、调节池(1座,9.3m×13.05m×5.5m)、兼氧FMBR膜处理间(1间,内设3套兼氧FMBR膜处理器)、消毒回用池(兼中水池)(1座,16.39m×11.1m×5.5m),配套建设危废暂存间(5m2)、储油间(储备柴油,3.04m2)、加药间、在线监测室、中控室及设施管网工程。项目采用“格栅池+调节池+兼氧FMBR膜+次氯酸钠消毒”污水处理工艺,处 (略) 独山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内的生活污水,设计处理能力为500m3/d。项目不含污水处理站红线外废水收集管网。

(一)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期废水、扬尘、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施工迹地恢复。

(二)落实运营期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

1.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生活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氨和硫化氢等恶臭气体,通过喷洒植物液除臭、增加绿化等方式,厂界废气排放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表4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2.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出水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19),回用于园区道路清扫和绿化灌溉。

3.加强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工作。项目运营期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栅渣、污泥)和危险废物(废润滑油、在线监测废液)。污泥通过密闭污泥运输车运至独山子区污水处理厂经脱水(含水率低于60%)处理后,与删渣、生活垃圾,均拉运至独山子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危险废物(废润滑油、在线监测废液)分区暂存于危废暂存间,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接收、运输和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必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要求。

采取分区防渗措施,污水处理设施、危废暂存区、储油间均为“重点防渗区”,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m,K≤1×10-7cm/s。

4.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噪声防治措施,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2

? (略) 恒 (略) 废旧电池回收暂存项目

白碱滩区

(略) 恒 (略)

乌鲁木齐科创 (略)

项目位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泉街2899-3号,租 (略) 奇美 (略) 闲置厂房。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利用闲置厂房建设危废暂存间(375m2),设置两个贮存区,分别用于贮存废铅蓄电池和废锂电池,年收集、贮存、转运废电池共计20000t,其中废铅蓄电池14000t,废锂电池6000t。危废暂存间配套建设围堰、导流槽、泄漏液收集池(1m3)等辅助工程。该项目仅收集、贮存废电池,转运和处置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一)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期废水、扬尘、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施工迹地恢复。

落实危废贮存场所建设要求。本项目危废暂存间地面、墙裙以及围堰、导流槽和泄漏液收集池均进行硬化、防腐、防渗处理,采用“水泥基础防渗+2mm厚高密度聚*烯(HDPE)材料”防渗+环氧树脂防腐,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cm/s,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19-2020)中的贮存、防渗、防腐建设要求,并设置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GB15562.2)要求的警示标志。废铅蓄电池最长贮存时间不得超过1年,贮存规模小于设计容量。

(二)落实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事故状态下泄露的电解液经导流槽流至泄漏液收集池,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安装通风换气系统,厂界硫酸雾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本项目暂存的危险废物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拉运处置,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

3

新疆 (略) 钻修井泥浆及岩屑无害化处理项目

白碱滩区

新疆 (略)

乌鲁木齐科创 (略)

项目位于乌尔禾区克拉玛依顺通 (略) 废弃物处置再生利用项目厂区内,租赁含油污泥水洗-助溶剂萃取生产线,利用现有的1座泥浆及岩屑存放池(4号池,10000m3)、搅拌缸、滚筒筛、高频振动筛、粗分离心机、分离槽、搅拌罐等设备,年处置水基泥浆及岩屑50万吨/年。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万元。

(一)项目均依托已建设备,无施工期。

(二)落实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车辆进出均冲洗,定期对厂区地面清扫,适当洒水等。

2、项目运营期生产废水为初步筛下物通过搅拌、筛分、洗涤后经固液分离产生的泥浆水,循环使用或用于设施清洗,不外排。

3、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废钻井液初筛出的筛上物、细分分离机分离出的泥浆和维修设备产生的废机油。废钻井液初筛出的筛上物、细分分离机分离出的泥浆,通过晾晒处理后,经检测满足《油气田钻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污染控制要求》(DB 65/T3997-2017)后,可用于铺设油田道路和铺垫井场等;废机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依托克拉玛依顺通 (略) 处置,危险废物的运输和转移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

4、采用基础减振、隔声等噪声防治措施,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1117日对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书)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1月17日—2023年11月23日。通讯地址: (略) 胜利路33号,邮编*电话:0990—*,*。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略) 独山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二期)—污水处理站项目

独山子区

新疆天盛园区 (略)

新疆鑫旺德盛 (略)

本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独山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株洲路以西、规划横八路以北。主要建设内容:新建1座生活污水处理站,包括格栅池(1座,9.3m×1.25m×5.5m)、调节池(1座,9.3m×13.05m×5.5m)、兼氧FMBR膜处理间(1间,内设3套兼氧FMBR膜处理器)、消毒回用池(兼中水池)(1座,16.39m×11.1m×5.5m),配套建设危废暂存间(5m2)、储油间(储备柴油,3.04m2)、加药间、在线监测室、中控室及设施管网工程。项目采用“格栅池+调节池+兼氧FMBR膜+次氯酸钠消毒”污水处理工艺,处 (略) 独山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内的生活污水,设计处理能力为500m3/d。项目不含污水处理站红线外废水收集管网。

(一)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期废水、扬尘、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施工迹地恢复。

(二)落实运营期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

1.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生活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氨和硫化氢等恶臭气体,通过喷洒植物液除臭、增加绿化等方式,厂界废气排放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表4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2.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出水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19),回用于园区道路清扫和绿化灌溉。

3.加强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工作。项目运营期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栅渣、污泥)和危险废物(废润滑油、在线监测废液)。污泥通过密闭污泥运输车运至独山子区污水处理厂经脱水(含水率低于60%)处理后,与删渣、生活垃圾,均拉运至独山子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危险废物(废润滑油、在线监测废液)分区暂存于危废暂存间,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接收、运输和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必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要求。

采取分区防渗措施,污水处理设施、危废暂存区、储油间均为“重点防渗区”,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m,K≤1×10-7cm/s。

4.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噪声防治措施,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2

? (略) 恒 (略) 废旧电池回收暂存项目

白碱滩区

(略) 恒 (略)

乌鲁木齐科创 (略)

项目位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泉街2899-3号,租 (略) 奇美 (略) 闲置厂房。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利用闲置厂房建设危废暂存间(375m2),设置两个贮存区,分别用于贮存废铅蓄电池和废锂电池,年收集、贮存、转运废电池共计20000t,其中废铅蓄电池14000t,废锂电池6000t。危废暂存间配套建设围堰、导流槽、泄漏液收集池(1m3)等辅助工程。该项目仅收集、贮存废电池,转运和处置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一)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期废水、扬尘、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施工迹地恢复。

落实危废贮存场所建设要求。本项目危废暂存间地面、墙裙以及围堰、导流槽和泄漏液收集池均进行硬化、防腐、防渗处理,采用“水泥基础防渗+2mm厚高密度聚*烯(HDPE)材料”防渗+环氧树脂防腐,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cm/s,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19-2020)中的贮存、防渗、防腐建设要求,并设置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GB15562.2)要求的警示标志。废铅蓄电池最长贮存时间不得超过1年,贮存规模小于设计容量。

(二)落实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事故状态下泄露的电解液经导流槽流至泄漏液收集池,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安装通风换气系统,厂界硫酸雾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本项目暂存的危险废物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拉运处置,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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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略) 钻修井泥浆及岩屑无害化处理项目

白碱滩区

新疆 (略)

乌鲁木齐科创 (略)

项目位于乌尔禾区克拉玛依顺通 (略) 废弃物处置再生利用项目厂区内,租赁含油污泥水洗-助溶剂萃取生产线,利用现有的1座泥浆及岩屑存放池(4号池,10000m3)、搅拌缸、滚筒筛、高频振动筛、粗分离心机、分离槽、搅拌罐等设备,年处置水基泥浆及岩屑50万吨/年。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万元。

(一)项目均依托已建设备,无施工期。

(二)落实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车辆进出均冲洗,定期对厂区地面清扫,适当洒水等。

2、项目运营期生产废水为初步筛下物通过搅拌、筛分、洗涤后经固液分离产生的泥浆水,循环使用或用于设施清洗,不外排。

3、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废钻井液初筛出的筛上物、细分分离机分离出的泥浆和维修设备产生的废机油。废钻井液初筛出的筛上物、细分分离机分离出的泥浆,通过晾晒处理后,经检测满足《油气田钻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污染控制要求》(DB 65/T3997-2017)后,可用于铺设油田道路和铺垫井场等;废机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依托克拉玛依顺通 (略) 处置,危险废物的运输和转移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

4、采用基础减振、隔声等噪声防治措施,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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