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川区财政局印发《临川区区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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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川区财政局印发《临川区区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临川区委 临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精神,健全和完善我区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发挥预算绩效管理结果激励约束作用,提高财政预算资金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区财政局近日印发了《临川区区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明确了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的绩效结果应用的职责分工,明确了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活动的各种结果应用方式,为提高预算绩效管理的约束力、确保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提供了制度保障。

附件:《临川区区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

临川区区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强化绩效激励约束作用,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临川区委 临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临发〔2019〕13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以下简称结果应用)是指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对政府预算、部门(单位)预算、政策和项目预算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活动形成的数据、报告、结果、结论等,采取合适方式予以充分利用,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 结果应用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权责统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结果应用方式主要包括:反馈与整改、与预算安排和支出挂钩、追责问责、报告与公开等。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资金性质、资金使用方向(或补助对象)、政策和项目要求等因素,统筹采用一种或多种应用方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结果应用办法;

(二)及时向预算部门反馈绩效管理结果,采取合适方式运用绩效管理结果;

(三)牵头组织预算部门依法依规公开绩效管理结果信息;

(四)对预算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结果应用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 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结果应用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二)对本部门分配和管理的预算资金、牵头制定的政策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形成绩效管理结果并及时向所属预算单位反馈;

(三)对财政部门反馈的和本部门形成的绩效管理结果采取合适方式予以应用;

(四)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开展绩效管理活动 、结果应用工作的监督指导;

(五)审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情况和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案时,同步审议上年度相关绩效管理结果的应用情况;

(六)向财政部门报送结果应用情况;

(七)依法依规公开绩效管理结果信息。

第七条 预算单位主要职责:

(一)对本单位的预算和政策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形成绩效管理结果;

(二)将主管部门反馈的和本单位形成的绩效管理结果采取合适方式予以应用;

(三)向主管部门报送结果应用情况;

(四)依法依规公开绩效管理结果信息。

第三章 反馈与整改

第八条 结果反馈。绩效管理结果产生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或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按程序进行反馈。

第九条 问题整改。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反馈的问题,应立足“当下改”和“长久立”,分析原因,制定举措,完善政策,改进管理。

(一)对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不健全、绩效目标设置不合理等问题,应健全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科学设置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

(二)对未按规定分配使用管理资金等问题,应按相关规定调整或收回违规资金,并健全机制,强化监管,堵塞漏洞。

(三)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政策、制度设计存在明显缺陷等问题,应及时完善政策、健全制度、改进管理。

第十条 报送整改情况。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在收到绩效管理结果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向结果反馈部门报送整改情况。

第四章 与预算安排和支出挂钩

第十一条 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应用。预算部门在向财政部门申报项目(政策)前,应认真审核所属预算单位对该项目(政策)的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是否依据充分、内容完整、项目可行、绩效目标合理,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向财政部门报送。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报送的项目(政策)事前绩效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符合要求的,纳入项目库;审核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原则上不得纳入项目库。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审核结果应用。对绩效目标设置合理、绩效指标完整清晰、符合绩效目标管理要求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对绩效目标设置不合理、绩效指标缺失模糊等的项目、主管部门应指导所属预算单位对其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达到管理要求后,纳入项目库;对没有设置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达不到管理要求的,不得入库,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三条 绩效运行监控结果应用。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未能达到预期且偏离幅度较大的,应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纠偏;对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无法实现既定目标的,应调减预算、收回资金;对发现严重问题的,应暂停项目实施、停止拨付或追回资金,及时止损。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一)项目支出

1.绩效自评结果应用 。主管部门组织所属预算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并对自评结果全面复核。对复核结果为“优”或的“良”,根据实际需要优先申报下一年度同类型项目;结果为“中”的,应按一定比例压减下一年度同类型项目申报预算;结果为“差”的,不予申报下一年度同类型项目。主管部门应充分应用绩效自评结果,统筹做好本部门的项目申报和预算安排。

部门绩效自评结果与财政部门抽查复核结果相差15分以上的项目,以及巡视、审计、财会监督等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项目,不再安排或在整改到位前不予安排,其中未支出资金收回财政。

2.财政评价结果应用。财政部门根据财力可能和实际需要,对评价结果为“优”的,下一年度予以优先支持;对评价结果为“良”的,下一年度原则上按零增长控制;对评价结果为“中”的,根据情况核减下一年度预算;对评价结果为“差”的,不再安排或在整改到位前不予安排,其中未支出资金收回财政。

(二)部门整体支出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对财政评价结果为“优”或“良”的,综合考虑区级财政预算编制原则、要求及部门预算实际予以支持; 对财政评价结果为“中”或“差”的, 在保障预算部门正常履职和运转基础上,按一定比例从部门经常性项目和一般性支出中压减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根据相关文件和本办法要求,结果应用中涉及项目预算和部门整体支出预算都需要核减的,由区财政统筹测算,原则上不同时进行核减。对结果应用应收回、调减或取消的项目(政策),以后年度确有实际需要的,应全面分析原因,并充分考虑整改情况,由区财政根据项目(政策)要求和实际需求情况,统筹安排或调整安排。

第十六条 结果应用涉及调减或收回预算安排、取消专项项目、调整或撤销重大政策的,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分别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章 追责问责

第十七条 对使用财政资金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涉嫌违法违规违纪的,按程序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结果信息交流、线索移送、协同监督、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加强与人大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的贯通协同,充分运用各类监督成果强化绩效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结果应用情况作为财政预算绩效考核的一项指标,纳入预算部门综合考核范围。

第六章 报告与公开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按要求将绩效目标、部门整体和政策、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分别随区级预算、决算草案报送区人大或其常委会。

第二十一条 预算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应按要求将绩效目标随同部门(单位)预算、绩效评价情况随同部门(单位)决算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将重点部门整体绩效评价、重点政策和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已制定管理办法并明确结果应用程序的专项资金,可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临川区区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临川区区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临川区区级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临川区区级项目支出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中结果应用内容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 临川区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临川区委 临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精神,健全和完善我区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发挥预算绩效管理结果激励约束作用,提高财政预算资金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区财政局近日印发了《临川区区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明确了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的绩效结果应用的职责分工,明确了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活动的各种结果应用方式,为提高预算绩效管理的约束力、确保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提供了制度保障。

附件:《临川区区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

临川区区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强化绩效激励约束作用,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临川区委 临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临发〔2019〕13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以下简称结果应用)是指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对政府预算、部门(单位)预算、政策和项目预算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活动形成的数据、报告、结果、结论等,采取合适方式予以充分利用,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 结果应用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权责统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结果应用方式主要包括:反馈与整改、与预算安排和支出挂钩、追责问责、报告与公开等。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资金性质、资金使用方向(或补助对象)、政策和项目要求等因素,统筹采用一种或多种应用方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结果应用办法;

(二)及时向预算部门反馈绩效管理结果,采取合适方式运用绩效管理结果;

(三)牵头组织预算部门依法依规公开绩效管理结果信息;

(四)对预算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结果应用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 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结果应用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二)对本部门分配和管理的预算资金、牵头制定的政策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形成绩效管理结果并及时向所属预算单位反馈;

(三)对财政部门反馈的和本部门形成的绩效管理结果采取合适方式予以应用;

(四)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开展绩效管理活动 、结果应用工作的监督指导;

(五)审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情况和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案时,同步审议上年度相关绩效管理结果的应用情况;

(六)向财政部门报送结果应用情况;

(七)依法依规公开绩效管理结果信息。

第七条 预算单位主要职责:

(一)对本单位的预算和政策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形成绩效管理结果;

(二)将主管部门反馈的和本单位形成的绩效管理结果采取合适方式予以应用;

(三)向主管部门报送结果应用情况;

(四)依法依规公开绩效管理结果信息。

第三章 反馈与整改

第八条 结果反馈。绩效管理结果产生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或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按程序进行反馈。

第九条 问题整改。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反馈的问题,应立足“当下改”和“长久立”,分析原因,制定举措,完善政策,改进管理。

(一)对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不健全、绩效目标设置不合理等问题,应健全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科学设置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

(二)对未按规定分配使用管理资金等问题,应按相关规定调整或收回违规资金,并健全机制,强化监管,堵塞漏洞。

(三)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政策、制度设计存在明显缺陷等问题,应及时完善政策、健全制度、改进管理。

第十条 报送整改情况。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在收到绩效管理结果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向结果反馈部门报送整改情况。

第四章 与预算安排和支出挂钩

第十一条 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应用。预算部门在向财政部门申报项目(政策)前,应认真审核所属预算单位对该项目(政策)的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是否依据充分、内容完整、项目可行、绩效目标合理,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向财政部门报送。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报送的项目(政策)事前绩效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符合要求的,纳入项目库;审核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原则上不得纳入项目库。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审核结果应用。对绩效目标设置合理、绩效指标完整清晰、符合绩效目标管理要求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对绩效目标设置不合理、绩效指标缺失模糊等的项目、主管部门应指导所属预算单位对其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达到管理要求后,纳入项目库;对没有设置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达不到管理要求的,不得入库,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三条 绩效运行监控结果应用。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未能达到预期且偏离幅度较大的,应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纠偏;对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无法实现既定目标的,应调减预算、收回资金;对发现严重问题的,应暂停项目实施、停止拨付或追回资金,及时止损。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一)项目支出

1.绩效自评结果应用 。主管部门组织所属预算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并对自评结果全面复核。对复核结果为“优”或的“良”,根据实际需要优先申报下一年度同类型项目;结果为“中”的,应按一定比例压减下一年度同类型项目申报预算;结果为“差”的,不予申报下一年度同类型项目。主管部门应充分应用绩效自评结果,统筹做好本部门的项目申报和预算安排。

部门绩效自评结果与财政部门抽查复核结果相差15分以上的项目,以及巡视、审计、财会监督等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项目,不再安排或在整改到位前不予安排,其中未支出资金收回财政。

2.财政评价结果应用。财政部门根据财力可能和实际需要,对评价结果为“优”的,下一年度予以优先支持;对评价结果为“良”的,下一年度原则上按零增长控制;对评价结果为“中”的,根据情况核减下一年度预算;对评价结果为“差”的,不再安排或在整改到位前不予安排,其中未支出资金收回财政。

(二)部门整体支出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对财政评价结果为“优”或“良”的,综合考虑区级财政预算编制原则、要求及部门预算实际予以支持; 对财政评价结果为“中”或“差”的, 在保障预算部门正常履职和运转基础上,按一定比例从部门经常性项目和一般性支出中压减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根据相关文件和本办法要求,结果应用中涉及项目预算和部门整体支出预算都需要核减的,由区财政统筹测算,原则上不同时进行核减。对结果应用应收回、调减或取消的项目(政策),以后年度确有实际需要的,应全面分析原因,并充分考虑整改情况,由区财政根据项目(政策)要求和实际需求情况,统筹安排或调整安排。

第十六条 结果应用涉及调减或收回预算安排、取消专项项目、调整或撤销重大政策的,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分别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章 追责问责

第十七条 对使用财政资金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涉嫌违法违规违纪的,按程序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结果信息交流、线索移送、协同监督、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加强与人大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的贯通协同,充分运用各类监督成果强化绩效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结果应用情况作为财政预算绩效考核的一项指标,纳入预算部门综合考核范围。

第六章 报告与公开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按要求将绩效目标、部门整体和政策、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分别随区级预算、决算草案报送区人大或其常委会。

第二十一条 预算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应按要求将绩效目标随同部门(单位)预算、绩效评价情况随同部门(单位)决算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将重点部门整体绩效评价、重点政策和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已制定管理办法并明确结果应用程序的专项资金,可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临川区区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临川区区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临川区区级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临川区区级项目支出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中结果应用内容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 临川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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