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桂平市屠宰冷链加工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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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桂平市屠宰冷链加工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略) :

《 (略) 屠宰冷链加工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305-*-04-01-*)。项目建设地点: (略) 长安工业集中区一期长安三路南端西侧。建设规模:分两期实施,一期年屠宰量50万头生猪;二期年加工100吨肉禽食品预制菜、年屠宰30万羽鸡鸭、3万头羊,以及冷链物流配送。建设内容:一期主体工程主要有建设有2#车间(布置有卸猪场地、猪屠宰及分割车间、冷冻库等),辅助工程主要有综合业务楼、职工宿舍楼、检测中心、隔离间、急宰间等,公用工程主要有给排水工程、供气工程、供热工程(一台2t/h天然气锅炉)等,环保工程主要有污水处理站、生物滴滤除臭塔、一般固废暂存间、无害化暂存间、事故应急池、危废暂存间、初期雨水池等;二期工程主要建设有1#车间(冷链物流配送中心)、3#车间(羊屠宰车间及分割车间)、4#车间(卸鸡鸭场地、鸡鸭屠宰车间及分割车间)、5#车间(食品深加工车间)等,其余设施主要依托一期工程。

项目投资8072.0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73.2万元,占项目投资的12.06%。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略) 长安工业集中区一期规划相符。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

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生猪屠宰车间及副产品加工车间、肉羊屠宰及副产品加工车间、鸡鸭屠宰及副产品加工车间产生的恶臭气体经集气设施收集后分别进入生物滴滤除臭塔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DA003)排放,污水处理站池体加盖密封,产生的恶臭气体经集气设施收集后进入生物滴滤除臭塔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无害化暂存间产生的恶臭气体收集后经生物滴滤除臭塔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有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NH3、H2S等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的二级标准限值;生产设施的无组织排放的恶臭经采取加强封闭、及时清洁、定时喷洒除臭剂、绿化隔离防护等措施控制,厂界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NH3、H2S、臭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燃气锅炉废气经30m高排气筒(DA006)排放,大气污染物颗粒物、SO2、NOx等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的“燃气锅炉”浓度限值;食品深加工车间的油烟废气收集至静电油烟处理器处理后由20m高的排气筒(DA007)排放,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项目产生的综合废水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采用“提升泵井+格栅+隔油沉砂池+废水调节池+气浮机+水解酸化池+接触氧化池+沉淀池+消毒”处理工艺)处理,满足《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1992)中表3三级标准及长安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浓度限值二者中的最严标准值要求后排入长安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排入郁江;厂区产生的初期雨水经沉淀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锅炉软水排水产生的酸碱废水经酸碱中和后用于厂区道路清洗。

严格分区防渗,建立场地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防止污染地下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对危险废物废润滑油、废油桶进行单独收集、暂存, (略) 处置。项目产生的粪便、肠胃内容物、污泥定时清理外售给有机肥厂生产有机肥;猪毛、羊毛和禽类羽毛可作为毛刷、装饰品等行业生产原料;死畜禽、不可食用内脏、不可食用部分定期交由具有 (略) 进行处置;脱毛腊饼由石蜡供应厂家回收;隔油池废油、食品深加工废油收集后外售进行综合利用;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回收再生利用;检疫化验材料收集暂存于医疗废物收集箱, (略)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交由具有医疗废弃物收集运输 (略) 运输和集中销毁。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噪声源设置于室内,对生产设备进行合理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进行基础减振;通过厂房隔声,采用隔声墙、隔声窗并充分利用建筑物阻隔噪声的传播;加强厂内绿化,在厂界设置绿化带以起到降噪的作用,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设置废水事故应急池及配套相应应急处置设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 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 年第74 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依据排污单位相关监测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落实相关监测要求。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试生产前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桂平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桂平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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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

《 (略) 屠宰冷链加工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305-*-04-01-*)。项目建设地点: (略) 长安工业集中区一期长安三路南端西侧。建设规模:分两期实施,一期年屠宰量50万头生猪;二期年加工100吨肉禽食品预制菜、年屠宰30万羽鸡鸭、3万头羊,以及冷链物流配送。建设内容:一期主体工程主要有建设有2#车间(布置有卸猪场地、猪屠宰及分割车间、冷冻库等),辅助工程主要有综合业务楼、职工宿舍楼、检测中心、隔离间、急宰间等,公用工程主要有给排水工程、供气工程、供热工程(一台2t/h天然气锅炉)等,环保工程主要有污水处理站、生物滴滤除臭塔、一般固废暂存间、无害化暂存间、事故应急池、危废暂存间、初期雨水池等;二期工程主要建设有1#车间(冷链物流配送中心)、3#车间(羊屠宰车间及分割车间)、4#车间(卸鸡鸭场地、鸡鸭屠宰车间及分割车间)、5#车间(食品深加工车间)等,其余设施主要依托一期工程。

项目投资8072.0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73.2万元,占项目投资的12.06%。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略) 长安工业集中区一期规划相符。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

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生猪屠宰车间及副产品加工车间、肉羊屠宰及副产品加工车间、鸡鸭屠宰及副产品加工车间产生的恶臭气体经集气设施收集后分别进入生物滴滤除臭塔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DA003)排放,污水处理站池体加盖密封,产生的恶臭气体经集气设施收集后进入生物滴滤除臭塔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无害化暂存间产生的恶臭气体收集后经生物滴滤除臭塔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有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NH3、H2S等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的二级标准限值;生产设施的无组织排放的恶臭经采取加强封闭、及时清洁、定时喷洒除臭剂、绿化隔离防护等措施控制,厂界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NH3、H2S、臭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燃气锅炉废气经30m高排气筒(DA006)排放,大气污染物颗粒物、SO2、NOx等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的“燃气锅炉”浓度限值;食品深加工车间的油烟废气收集至静电油烟处理器处理后由20m高的排气筒(DA007)排放,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项目产生的综合废水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采用“提升泵井+格栅+隔油沉砂池+废水调节池+气浮机+水解酸化池+接触氧化池+沉淀池+消毒”处理工艺)处理,满足《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1992)中表3三级标准及长安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浓度限值二者中的最严标准值要求后排入长安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排入郁江;厂区产生的初期雨水经沉淀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锅炉软水排水产生的酸碱废水经酸碱中和后用于厂区道路清洗。

严格分区防渗,建立场地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防止污染地下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对危险废物废润滑油、废油桶进行单独收集、暂存, (略) 处置。项目产生的粪便、肠胃内容物、污泥定时清理外售给有机肥厂生产有机肥;猪毛、羊毛和禽类羽毛可作为毛刷、装饰品等行业生产原料;死畜禽、不可食用内脏、不可食用部分定期交由具有 (略) 进行处置;脱毛腊饼由石蜡供应厂家回收;隔油池废油、食品深加工废油收集后外售进行综合利用;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回收再生利用;检疫化验材料收集暂存于医疗废物收集箱, (略)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交由具有医疗废弃物收集运输 (略) 运输和集中销毁。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噪声源设置于室内,对生产设备进行合理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进行基础减振;通过厂房隔声,采用隔声墙、隔声窗并充分利用建筑物阻隔噪声的传播;加强厂内绿化,在厂界设置绿化带以起到降噪的作用,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设置废水事故应急池及配套相应应急处置设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 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 年第74 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依据排污单位相关监测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落实相关监测要求。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试生产前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桂平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桂平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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