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尔斯口腔种植体生产项目拟审查项目
卡尔斯口腔种植体生产项目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大兴区礼贤镇 (略) 自贸试验区大兴机场综合保税区1号楼
公示时间:2023-11-30
受理时间:2023-11-17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废气:项目拟设3根排气筒,项目精加工车间产生的油雾(颗粒物)由数控车床走心机配装LNS静电式油雾处理器处理后经过全密闭集气系统收集后通过楼顶的排气筒DA001(高19m)有组织排放;表面处理喷砂废气由喷砂机内置自动过滤器处理后,经固定顶吸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活性炭(浸渍碱液)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楼顶的排气筒DA002(高23m)有组织排放;检测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进入活性炭(浸渍碱液)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楼顶的排气筒DA002(高23m)有组织排放;项目表面处理酸蚀工序产生的酸性废气经自动酸蚀线内置的全线集成排气系统收集后进入酸碱洗涤塔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3(高24m)有组织排放;数控车床走心机逸散的少量油雾(颗粒物)经厂房无组织排放,污水处理工序少量恶臭气体无组织逸散到厂房地下一层设备间内。废水:工艺清洗废水、灭活冷凝水和酸碱洗涤塔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汇同洁净区工服清洗废水、生活污水、纯水制备废水、非洁净区地面清洗废水、非洁净区工服清洗废水和冷却塔废水经排水管网进入园区化粪池预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新航城东区再生水厂。噪声:本项目选用低噪设备,各噪声设备做减振降噪处理,管道采用软连接,安装基础减震,加设隔震垫等。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暂存于新设的危险废物暂存间(2间)内,一层危废间建筑面积约36m2,二层危废间建筑面积约15m2,危险废物定期委托资质单位清运处置;一般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经 (略) 定期统一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宿玉成
联系电话:010-*
环评单位名称: (略) 劳保所 (略)
审批部门: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大兴区榆垡临空创业发展中心D座一层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卡 (略)
建设地点:大兴区礼贤镇 (略) 自贸试验区大兴机场综合保税区1号楼
公示时间:2023-11-30
受理时间:2023-11-17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废气:项目拟设3根排气筒,项目精加工车间产生的油雾(颗粒物)由数控车床走心机配装LNS静电式油雾处理器处理后经过全密闭集气系统收集后通过楼顶的排气筒DA001(高19m)有组织排放;表面处理喷砂废气由喷砂机内置自动过滤器处理后,经固定顶吸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活性炭(浸渍碱液)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楼顶的排气筒DA002(高23m)有组织排放;检测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进入活性炭(浸渍碱液)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楼顶的排气筒DA002(高23m)有组织排放;项目表面处理酸蚀工序产生的酸性废气经自动酸蚀线内置的全线集成排气系统收集后进入酸碱洗涤塔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3(高24m)有组织排放;数控车床走心机逸散的少量油雾(颗粒物)经厂房无组织排放,污水处理工序少量恶臭气体无组织逸散到厂房地下一层设备间内。废水:工艺清洗废水、灭活冷凝水和酸碱洗涤塔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汇同洁净区工服清洗废水、生活污水、纯水制备废水、非洁净区地面清洗废水、非洁净区工服清洗废水和冷却塔废水经排水管网进入园区化粪池预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新航城东区再生水厂。噪声:本项目选用低噪设备,各噪声设备做减振降噪处理,管道采用软连接,安装基础减震,加设隔震垫等。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暂存于新设的危险废物暂存间(2间)内,一层危废间建筑面积约36m2,二层危废间建筑面积约15m2,危险废物定期委托资质单位清运处置;一般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经 (略) 定期统一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宿玉成
联系电话:010-*
环评单位名称: (略) 劳保所 (略)
审批部门: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大兴区榆垡临空创业发展中心D座一层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卡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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