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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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相关单位:

《天台县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政办函〔2023〕25号.doc

天台县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

服务用房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快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促进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化,根据《 (略) 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略) 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4〕37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办法(试用)的通知》(台政办发〔2020〕19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 (略) 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22〕54号)、《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天政办发〔2015〕79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

按照“精准排摸、分类处置”的原则,紧 (略) 、省、市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优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有效供给,切实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水平,打造“家门口幸福养老服务”模式,不断增强老年人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实施步骤

(一)排查摸底阶段(2023年11月15日前)。

排摸范围为全县辖区内所有的住宅小区,建设时间以本县行政区域内按照土地使用权划拨核发时间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由县自然资源局和县行政审批局提供土地划拨和出让相关资料(包括土地出让条件、合同、规划总平图等),各乡镇(街道)会同民政、自然资源、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对辖区内的所有住宅小区展开全面深入排查,填写《全县住宅小区养老服务用房配套建设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建立基础台帐,确保底数清、情况明。

(二)实施推进阶段(2023年11月16日—12月15日)。

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主要分“新建住宅小区”、“已建成住宅和老旧住宅小区”两类,管理和处置办法如下:

1.新建住宅小区养老服务用房管理。

2020年7月4日以后新建住宅小区的养老服务用房管理,按台政办发〔2020〕19号文件执行。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经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约定,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以及有关建设资料移交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产权登记流程见附件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接收,并在接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移交信息报送县民政局。

2014年8月19日至2020年7月4日期间建设的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参照台政办发〔2020〕19号文件执行。

新建住宅小区养老服务用房存在下列2种情形的,处置方法如下:

一是养老服务用房未移交。对足量配建的养老用房未及时移交的小区,由属地乡镇(街道)牵头,会同民政、自然资源、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及时对接建设单位、物业,将配建的养老用房在12月15日前与属地乡镇(街道)签订《养老服务用房移交协议书》完成交付手续。未建、未足量建的小区,按照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执行。

二是养老服务用房已移交。已移交乡镇(街道)的养老服务用房,应该加强管理。对于被出租或挪作他用的,属地乡镇(街道)会同县民政局、县综合执法局于12月15日前,对已出租的要解除租赁合同,挪作他用的由属地乡镇(街道)书面发出《腾退通知书》,恢复原有功能,收回用于养老服务,并将相关情况抄告县民政局。

2.已建成住宅小区和老旧住宅小区养老服务用房配置。

已建成住宅小区和老旧住宅小区,即2014年8月19日以前建设的住宅小区。对未配建养老服务用房的老小区,按台政发〔2014〕37号、天政办发〔2015〕79号等文件要求执行,要通过资源融合、购置、置换、租赁、新(改、扩)建等方式配置养老服务用房设施,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二十平方米、每处不少于二百平方米,以二十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为标准集中配置;老年人比较集中的社区应当适当提高配置标准。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置后,移交清单报送县民政局。

(三)使用管理阶段(自交付之日起长期实施)。

乡镇(街道)接收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后,根据小区住户入住率、老年人结构状况、养老服务用房面积大小及时制定建设方案,筹措资金进行建设,县民政局协调县财政局制定相关政策给予相应的补助。县民政局要加大对乡镇(街道)指导力度,探索采取“公建民营”“专业托管”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的运营管理,提高居家养老服务质量和效益。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成立以县府办联系民政工作副主任、县民政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行政审批局及相关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分管领导兼任,各部门职 (略) 、省、市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分工落实,县综合执法局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乡镇(街道)做好住宅小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维护管理工作;配合属地乡镇(街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腾退挪作他用或出租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县行政审批局,在对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评审时,应当邀请民政部门参与或者征求民政部门的意见,积极采纳各方意见。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确保接收、配建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强化责任,有效落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设计、建设、竣工验收、交付和使用管理中,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确保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交付落实到位,未履行相关职责造成应配备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缺失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违反规定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改作他用的,由县民政局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整改的将相关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强化督导,务求实效。领导小组要及时跟踪工作进度,开展督查,对工作推进不力的乡镇(街道),要及时督查问责,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各乡镇(街道)于2023年11月15日前填写好《全县住宅小区养老服务用房配套建设情况统计表》,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朱亮,联系电话:*。

附件:1.全县住宅小区养老服务用房配套建设情况统计表

2.天台县住宅小区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产权登记工作流程

3.县级各相关单位名单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相关单位:

《天台县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政办函〔2023〕25号.doc

天台县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

服务用房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快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促进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化,根据《 (略) 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略) 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4〕37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办法(试用)的通知》(台政办发〔2020〕19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 (略) 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22〕54号)、《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天政办发〔2015〕79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

按照“精准排摸、分类处置”的原则,紧 (略) 、省、市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优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有效供给,切实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水平,打造“家门口幸福养老服务”模式,不断增强老年人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实施步骤

(一)排查摸底阶段(2023年11月15日前)。

排摸范围为全县辖区内所有的住宅小区,建设时间以本县行政区域内按照土地使用权划拨核发时间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由县自然资源局和县行政审批局提供土地划拨和出让相关资料(包括土地出让条件、合同、规划总平图等),各乡镇(街道)会同民政、自然资源、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对辖区内的所有住宅小区展开全面深入排查,填写《全县住宅小区养老服务用房配套建设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建立基础台帐,确保底数清、情况明。

(二)实施推进阶段(2023年11月16日—12月15日)。

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主要分“新建住宅小区”、“已建成住宅和老旧住宅小区”两类,管理和处置办法如下:

1.新建住宅小区养老服务用房管理。

2020年7月4日以后新建住宅小区的养老服务用房管理,按台政办发〔2020〕19号文件执行。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经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约定,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以及有关建设资料移交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产权登记流程见附件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接收,并在接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移交信息报送县民政局。

2014年8月19日至2020年7月4日期间建设的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参照台政办发〔2020〕19号文件执行。

新建住宅小区养老服务用房存在下列2种情形的,处置方法如下:

一是养老服务用房未移交。对足量配建的养老用房未及时移交的小区,由属地乡镇(街道)牵头,会同民政、自然资源、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及时对接建设单位、物业,将配建的养老用房在12月15日前与属地乡镇(街道)签订《养老服务用房移交协议书》完成交付手续。未建、未足量建的小区,按照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执行。

二是养老服务用房已移交。已移交乡镇(街道)的养老服务用房,应该加强管理。对于被出租或挪作他用的,属地乡镇(街道)会同县民政局、县综合执法局于12月15日前,对已出租的要解除租赁合同,挪作他用的由属地乡镇(街道)书面发出《腾退通知书》,恢复原有功能,收回用于养老服务,并将相关情况抄告县民政局。

2.已建成住宅小区和老旧住宅小区养老服务用房配置。

已建成住宅小区和老旧住宅小区,即2014年8月19日以前建设的住宅小区。对未配建养老服务用房的老小区,按台政发〔2014〕37号、天政办发〔2015〕79号等文件要求执行,要通过资源融合、购置、置换、租赁、新(改、扩)建等方式配置养老服务用房设施,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二十平方米、每处不少于二百平方米,以二十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为标准集中配置;老年人比较集中的社区应当适当提高配置标准。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置后,移交清单报送县民政局。

(三)使用管理阶段(自交付之日起长期实施)。

乡镇(街道)接收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后,根据小区住户入住率、老年人结构状况、养老服务用房面积大小及时制定建设方案,筹措资金进行建设,县民政局协调县财政局制定相关政策给予相应的补助。县民政局要加大对乡镇(街道)指导力度,探索采取“公建民营”“专业托管”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的运营管理,提高居家养老服务质量和效益。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成立以县府办联系民政工作副主任、县民政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行政审批局及相关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分管领导兼任,各部门职 (略) 、省、市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分工落实,县综合执法局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乡镇(街道)做好住宅小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维护管理工作;配合属地乡镇(街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腾退挪作他用或出租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县行政审批局,在对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评审时,应当邀请民政部门参与或者征求民政部门的意见,积极采纳各方意见。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确保接收、配建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强化责任,有效落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设计、建设、竣工验收、交付和使用管理中,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确保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交付落实到位,未履行相关职责造成应配备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缺失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违反规定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改作他用的,由县民政局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整改的将相关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强化督导,务求实效。领导小组要及时跟踪工作进度,开展督查,对工作推进不力的乡镇(街道),要及时督查问责,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各乡镇(街道)于2023年11月15日前填写好《全县住宅小区养老服务用房配套建设情况统计表》,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朱亮,联系电话:*。

附件:1.全县住宅小区养老服务用房配套建设情况统计表

2.天台县住宅小区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产权登记工作流程

3.县级各相关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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