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一中学生管理之学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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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昌一中学生管理之学籍管理

  • 索 引 号:GCX0030/2023-18388

    发文机关: 广昌县教育体育局

  •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11-24

广昌一中学生管理之学籍管理

发布日期:2023-11-24 10:32 浏览次数: 来源: 广昌县教育体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科学管理水平,保障学生教育的权利,根据《 (略)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赣教规字“2022”8 号),并结合我校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一、学籍建立

第一条 学校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义务教育和高中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须在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原则上不超过 1个月。未注册初中学籍的学生,原则上不 (略)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不得注册高中学籍。 (略)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或符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初中升入普通高中条件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和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开学后15日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办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入学建籍资格:

(一)伪造证件冒名顶替;

(二)已被其他学校录取;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

(四)其他学校的在籍学生;

(五)其他违规入学的学生。

第二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高中学生的学籍管理与义务教育相衔接,学生的学籍档案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籍档案的基础上接续进行。高中学生的学籍号沿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号。无当地户籍学生办理学籍时,需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有效凭证(如出生证明或村、居委会证明等),由学校审核后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学籍系统获得临时学籍号,同时学校做好相关证明材料及审批手续的存档。学生办理户籍后,将其身份证号等信息在学籍系统中进行变更,由教育部下发正式学籍号。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初次入学时,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务工地公安机关办理的居住证原件及相关证明等。

第三条 学籍管理实行“人籍一致”“籍随人走”。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核办,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准予跳级。跳级跨越年限计入义务教育年限。升入毕业班及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

第二条 转学。

因学生家庭户籍迁移且实际居住地迁移,或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工作变动且居住地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报转出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准予转学,办理学籍异动。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就读,不强制学生转学。原则上,学生在初中、高中各阶段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毕业年级的最后一学期和学期中途不得转学。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在休学期间不办理转学。对符合转学条件、确有转学需要的学生,转入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学位空额情况,统筹安排、有序接纳,转出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及时办理。普通高中之间转学原则上执行同城不转、学校对等的原则。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和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之间原则上不得相互转

学,确需转学的,须达到或超过转入学校当年高一录取分数线 (略) 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普通高中学生可按程序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考试成绩。具有江西户籍未在户籍地义务教育学校毕业但要求回户籍地录取高中和办理高中学籍的学生,须回户籍地参加初中学业水平升学考试并录取,或由户籍地教育行政部门根 (略) 、市、县教育考试部门出具的分数(等级)证明结合本地分数(等级)办理录取手续, (略) 教育行政 (略) 教育厅批准同意后,按程序办理学籍转接手续。(本地户籍要求:以家庭为单位的居民户籍,且 3 年内未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学校或其他单位集体户籍、投靠亲属户籍、与户主无亲属关系户籍等不作为普通高中录取、接续学籍的户籍依据。)对引进人才等符合享受教育优待政策条件、非江西户籍的普通高 (略) 参加普通高中招生录 (略) 转学,按照相应政策予以办理。

第三条 休学、复学。

学生连续请病假 3 个月以上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考试和按照规定进行综合素质评价。义务教育毕业证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学校统一发放。普通高中学生在校学考试,按照规定进行综合素质评价,准予毕业。普通高中 (略) 教育厅制定样式,学校印制。毕业证书经校长签章、加盖学校公章、 (略) 教育行政部门核实、验印后,由学校统一发放。普通高中学生修业期满但未达到规定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发给结业证书;未学完规定课程或因故退学的,学校可根据其学习年限,发给相应肄业证明。学生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由毕业学校出具学历证明,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普通高中学历证 (略) 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

第六条 转学先由转入学校依据就读政策对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的入学证明材料进行核验,填写《 (略) 中小学生转入就学登记表》并根据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的准确学籍信息,在学籍系统中上传《 (略) 中小学生转入就学登记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发起转学申请,再按照转入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顺序进行核办。休学、退学等学籍变动及学生基础信息修改,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核实后,在学籍系统中进行相应操作。

广昌县第一中学


  • 索 引 号:GCX0030/2023-18388

    发文机关: 广昌县教育体育局

  •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11-24

广昌一中学生管理之学籍管理

发布日期:2023-11-24 10:32 浏览次数: 来源: 广昌县教育体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科学管理水平,保障学生教育的权利,根据《 (略)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赣教规字“2022”8 号),并结合我校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一、学籍建立

第一条 学校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义务教育和高中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须在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原则上不超过 1个月。未注册初中学籍的学生,原则上不 (略)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不得注册高中学籍。 (略)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或符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初中升入普通高中条件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和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开学后15日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办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入学建籍资格:

(一)伪造证件冒名顶替;

(二)已被其他学校录取;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

(四)其他学校的在籍学生;

(五)其他违规入学的学生。

第二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高中学生的学籍管理与义务教育相衔接,学生的学籍档案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籍档案的基础上接续进行。高中学生的学籍号沿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号。无当地户籍学生办理学籍时,需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有效凭证(如出生证明或村、居委会证明等),由学校审核后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学籍系统获得临时学籍号,同时学校做好相关证明材料及审批手续的存档。学生办理户籍后,将其身份证号等信息在学籍系统中进行变更,由教育部下发正式学籍号。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初次入学时,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务工地公安机关办理的居住证原件及相关证明等。

第三条 学籍管理实行“人籍一致”“籍随人走”。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核办,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准予跳级。跳级跨越年限计入义务教育年限。升入毕业班及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

第二条 转学。

因学生家庭户籍迁移且实际居住地迁移,或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工作变动且居住地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报转出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准予转学,办理学籍异动。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就读,不强制学生转学。原则上,学生在初中、高中各阶段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毕业年级的最后一学期和学期中途不得转学。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在休学期间不办理转学。对符合转学条件、确有转学需要的学生,转入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学位空额情况,统筹安排、有序接纳,转出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及时办理。普通高中之间转学原则上执行同城不转、学校对等的原则。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和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之间原则上不得相互转

学,确需转学的,须达到或超过转入学校当年高一录取分数线 (略) 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普通高中学生可按程序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考试成绩。具有江西户籍未在户籍地义务教育学校毕业但要求回户籍地录取高中和办理高中学籍的学生,须回户籍地参加初中学业水平升学考试并录取,或由户籍地教育行政部门根 (略) 、市、县教育考试部门出具的分数(等级)证明结合本地分数(等级)办理录取手续, (略) 教育行政 (略) 教育厅批准同意后,按程序办理学籍转接手续。(本地户籍要求:以家庭为单位的居民户籍,且 3 年内未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学校或其他单位集体户籍、投靠亲属户籍、与户主无亲属关系户籍等不作为普通高中录取、接续学籍的户籍依据。)对引进人才等符合享受教育优待政策条件、非江西户籍的普通高 (略) 参加普通高中招生录 (略) 转学,按照相应政策予以办理。

第三条 休学、复学。

学生连续请病假 3 个月以上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考试和按照规定进行综合素质评价。义务教育毕业证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学校统一发放。普通高中学生在校学考试,按照规定进行综合素质评价,准予毕业。普通高中 (略) 教育厅制定样式,学校印制。毕业证书经校长签章、加盖学校公章、 (略) 教育行政部门核实、验印后,由学校统一发放。普通高中学生修业期满但未达到规定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发给结业证书;未学完规定课程或因故退学的,学校可根据其学习年限,发给相应肄业证明。学生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由毕业学校出具学历证明,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普通高中学历证 (略) 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

第六条 转学先由转入学校依据就读政策对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的入学证明材料进行核验,填写《 (略) 中小学生转入就学登记表》并根据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的准确学籍信息,在学籍系统中上传《 (略) 中小学生转入就学登记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发起转学申请,再按照转入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顺序进行核办。休学、退学等学籍变动及学生基础信息修改,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核实后,在学籍系统中进行相应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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