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中聚和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剥离液生产及回收、聚酰亚胺取向膜回收再利用项目
合肥中聚和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剥离液生产及回收、聚酰亚胺取向膜回收再利用项目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的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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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合肥中聚和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剥离液生产及回收、聚酰亚胺取向膜回收再利用项目 | ||
建设地点: | 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长松路与龙兴大道交叉口东500米 | ||
建设单位: | 合肥中聚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安徽 (略) | 公示时间: | 2023年11月23日 |
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长松路以南,合肥中聚 (略) 现有厂区预留地。主要建设内容:新建1栋3#电子化学品生产车间、罐区及其装卸区、1座焚烧炉以及其他公辅设施等,建设1条剥离液新液生产线、1条剥离液回收再生液生产线、1条聚酰亚胺取向膜修复液生产线,配套设置废气和废水处理装置,依托现有危废暂存间、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池等,形成30000m3/a剥离液生产和回收及回收聚酰亚胺取向膜修复液15m3/a的生产能力。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初期雨水经混凝沉淀预处理、高纯水制备的浓水全部经中水回用系统处理后回用,循环冷却置换水收集后直接进入多效蒸发器处理;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现有的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和要求。现有危废间废气经“二级活性炭纤维吸附”处理后排放;剥离液新液生产和罐区产生的非*烷总烃经“二级活性炭纤维”处理后达标排放;聚酰亚胺取向膜修复液生产废气依托现有聚酰亚胺取向膜车间的废气处理装置采用“二级活性炭纤维”处理后达标排放;剥离液回收再生液生产装置产生的有机废气进焚烧炉处理,焚烧炉尾气经“SNCR+余热锅炉+布袋除尘器+SCR”处理后达标排放。 生产装置及储罐排放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无组织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焚烧炉排气筒高度和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烟气颗粒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表3中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限值;厂界氨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建设单位应加强生产过程环境管理,在确保环保安全的前提下,提高废气的有组织收集和处理效率,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量。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新增高噪声设备进行合理布局,并采取必要的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进行降噪处理,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处置,产生的危废送至危废库暂存;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有:过滤器废滤芯、实验室废物、废化学品包装物(桶)、废活性炭、废油桶、废机油、废催化剂、焚烧炉灰渣、盐渣、蒸馏废液、真空废液、精馏废液和釜残液、含有机溶剂手套/抹布等,建设单位应强化危险废物的暂存和管理,定期交由持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处理。危废库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 (五)结合《报告书》相关内容,你单位在3#电子化学品车间、聚酰亚胺取向膜车间、罐区、化学品仓库、危废库等采取重点防渗,加强生产管理,防止出现跑冒滴漏现象,避免发生泄漏事故,防治地下水污染。你单位应在厂区地下水流向上游、下游及罐区各设置一个地下水监控井,落实地下水监测计划。 (六)加强环境风险预防和控制,本项目新建一座容积为100m3并依托现有一座81m3初期雨水收集池,依托现有一座603m3的应急事故池,厂区雨水排放口及污水排放口均设置紧急切断阀门,防治环境风险;结合《报告书》相关内容,在车间液体危化品暂存区、危化品库、危废库、罐区设置泄漏液体收集装置。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纳入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体系,依法开展应急演练,确保突发事故状态下次生环境影响程度可控。 (七)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 (八)按《报告书》要求,厂界外设置100m环境防护距离。你单位应主动告知当地政府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控制工作,不得在防护范围内建设不相容建设项目。有关本项目其他污染治理及环境影响减缓措施,你公司要按照环评文本的相关内容认真落实。 | ||
公众参与情况: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
受理部门: | (略) 政务服务管理局生态环境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1-* |
邮箱: | *@*63.com | 通讯地址: | (略) 蜀山区东流路1 (略) 政务管理局生态环境窗口 |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的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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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合肥中聚和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剥离液生产及回收、聚酰亚胺取向膜回收再利用项目 | ||
建设地点: | 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长松路与龙兴大道交叉口东500米 | ||
建设单位: | 合肥中聚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安徽 (略) | 公示时间: | 2023年11月23日 |
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长松路以南,合肥中聚 (略) 现有厂区预留地。主要建设内容:新建1栋3#电子化学品生产车间、罐区及其装卸区、1座焚烧炉以及其他公辅设施等,建设1条剥离液新液生产线、1条剥离液回收再生液生产线、1条聚酰亚胺取向膜修复液生产线,配套设置废气和废水处理装置,依托现有危废暂存间、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池等,形成30000m3/a剥离液生产和回收及回收聚酰亚胺取向膜修复液15m3/a的生产能力。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初期雨水经混凝沉淀预处理、高纯水制备的浓水全部经中水回用系统处理后回用,循环冷却置换水收集后直接进入多效蒸发器处理;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现有的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和要求。现有危废间废气经“二级活性炭纤维吸附”处理后排放;剥离液新液生产和罐区产生的非*烷总烃经“二级活性炭纤维”处理后达标排放;聚酰亚胺取向膜修复液生产废气依托现有聚酰亚胺取向膜车间的废气处理装置采用“二级活性炭纤维”处理后达标排放;剥离液回收再生液生产装置产生的有机废气进焚烧炉处理,焚烧炉尾气经“SNCR+余热锅炉+布袋除尘器+SCR”处理后达标排放。 生产装置及储罐排放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无组织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焚烧炉排气筒高度和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烟气颗粒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表3中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限值;厂界氨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建设单位应加强生产过程环境管理,在确保环保安全的前提下,提高废气的有组织收集和处理效率,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量。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新增高噪声设备进行合理布局,并采取必要的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进行降噪处理,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处置,产生的危废送至危废库暂存;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有:过滤器废滤芯、实验室废物、废化学品包装物(桶)、废活性炭、废油桶、废机油、废催化剂、焚烧炉灰渣、盐渣、蒸馏废液、真空废液、精馏废液和釜残液、含有机溶剂手套/抹布等,建设单位应强化危险废物的暂存和管理,定期交由持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处理。危废库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 (五)结合《报告书》相关内容,你单位在3#电子化学品车间、聚酰亚胺取向膜车间、罐区、化学品仓库、危废库等采取重点防渗,加强生产管理,防止出现跑冒滴漏现象,避免发生泄漏事故,防治地下水污染。你单位应在厂区地下水流向上游、下游及罐区各设置一个地下水监控井,落实地下水监测计划。 (六)加强环境风险预防和控制,本项目新建一座容积为100m3并依托现有一座81m3初期雨水收集池,依托现有一座603m3的应急事故池,厂区雨水排放口及污水排放口均设置紧急切断阀门,防治环境风险;结合《报告书》相关内容,在车间液体危化品暂存区、危化品库、危废库、罐区设置泄漏液体收集装置。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纳入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体系,依法开展应急演练,确保突发事故状态下次生环境影响程度可控。 (七)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 (八)按《报告书》要求,厂界外设置100m环境防护距离。你单位应主动告知当地政府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控制工作,不得在防护范围内建设不相容建设项目。有关本项目其他污染治理及环境影响减缓措施,你公司要按照环评文本的相关内容认真落实。 | ||
公众参与情况: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
受理部门: | (略) 政务服务管理局生态环境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1-* |
邮箱: | *@*63.com | 通讯地址: | (略) 蜀山区东流路1 (略) 政务管理局生态环境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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