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平遥分局关于受理并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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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平遥分局关于受理并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1月17日我分局受理并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确保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1月17日—2023年11月23日(5天)。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354-*(平遥县政务大厅环保局窗口)

通讯地址:平遥县柳根西街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大厅

邮编:*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影响保护对策与措施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与途径

平遥县 (略) 年产3.25万吨铸造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略) 平遥县朱坑乡北汪湛村西800米处

平遥县 (略)

山西蓝盛 (略)

保持现有3.25万吨产能不变。拆除原有的冲天炉10t两,改建为5台2t/h,3台3t/h中频电炉;增加热芯工艺,增加静电喷涂线,购置相关设备及配套相关环保措施。

(1)物料储存、转移、输送等工序污染防治要求:原(物)料储存、转移、输送等工序,应设置在封闭空间(室、仓、库)内,无组织产生点位排放限值对照《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排放限值。

(2)熔化工序污染防治要求:禁止配套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的铝壳中频感应电炉,配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要求的自带炉盖一体式集气罩中频感应电炉。熔化炉污染防治设施要按该《报告表》要求规范配套,烟气二次集气罩要采用局部密闭罩或整体密闭罩、大容积密闭罩车间集气等措施,集气罩配套设计要求应符合《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 要求,除尘设施应采用袋式除尘、滤筒除尘等高效除尘设备。有组织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 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控制在30mg/m以内;产尘点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3)浇注、冷却、落砂、砂处理工序污染防治要求:浇注废气经过集气罩+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器处理,冷却、落砂、砂处理废气经过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一起由15m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放浓度控制在 30mg/m以内;产尘点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4)冷芯盒造型、混砂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污染防治要求:冷芯及混砂废气经旋风除尘+袋式除尘器+酸洗喷淋设施处理后,废气经15m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放浓度控制在 30mg/m以内;产尘点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5)抛丸机、打磨工序污染防治要求:抛丸粉尘通过抛丸机自带收尘装置进行收集处理;打磨工序在全封闭场所作业,抛丸废气与打磨废气经旋风除尘+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放浓度控制在30mg/m以内。

(6)清洗废气、静电喷涂、固化工序污染防治要求:清洗废气经集气罩+UV光氧+两级活性炭装置、静电喷涂废气经过布袋除尘器装置及固化工序安装活性炭吸附装置,各工序废气经处理后15m高排气筒排放。

(7)蘸漆工序污染防治要求;蘸漆工序要设置在全封闭喷漆房,蘸漆废气经过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配套设施处理,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放浓度控制在30mg/m以内,非*烷总烃执行《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2020)表2排放限值,排放浓度控制在60mg/m以内,严禁露天或在其它场所晾干行为。

油漆选用低挥发性水性漆,水性漆质量要达到《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表1 中的限量值。

(8)*醇锅炉烟气污染防治改造要求:*醇锅炉严格按该要求采用低氮燃烧,污染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929-2019)表4中燃油锅炉排放限制。

0

建设单位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规定,采取项目所在地网站及报纸、张贴公告、网络平台等形式进行了公众参与。

0354-*

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1月17日我分局受理并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确保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1月17日—2023年11月23日(5天)。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354-*(平遥县政务大厅环保局窗口)

通讯地址:平遥县柳根西街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大厅

邮编:*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影响保护对策与措施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与途径

平遥县 (略) 年产3.25万吨铸造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略) 平遥县朱坑乡北汪湛村西800米处

平遥县 (略)

山西蓝盛 (略)

保持现有3.25万吨产能不变。拆除原有的冲天炉10t两,改建为5台2t/h,3台3t/h中频电炉;增加热芯工艺,增加静电喷涂线,购置相关设备及配套相关环保措施。

(1)物料储存、转移、输送等工序污染防治要求:原(物)料储存、转移、输送等工序,应设置在封闭空间(室、仓、库)内,无组织产生点位排放限值对照《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排放限值。

(2)熔化工序污染防治要求:禁止配套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的铝壳中频感应电炉,配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要求的自带炉盖一体式集气罩中频感应电炉。熔化炉污染防治设施要按该《报告表》要求规范配套,烟气二次集气罩要采用局部密闭罩或整体密闭罩、大容积密闭罩车间集气等措施,集气罩配套设计要求应符合《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 要求,除尘设施应采用袋式除尘、滤筒除尘等高效除尘设备。有组织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 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控制在30mg/m以内;产尘点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3)浇注、冷却、落砂、砂处理工序污染防治要求:浇注废气经过集气罩+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器处理,冷却、落砂、砂处理废气经过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一起由15m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放浓度控制在 30mg/m以内;产尘点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4)冷芯盒造型、混砂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污染防治要求:冷芯及混砂废气经旋风除尘+袋式除尘器+酸洗喷淋设施处理后,废气经15m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放浓度控制在 30mg/m以内;产尘点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5)抛丸机、打磨工序污染防治要求:抛丸粉尘通过抛丸机自带收尘装置进行收集处理;打磨工序在全封闭场所作业,抛丸废气与打磨废气经旋风除尘+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放浓度控制在30mg/m以内。

(6)清洗废气、静电喷涂、固化工序污染防治要求:清洗废气经集气罩+UV光氧+两级活性炭装置、静电喷涂废气经过布袋除尘器装置及固化工序安装活性炭吸附装置,各工序废气经处理后15m高排气筒排放。

(7)蘸漆工序污染防治要求;蘸漆工序要设置在全封闭喷漆房,蘸漆废气经过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配套设施处理,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放浓度控制在30mg/m以内,非*烷总烃执行《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2020)表2排放限值,排放浓度控制在60mg/m以内,严禁露天或在其它场所晾干行为。

油漆选用低挥发性水性漆,水性漆质量要达到《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表1 中的限量值。

(8)*醇锅炉烟气污染防治改造要求:*醇锅炉严格按该要求采用低氮燃烧,污染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929-2019)表4中燃油锅炉排放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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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规定,采取项目所在地网站及报纸、张贴公告、网络平台等形式进行了公众参与。

0354-*

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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