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予核发湖南恒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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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予核发湖南恒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湖南 (略) :

根据你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我厅依法受理并依程序组织了审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实际建设3台80t熔铅锅、3台30t熔铅锅、2座4m2反射炉,反射炉、熔铅锅等设备数量、规模与环评批复不符,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且属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情形,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临时证);根据年报和现场出入库台账,你公司实际利用20580.24吨废铅蓄电池产生的二次危险废物(废栅板)实际量为1607.41t,且从未委外处理,其实际利用率仅7.81%,与环评报告书中评估的25%利用率相差甚远,不符合《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2020)“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塑料、废铅栅、废铅膏、废隔板、废电解质等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处理,并对各自的去向有明确的记录。”要求,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

我厅于2023年 (略) 下达了《关于不予核发湖南 (略)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行政许可事项告知书(湘环公开告知〔2023〕60号),你公司已于2023年11月14日签收,并未在五日内就该行政许可事项向我厅提出听证申请,或者提出陈述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等规定,我厅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你公司如对本批复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生态环境厅

2023年11月22日


湖南 (略) :

根据你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我厅依法受理并依程序组织了审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实际建设3台80t熔铅锅、3台30t熔铅锅、2座4m2反射炉,反射炉、熔铅锅等设备数量、规模与环评批复不符,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且属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情形,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临时证);根据年报和现场出入库台账,你公司实际利用20580.24吨废铅蓄电池产生的二次危险废物(废栅板)实际量为1607.41t,且从未委外处理,其实际利用率仅7.81%,与环评报告书中评估的25%利用率相差甚远,不符合《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2020)“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塑料、废铅栅、废铅膏、废隔板、废电解质等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处理,并对各自的去向有明确的记录。”要求,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

我厅于2023年 (略) 下达了《关于不予核发湖南 (略)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行政许可事项告知书(湘环公开告知〔2023〕60号),你公司已于2023年11月14日签收,并未在五日内就该行政许可事项向我厅提出听证申请,或者提出陈述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等规定,我厅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你公司如对本批复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生态环境厅

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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