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推行政务公开,根据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局机关及局所属各单位依据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方便、行政要求公开透明、行政行为接受监督的基本原则实行政务公开;
第二条 局机关及局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政务公开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一、机构设置、行政职能;
二、国土资源管理政策及法律法规;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基本农田保护情况;
四、征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费用发放情况及宅基地审批情况;
五、土地、 (略) 场建立及招拍挂情况;
六、办事程序、办事权限、办事时限;
七、土地、矿产业务办理情况及办理结果;
八、土地、矿产业务收费依据和标准;
九、公开公示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以上公开内容采用墙上悬挂、桌上摆放、编印办事服务指南、公示栏张贴、网络公示以及其它公众媒体公开等形式。
第四条 局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每季度一次和每月不定期检查各部门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凡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内容不规范、不标准的,局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条 政务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单位和个人的年终考核考评的内容之一,并由局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