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罗庄区罗庄街道韦姜屯社区邹学春《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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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罗庄区罗庄街道韦姜屯社区邹学春《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的公告

根据群众举报的违法线索,本机关对罗庄区罗庄街道韦姜屯社区邹学春违法建设西侧复合板房、彩钢瓦棚、砖混房屋等依法立案查处。我局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544号)《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过程中,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将对罗庄区罗庄街道韦姜屯社区邹学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544号)《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进行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一、公告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544号)处罚主要内容:1、限罗庄区罗庄街道韦姜屯社区邹学春,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该现场内建设的西侧复合板房1排,彩钢瓦棚1排,最北侧砖混房屋1排,北侧2层砖混楼房1栋,南侧L型砖混房屋1排,东北侧砖混房屋1排,彩钢瓦房2排;2、依据山东标至信 (略) 工程造价咨询报告,该处建筑总造价*元,按百分之十的标准处以罚款,计人民币*.3元(大写: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角);《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

二、公告方式

(一)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村务公开栏张贴公告

已于2023年11月24日在当事人邹学春所在基层组织罗庄区罗庄街道韦姜屯社区村民委员会村委公开栏张贴公告《行政处罚决定书》(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544号)。

(二)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

网站地址:http://**

特此公告。


附件:1、《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544号)

2、《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1月24日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544号

罗庄区罗庄街道韦姜屯社区邹学春(身份证号: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3178):

我局对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3年起至2023年1月,在高新区罗西街道湖西崖东村,罗六路与龙潭路交汇西北角,汇铭春城里小区南邻,建设西侧复合板房1排,彩钢瓦棚1排,最北侧砖混房屋1排,北侧2层砖混楼房1栋,南侧L型砖混房屋1排,东北侧砖混房屋1排,彩钢瓦房2排,建筑总面积3195.37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略) 、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人证言》《录像资料》《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关于韦姜屯村与湖西崖东村龙潭路北边界示意图》《 (略) 罗 (略) 民事裁定书》《 (略) 罗 (略) 行政裁定书》《 (略) 人民政府储备用地勘测定界图》《邹学春违法用地勘测定界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等证据证实。

我局已于2023年10月10日起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并于2023年10月17日公告送达。告知你应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及《 (略)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85项第二档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限你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该现场内建设的西侧复合板房1排,彩钢瓦棚1排,最北侧砖混房屋1排,北侧2层砖混楼房1栋,南侧L型砖混房屋1排,东北侧砖混房屋1排,彩钢瓦房2排;

2、依据山东标至信 (略) 工程造价咨询报告,该处建筑总造价*元,按百分之十的标准处以罚款,计人民币*.3元(大写: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角)。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必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执收单位编码:*;收费项目编码:1300-00442)。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 (略) 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联系人:蒋庆富 季金山

电 话:0539-*

地 址:临沂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1402室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1月24日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

罗庄区罗庄街道韦姜屯社区邹学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略) 办公厅关于运用大 (略) 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要求,本单位将于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上报信用中国(山东临沂)网站、信用中国(山东)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公示。目前,行政处罚信息已经广泛应用于行政管理、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资金补贴、项目申报、评先评优、资质资格认定、金融信贷等领域,信息公示期间可能对你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影响。

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改委2023年第58号令),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日起,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在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并达到最短公示期限后,可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cn)申请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线上申请信用修复。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党中央、 (略) 文件对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1月24日

备注:此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执法案卷,一份交当事人。




根据群众举报的违法线索,本机关对罗庄区罗庄街道韦姜屯社区邹学春违法建设西侧复合板房、彩钢瓦棚、砖混房屋等依法立案查处。我局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544号)《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过程中,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将对罗庄区罗庄街道韦姜屯社区邹学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544号)《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进行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一、公告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544号)处罚主要内容:1、限罗庄区罗庄街道韦姜屯社区邹学春,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该现场内建设的西侧复合板房1排,彩钢瓦棚1排,最北侧砖混房屋1排,北侧2层砖混楼房1栋,南侧L型砖混房屋1排,东北侧砖混房屋1排,彩钢瓦房2排;2、依据山东标至信 (略) 工程造价咨询报告,该处建筑总造价*元,按百分之十的标准处以罚款,计人民币*.3元(大写: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角);《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

二、公告方式

(一)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村务公开栏张贴公告

已于2023年11月24日在当事人邹学春所在基层组织罗庄区罗庄街道韦姜屯社区村民委员会村委公开栏张贴公告《行政处罚决定书》(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544号)。

(二)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

网站地址:http://**

特此公告。


附件:1、《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544号)

2、《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1月24日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544号

罗庄区罗庄街道韦姜屯社区邹学春(身份证号: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3178):

我局对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3年起至2023年1月,在高新区罗西街道湖西崖东村,罗六路与龙潭路交汇西北角,汇铭春城里小区南邻,建设西侧复合板房1排,彩钢瓦棚1排,最北侧砖混房屋1排,北侧2层砖混楼房1栋,南侧L型砖混房屋1排,东北侧砖混房屋1排,彩钢瓦房2排,建筑总面积3195.37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略) 、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人证言》《录像资料》《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关于韦姜屯村与湖西崖东村龙潭路北边界示意图》《 (略) 罗 (略) 民事裁定书》《 (略) 罗 (略) 行政裁定书》《 (略) 人民政府储备用地勘测定界图》《邹学春违法用地勘测定界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等证据证实。

我局已于2023年10月10日起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并于2023年10月17日公告送达。告知你应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及《 (略)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85项第二档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限你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该现场内建设的西侧复合板房1排,彩钢瓦棚1排,最北侧砖混房屋1排,北侧2层砖混楼房1栋,南侧L型砖混房屋1排,东北侧砖混房屋1排,彩钢瓦房2排;

2、依据山东标至信 (略) 工程造价咨询报告,该处建筑总造价*元,按百分之十的标准处以罚款,计人民币*.3元(大写: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角)。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必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执收单位编码:*;收费项目编码:1300-00442)。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 (略) 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联系人:蒋庆富 季金山

电 话:0539-*

地 址:临沂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1402室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1月24日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

罗庄区罗庄街道韦姜屯社区邹学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略) 办公厅关于运用大 (略) 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要求,本单位将于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上报信用中国(山东临沂)网站、信用中国(山东)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公示。目前,行政处罚信息已经广泛应用于行政管理、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资金补贴、项目申报、评先评优、资质资格认定、金融信贷等领域,信息公示期间可能对你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影响。

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改委2023年第58号令),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日起,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在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并达到最短公示期限后,可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cn)申请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线上申请信用修复。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党中央、 (略) 文件对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1月24日

备注:此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执法案卷,一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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