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衢江分局关于2023年11月13日作出浙江巨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3000t/a弹性体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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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衢江分局关于2023年11月13日作出浙江巨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3000t/a弹性体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告

(略) 生态环境局衢江分局关于2023年11月13日作出
浙江巨 (略) 3000t/a弹性体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告

文件名称:17号巨祥新材料.pdf

文号:衢江环建〔2023〕17号

时间:2023年11月13日

原文链接:关于浙江巨 (略) 3000t/a弹性体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公告期为2023年11月13日至2023年11月21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力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略) 生态环境局衢江分局关于2023年11月13日作出
浙江巨 (略) 3000t/a弹性体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告

文件名称:17号巨祥新材料.pdf

文号:衢江环建〔2023〕17号

时间:2023年11月13日

原文链接:关于浙江巨 (略) 3000t/a弹性体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公告期为2023年11月13日至2023年11月21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力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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