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对靖江市达科源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等2家建设项目作出环评报告表审批意见公开
拟对靖江市达科源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等2家建设项目作出环评报告表审批意见公开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保承诺 |
1 | 年产装配式冷库板1.32万平方米生产项目 | (略) 斜桥镇斜新路8号 | (略) 达科 (略) | 泰州新佳 (略) | 项 (略) 斜桥镇斜新路8号,租赁靖江通宇 (略) 生产车间1200平方米,购置安装剪板机、折弯机、冷压机、发泡机等生产设备17台(套),总投资2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9万元),从事年产装配式冷库板1.32万平方米生产项目;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装配式冷库板1.32万平方米的生产能力。 |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对施工期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进行收集、治理和控制。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本项目排放的废气主要为切割粉尘、涂胶废气、发泡、固化废气和危废暂存间废气。其中:木材切割工段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 (略) 《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6-2022)中表1限值;发泡、固化工段产生的二苯基*烷二异氰酸酯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限值(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挥发性有机物与涂胶工段产生的挥发性有组织排放从严执行《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6-2022)表1限值,单位产品非*烷总烃排放量≤0.3kg/t产品;危废暂存间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等相关管理要求执行。 厂界的颗粒物、挥发性有机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限值。 (四)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预处理 (略) 斜桥镇环境卫生管理所用专用车辆清运至新港园区西部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本项目无生产性废水排放。 (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六)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废活性炭、废机械(液压、润滑)油、废包装(材料)桶等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其它一般固废出售给相关单位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真正做到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到日产日清。 (七)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将原料库、涂胶、发泡、固化等生产区域、危废暂存间、事故应急池、污水管道、化粪池等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固废仓库及其它生产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采取相应级别的防渗措施,以确保项目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不造成影响。 (八)按照《报告表》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事故减缓措施。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体系建设,定期组织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及演练,落实组织体系、管理制度、设施物资、信息系统和区域联控(联动)机制等方面措施,提升环境风险预警、监控和处置能力。设置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强化监测和管理工作,制定设备工程检修和维修制度,建设非正常工况、事故状况缓冲处理设施,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九) (略) 生态环境厅、 (略) 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苏环办〔2020〕16号),对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 (九)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做好日常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十)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它行政许可的,你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它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运行。如果 (略) 颁布新的排放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要求执行。 | 生活污水委托清运至污水处理厂 | |
2 | 年产5000吨再生塑料粒料及200吨塑料制品生产项目 | (略) 新桥镇夹港南路98号 | (略) | 南京华远 (略) | 项 (略) 新桥镇夹港南路98号,租用闲置标准化厂房3000平方米,购置、安装挤出造粒机组、注塑机、吹塑机、吹膜机、空压机组、冷却塔等主要生产设备19台(套),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5万元), 从事年产5000吨再生塑料粒料及200吨塑料制品生产项目;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再生塑料粒料5000吨、塑料制品200吨的生产能力。 | (一)按《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废塑料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364-2022)等文件要求,严格把控再生塑料来源,本项目再生塑料粒料以废PP、废PE塑料碎片为原料,不得以受到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塑料类危险废物、氟塑料等特种工程塑料为原料;做好再生塑料运输、贮存、再生利用和处置等全流程的污染控制措施。再生塑料粒料与汽车零部件、塑料包装桶、塑料包装袋等塑料制品分车间生产,不得利用再生塑料粒料从事塑料制品生产。 (二)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三)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对施工期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进行收集、治理和控制。 (四)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本项目产生工艺废气的主要为挤出废气、注塑废气、吹塑废气、热转印废气、吹膜废气、制袋废气和危废暂存间废气。其中,挤出、注塑、吹塑、热转印、吹膜、制袋等工段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限值;危废暂存间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等相关管理要求执行。 厂界挥发性有机物等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限值。 (五)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预处理达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委托 (略) 新桥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 (六)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七)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废滤网、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其它一般固废出售给相关单位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真正做到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到日产日清。 (八)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将危废暂存间、化粪池、污水管道等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固废仓库及其它生产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采取相应级别的防渗措施,以确保项目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不造成影响。 (九)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要求,建立健全企业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设施和物资。完善各项事故监控和应急处理措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防止事故废水对外环境的影响;对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 (十)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做好日常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十一)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它行政许可的,你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它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运行。如果 (略) 颁布新的排放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要求执行。 | 生活污水委托清运至污水处理厂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 (略) 生态环境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一、公示时间:2023年11月17日-2023年11月23日(5个工作日)
二、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三、联系电话:0523-* 邮箱:*@*63.com
四、通讯地址: (略) 阳光大 (略) 政务服务中心2楼生态环境局窗口,邮编*。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保承诺 |
1 | 年产装配式冷库板1.32万平方米生产项目 | (略) 斜桥镇斜新路8号 | (略) 达科 (略) | 泰州新佳 (略) | 项 (略) 斜桥镇斜新路8号,租赁靖江通宇 (略) 生产车间1200平方米,购置安装剪板机、折弯机、冷压机、发泡机等生产设备17台(套),总投资2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9万元),从事年产装配式冷库板1.32万平方米生产项目;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装配式冷库板1.32万平方米的生产能力。 |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对施工期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进行收集、治理和控制。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本项目排放的废气主要为切割粉尘、涂胶废气、发泡、固化废气和危废暂存间废气。其中:木材切割工段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 (略) 《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6-2022)中表1限值;发泡、固化工段产生的二苯基*烷二异氰酸酯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限值(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挥发性有机物与涂胶工段产生的挥发性有组织排放从严执行《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6-2022)表1限值,单位产品非*烷总烃排放量≤0.3kg/t产品;危废暂存间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等相关管理要求执行。 厂界的颗粒物、挥发性有机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限值。 (四)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预处理 (略) 斜桥镇环境卫生管理所用专用车辆清运至新港园区西部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本项目无生产性废水排放。 (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六)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废活性炭、废机械(液压、润滑)油、废包装(材料)桶等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其它一般固废出售给相关单位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真正做到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到日产日清。 (七)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将原料库、涂胶、发泡、固化等生产区域、危废暂存间、事故应急池、污水管道、化粪池等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固废仓库及其它生产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采取相应级别的防渗措施,以确保项目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不造成影响。 (八)按照《报告表》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事故减缓措施。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体系建设,定期组织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及演练,落实组织体系、管理制度、设施物资、信息系统和区域联控(联动)机制等方面措施,提升环境风险预警、监控和处置能力。设置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强化监测和管理工作,制定设备工程检修和维修制度,建设非正常工况、事故状况缓冲处理设施,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九) (略) 生态环境厅、 (略) 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苏环办〔2020〕16号),对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 (九)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做好日常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十)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它行政许可的,你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它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运行。如果 (略) 颁布新的排放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要求执行。 | 生活污水委托清运至污水处理厂 | |
2 | 年产5000吨再生塑料粒料及200吨塑料制品生产项目 | (略) 新桥镇夹港南路98号 | (略) | 南京华远 (略) | 项 (略) 新桥镇夹港南路98号,租用闲置标准化厂房3000平方米,购置、安装挤出造粒机组、注塑机、吹塑机、吹膜机、空压机组、冷却塔等主要生产设备19台(套),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5万元), 从事年产5000吨再生塑料粒料及200吨塑料制品生产项目;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再生塑料粒料5000吨、塑料制品200吨的生产能力。 | (一)按《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废塑料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364-2022)等文件要求,严格把控再生塑料来源,本项目再生塑料粒料以废PP、废PE塑料碎片为原料,不得以受到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塑料类危险废物、氟塑料等特种工程塑料为原料;做好再生塑料运输、贮存、再生利用和处置等全流程的污染控制措施。再生塑料粒料与汽车零部件、塑料包装桶、塑料包装袋等塑料制品分车间生产,不得利用再生塑料粒料从事塑料制品生产。 (二)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三)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对施工期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进行收集、治理和控制。 (四)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本项目产生工艺废气的主要为挤出废气、注塑废气、吹塑废气、热转印废气、吹膜废气、制袋废气和危废暂存间废气。其中,挤出、注塑、吹塑、热转印、吹膜、制袋等工段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限值;危废暂存间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等相关管理要求执行。 厂界挥发性有机物等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限值。 (五)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预处理达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委托 (略) 新桥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 (六)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七)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废滤网、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其它一般固废出售给相关单位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真正做到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到日产日清。 (八)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将危废暂存间、化粪池、污水管道等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固废仓库及其它生产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采取相应级别的防渗措施,以确保项目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不造成影响。 (九)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要求,建立健全企业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设施和物资。完善各项事故监控和应急处理措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防止事故废水对外环境的影响;对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 (十)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做好日常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十一)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它行政许可的,你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它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运行。如果 (略) 颁布新的排放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要求执行。 | 生活污水委托清运至污水处理厂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 (略) 生态环境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一、公示时间:2023年11月17日-2023年11月23日(5个工作日)
二、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三、联系电话:0523-* 邮箱:*@*63.com
四、通讯地址: (略) 阳光大 (略) 政务服务中心2楼生态环境局窗口,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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