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州祺盛动力总成有限公司祺盛动力混动发动机产能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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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州祺盛动力总成有限公司祺盛动力混动发动机产能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广州 (略) :

  报来《广州 (略) 祺盛动力混动发动机产能建设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的相关要求,我委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我委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项目统一代码为:2303-*-04-02-*)。该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

  二、项 (略) 番禺区化龙镇金山大道东路633号。本项目不增加建筑物,利用祺盛动力一工厂发动机车间进行生产线的改造和更新。调整改造现有的曲轴3线和连杆线,形成年产10万台第四代混动发动机1.5T-4B机型的生产线。

  三、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为1004.17吨标准(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为782.14万千瓦时。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10.04千克标准煤/台。

  四、请你单位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应加强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五、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指南》(2018年本)自行组织节能验收,并按 (略) 能源管理与辅助决策平台报备。

  六、请你单位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我委将视情况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不定期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对本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因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你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交变更申请。

  如您对本批复不服,可在收到本文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 (略) 提起行政诉讼。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 (略)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 (略) 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联系电话:020-*)。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 (略) :

  报来《广州 (略) 祺盛动力混动发动机产能建设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的相关要求,我委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我委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项目统一代码为:2303-*-04-02-*)。该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

  二、项 (略) 番禺区化龙镇金山大道东路633号。本项目不增加建筑物,利用祺盛动力一工厂发动机车间进行生产线的改造和更新。调整改造现有的曲轴3线和连杆线,形成年产10万台第四代混动发动机1.5T-4B机型的生产线。

  三、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为1004.17吨标准(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为782.14万千瓦时。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10.04千克标准煤/台。

  四、请你单位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应加强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五、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指南》(2018年本)自行组织节能验收,并按 (略) 能源管理与辅助决策平台报备。

  六、请你单位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我委将视情况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不定期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对本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因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你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交变更申请。

  如您对本批复不服,可在收到本文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 (略) 提起行政诉讼。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 (略)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 (略) 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联系电话:020-*)。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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