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生态环境局: 浙江环 (略) 委托浙 (略) (略) 编制的《浙江环 (略) 碳三产业链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资料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提出如下初审意见供参考: 一、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专家评审意见,同意浙江环 (略) 碳三产业链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在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峙化工区块内建设。报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复后可作为该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的环境保护依据。 二、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56.1995亿元,主要建设30万吨/年环氧氯*烷装置(20万吨甘油法环氧氯*烷装置和10万吨直接氧化法环氧氯*烷装置)、10万吨电子级环氧树脂装置、20万吨1,3-*二醇装置、20万吨盐水综合利用装置、40万吨双氧水装置及配套公辅及环保设施。 三、建设单位应在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项目必须以实施清洁生产为前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自动化控制水平,从源头控制和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防治措施。甘油法环氧氯*烷装置石灰料仓排气经2套布袋除尘设施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甘油法环氧氯*烷装置、氧化法环氧氯*烷装置、电子级环氧树脂装置生产工艺有机废气,储罐呼吸废气,装车废气,污水处理高浓度废气送至气液焚烧炉处理后经余热锅炉+SCR脱硝+石墨急冷+水洗+碱洗+旋风除雾+二噁英催化分解处理后通过1根50m高排气筒排放,其中气液焚烧炉系统设置2套(1用1备);1,3-*二醇装置生产工艺有机废气送至催化氧化炉处理后经1根50m高排气筒排放;盐水综合利用装置盐水氧化单元放空尾气经1套碱液吸收塔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次钠吸收塔尾气经1套两级降膜吸收塔+碱洗塔处理后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排放,盐酸合成尾气经1套尾气吸收塔+碱洗塔处理后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排放;双氧水装置生产工艺有机废气和双氧水废水处理低浓度废气经5套废气吸附设施(配再生)处理后通过5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低浓度废气经1套生物脱臭设施(碱洗+生物滤池)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以上工艺废气排放、厂界污染物排放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烧碱、聚氯*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 按规范要求安装排气筒废气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及厂界挥发性有机物和氯气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三)严格落实各项废水防治措施。厂区严格执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盐水综合利用装置废水经预处理后达到《烧碱、聚氯*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1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和高盐废水纳管协议值经单独的污水专用管道(DN200)接入宁波青峙工业污水处理厂均匀混合器点位。双氧水装置废水经单独处理后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1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后通过厂区总废水排放口纳管,其他生产装置废水、公辅设施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场处理后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同时氨氮、总磷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纳管进入宁波青峙工业污水处理厂。 按要求建设雨水收集监控设施,按规范要求安装废水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设立地下水监测井,确保地下水跟踪监测达标。 (四)优先选用先进的低噪声设备及合理布局,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消音、减震、隔声措施,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生产过程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应根据特性按规范要求分类收集,定期交相关单位处置,严禁二次污染。其中各装置废液、残液经管道送至气液焚烧炉焚烧,其余危险废物必须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厂内暂存场所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物化污泥鉴定前暂按危废管理。 (六)全面做好风险事故防范工作,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企业应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的通知,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编制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建立有效的事故防范和应急响应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人员培训,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七)做好项目建设施工期间的扬尘、污水、建筑垃圾、噪声等污染防治工作,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八)根据浙应急基础(2022)143号文件,在项目设计阶段要求企业委托有相应资质(建设部门核发的综合、行业专项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技术要求,自行开展或组织环保和安全生产有关专家参与设计审查,出具审查报告,并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四、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8.68t/a、氮氧化物20.68 t/a、颗粒物14.624t/a、VOCs70.406 t/a、COD59.966 t/a、氨氮5.997t/a,颗粒物、VOCs需通过区域平衡替代解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COD、氨氮需进行排污权交易取得排放总量指标。 五、要求建设单位严格按报告书核定的生产内容实施,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如有变动,需另行报批。 六、项目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有关污染物防治设施及措施。项目竣工后,企业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对配套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七、项目实际排污之前企业应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 (略) 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 2023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