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 (略) : 你公司提交的要求审批项目的申请报告及随文报送的《浙江 (略) 再生塑料粒子及塑料托盘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及建议,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环保对策措施及要求, (略) 再生塑料粒子及塑料托盘生产项目建设,项目位于北仑区戚家山街道江滨路288号1幢1号。经批复后的环 (略) 进行本项目日常运行管理的环境保护依据。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企业拟投资1000万元,租用北仑区戚家山街道江滨路288号1幢1号建筑面积3260平方米生产厂房,购置相关生产设备,实施“再生塑料粒子及塑料托盘生产项目”,项目建成后可年产12000吨再生塑料粒子和5000吨塑料托盘及周转箱。主要设施设备包括色选机2台、全自动废塑料破碎清洗线4条、熔融造粒机6台、注塑机3台、吹塑机2台和粉碎机5台等。主要生产工艺包括人工分选、色选、破碎、清洗、熔融造粒、注塑/吹塑等。 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产品结构若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报批。 三、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生产废水收集后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通过气浮+生化+混凝沉淀处理后30%回用于生产,回用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标准限值。剩余部分接入污水管网,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1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未规定限值的污染物项目企业与青峙 (略) 商定限值)。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进污水管网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1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最终进入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峙 (略) 处理达标后排海。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破碎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 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熔融造粒废气和注塑/吹塑废气收集后经气旋洗涤+除湿+静电吸附+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苯*烯、*烯腈、1,3 *二烯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声等措施,如对高噪声设备进行合理布局、加强各类生产设备维护保养等,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厂界外3类声环境功能区的标准限值。 (四)认真做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避雨贮存、安全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四、企业相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本项目实施后,企业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COD 0.617t/a、氨氮0.002t/a、VOCs 2.224t/a。COD、氨氮需进行排污权交易取得排放总量指标。 五、项目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有关污染物防治设施及措施。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对配套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六、项目实际排污前应按规定进行排污许可证申领。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