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关于浙江远成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再生塑料粒子及塑料托盘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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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关于浙江远成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再生塑料粒子及塑料托盘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关于浙江远成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再生塑料粒子及塑料托盘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
文件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仑环建〔2023〕119号

浙江 (略) :

你公司提交的要求审批项目的申请报告及随文报送的《浙江 (略) 再生塑料粒子及塑料托盘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及建议,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环保对策措施及要求, (略) 再生塑料粒子及塑料托盘生产项目建设,项目位于北仑区戚家山街道江滨路288号1幢1号。经批复后的环 (略) 进行本项目日常运行管理的环境保护依据。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企业拟投资1000万元,租用北仑区戚家山街道江滨路288号1幢1号建筑面积3260平方米生产厂房,购置相关生产设备,实施“再生塑料粒子及塑料托盘生产项目”,项目建成后可年产12000吨再生塑料粒子和5000吨塑料托盘及周转箱。主要设施设备包括色选机2台、全自动废塑料破碎清洗线4条、熔融造粒机6台、注塑机3台、吹塑机2台和粉碎机5台等。主要生产工艺包括人工分选、色选、破碎、清洗、熔融造粒、注塑/吹塑等。

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产品结构若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报批。

三、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生产废水收集后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通过气浮+生化+混凝沉淀处理后30%回用于生产,回用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标准限值。剩余部分接入污水管网,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1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未规定限值的污染物项目企业与青峙 (略) 商定限值)。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进污水管网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1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最终进入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峙 (略) 处理达标后排海。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破碎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 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熔融造粒废气和注塑/吹塑废气收集后经气旋洗涤+除湿+静电吸附+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苯*烯、*烯腈、1,3 *二烯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声等措施,如对高噪声设备进行合理布局、加强各类生产设备维护保养等,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厂界外3类声环境功能区的标准限值。

(四)认真做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避雨贮存、安全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四、企业相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本项目实施后,企业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COD 0.617t/a、氨氮0.002t/a、VOCs 2.224t/a。COD、氨氮需进行排污权交易取得排放总量指标。

五、项目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有关污染物防治设施及措施。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对配套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六、项目实际排污前应按规定进行排污许可证申领。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4日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关于浙江远成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再生塑料粒子及塑料托盘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
文件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仑环建〔2023〕119号

浙江 (略) :

你公司提交的要求审批项目的申请报告及随文报送的《浙江 (略) 再生塑料粒子及塑料托盘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及建议,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环保对策措施及要求, (略) 再生塑料粒子及塑料托盘生产项目建设,项目位于北仑区戚家山街道江滨路288号1幢1号。经批复后的环 (略) 进行本项目日常运行管理的环境保护依据。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企业拟投资1000万元,租用北仑区戚家山街道江滨路288号1幢1号建筑面积3260平方米生产厂房,购置相关生产设备,实施“再生塑料粒子及塑料托盘生产项目”,项目建成后可年产12000吨再生塑料粒子和5000吨塑料托盘及周转箱。主要设施设备包括色选机2台、全自动废塑料破碎清洗线4条、熔融造粒机6台、注塑机3台、吹塑机2台和粉碎机5台等。主要生产工艺包括人工分选、色选、破碎、清洗、熔融造粒、注塑/吹塑等。

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产品结构若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报批。

三、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生产废水收集后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通过气浮+生化+混凝沉淀处理后30%回用于生产,回用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标准限值。剩余部分接入污水管网,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1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未规定限值的污染物项目企业与青峙 (略) 商定限值)。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进污水管网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1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最终进入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峙 (略) 处理达标后排海。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破碎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 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熔融造粒废气和注塑/吹塑废气收集后经气旋洗涤+除湿+静电吸附+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苯*烯、*烯腈、1,3 *二烯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声等措施,如对高噪声设备进行合理布局、加强各类生产设备维护保养等,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厂界外3类声环境功能区的标准限值。

(四)认真做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避雨贮存、安全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四、企业相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本项目实施后,企业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COD 0.617t/a、氨氮0.002t/a、VOCs 2.224t/a。COD、氨氮需进行排污权交易取得排放总量指标。

五、项目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有关污染物防治设施及措施。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对配套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六、项目实际排污前应按规定进行排污许可证申领。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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