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环境行政执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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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环境行政执法公示

2023年11月环境行政执法公示

序号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类别

处罚决定作出时间

1

赣州偌邻 (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开展相关医疗活动。

2023年10月30日

2

(略)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废油桶、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混入废纸箱等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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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单位)名称

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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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偌邻 (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开展相关医疗活动。

2023年10月30日

2

(略)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废油桶、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混入废纸箱等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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