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环社审〔2023〕24号年产8000吨汽车用塑料零部件智能化生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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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环社审〔2023〕24号年产8000吨汽车用塑料零部件智能化生产项目

审批意见:

宛环社审〔2023〕24号

关于社旗县 (略) 年产8000吨汽车用

塑料零部件智能化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社旗县 (略) :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9N633M4D)报送的由河南 (略) 编制的《社旗县 (略) 年产8000吨汽车用塑料零部件智能化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我局联审联批办公会议(〔2023〕4号)集体研究并审查通过,批复如下:

一、 (略) 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建设内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依法依规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项目排水系统必须严格实行雨污分流。营运期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职工生活污水依托汽配产业园地埋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产业集聚区管网进入社旗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2.废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气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营运期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低温等离子+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外排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和《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限值要求以及《 (略)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塑料制品业”A级绩效等级排放要求。无组织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略) 2019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案》、《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等要求。

3.噪声。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生产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要采取密闭车间、基础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要全部依法依规进行收集、贮存、转运和无害化处置。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要求,并做好“三防”等措施。危险废物贮存要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并依法依规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排放口,设立明显标志。

(五) 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六)本项目建成后,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满足《报告表》和项目总量核定意见中的控制要求。

(七)如果今后国家、 (略) 颁布严于本批复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或新的管理要求,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或要求执行。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若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项目的日常监督 (略) 生态环境局社旗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

2023年11月27日


审批意见:

宛环社审〔2023〕24号

关于社旗县 (略) 年产8000吨汽车用

塑料零部件智能化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社旗县 (略) :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9N633M4D)报送的由河南 (略) 编制的《社旗县 (略) 年产8000吨汽车用塑料零部件智能化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我局联审联批办公会议(〔2023〕4号)集体研究并审查通过,批复如下:

一、 (略) 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建设内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依法依规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项目排水系统必须严格实行雨污分流。营运期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职工生活污水依托汽配产业园地埋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产业集聚区管网进入社旗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2.废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气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营运期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低温等离子+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外排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和《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限值要求以及《 (略)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塑料制品业”A级绩效等级排放要求。无组织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略) 2019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案》、《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等要求。

3.噪声。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生产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要采取密闭车间、基础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要全部依法依规进行收集、贮存、转运和无害化处置。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要求,并做好“三防”等措施。危险废物贮存要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并依法依规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排放口,设立明显标志。

(五) 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六)本项目建成后,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满足《报告表》和项目总量核定意见中的控制要求。

(七)如果今后国家、 (略) 颁布严于本批复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或新的管理要求,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或要求执行。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若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项目的日常监督 (略) 生态环境局社旗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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