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50号

内容
 
发送至邮箱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50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3〕 50 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瑞诚油气 (略)

法定代表人: 孙亚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C9GND346

注 册 地 址: (略) 永川区大安街道荷花村包家湾村民小组38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0日对重庆瑞诚油气 (略) “大安2H1平台试采配套液化回收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 (略) 永川区大安街道荷花村包家湾村民小组38号,成立于2023年3月8日,法定代表人:孙亚军,经营范围:*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2023年10月18日,你公司正常生产, (略) 永川区生 (略) “大安2H1平台试采配套液化回收项目”厂界噪声进行了监督性监测,《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3]第JD175号)显示,你公司厂界噪声为81分贝,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昼间标准≤60分贝,夜间标准≤50分贝”的要求,你公司排放噪声不符合昼间标准。你公司构成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3年 (略) 项目经理张河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 (略) 项目经理张河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11月1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3年11月10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5、2023年11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原始记录表》。

6、2023年11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3]第JD175)及送达回证。

证据1、2、3、4、5、6证明重庆瑞诚油气 (略) 构成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事实。

7、2023 (略) 项目经理张河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2023 (略) 项目经理张河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孙亚军身份证复印件。

9、2023 (略) 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0、2023年 (略) 项目经理张河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7、8、9、10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瑞诚油气 (略)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略) :立即停止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整改措施,并于15日内完成改正。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 (略) 江 (略) 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3〕 50 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瑞诚油气 (略)

法定代表人: 孙亚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C9GND346

注 册 地 址: (略) 永川区大安街道荷花村包家湾村民小组38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0日对重庆瑞诚油气 (略) “大安2H1平台试采配套液化回收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 (略) 永川区大安街道荷花村包家湾村民小组38号,成立于2023年3月8日,法定代表人:孙亚军,经营范围:*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2023年10月18日,你公司正常生产, (略) 永川区生 (略) “大安2H1平台试采配套液化回收项目”厂界噪声进行了监督性监测,《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3]第JD175号)显示,你公司厂界噪声为81分贝,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昼间标准≤60分贝,夜间标准≤50分贝”的要求,你公司排放噪声不符合昼间标准。你公司构成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3年 (略) 项目经理张河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 (略) 项目经理张河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11月1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3年11月10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5、2023年11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原始记录表》。

6、2023年11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3]第JD175)及送达回证。

证据1、2、3、4、5、6证明重庆瑞诚油气 (略) 构成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事实。

7、2023 (略) 项目经理张河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2023 (略) 项目经理张河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孙亚军身份证复印件。

9、2023 (略) 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0、2023年 (略) 项目经理张河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7、8、9、10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瑞诚油气 (略)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略) :立即停止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整改措施,并于15日内完成改正。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 (略) 江 (略) 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