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宜环松罚告〔2023〕12号
安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宜环松罚告〔2023〕12号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皖宜环(松)罚告〔2023〕12号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XL,法定代表人祝建安, (略) 宿松县程岭乡凿山村。
我局于2023年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场地内露天堆存了大量砂石原料,未采取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认定为“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 (略) 和接受调查人员的身份;
2. 2023年10月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 (略) 实施违法行为场所的情况;
3. 2023年10月31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 (略) 违法事实的情况;
4.2023年10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 (略) 对违法事实无异议的情况;
5.2023年10月31日提取的 (略) 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 (略) 项目环评履行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经营场地不涉及生态红线区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近2年内只有此一次违法行为、近1年内未发现对周边居民、单位造成不良影响,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罚款200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施慧?????????????????????电话:0556-*????
地址:宿松县松兹街道东北新城?????邮政编码:*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9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皖宜环(松)罚告〔2023〕12号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XL,法定代表人祝建安, (略) 宿松县程岭乡凿山村。
我局于2023年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场地内露天堆存了大量砂石原料,未采取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认定为“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 (略) 和接受调查人员的身份;
2. 2023年10月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 (略) 实施违法行为场所的情况;
3. 2023年10月31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 (略) 违法事实的情况;
4.2023年10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 (略) 对违法事实无异议的情况;
5.2023年10月31日提取的 (略) 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 (略) 项目环评履行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经营场地不涉及生态红线区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近2年内只有此一次违法行为、近1年内未发现对周边居民、单位造成不良影响,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罚款200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施慧?????????????????????电话:0556-*????
地址:宿松县松兹街道东北新城?????邮政编码:*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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