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2
2023年11月2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2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4-*
传真:0514-*
通讯地址: (略) 扬子江中路188号
邮编:*
扬开管环审〔2023〕39号
项目代码:2304-*-89-01-*
关于江苏龙源报废 (略)
报废机动车(含新能源汽车)回收和拆解循环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江苏龙源报废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报废机动车(含新能源汽车)回收和拆解循环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在扬州美境 (略) 对《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5000万元,租赁江苏 (略) 位于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朴席镇朴席智能制造产业园绿色节能装备区内东至大漳沟西侧防护绿地、南至沿江高等级公路北侧防护绿地、西至纵四路道路红线、北至项目用地边界的地块建设报废机动车(含新能源汽车)回收和拆解循环再利用项目。根据你公司委托南大环境规 (略) (江苏)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结论,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管理措施后,能够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仅从环保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结合本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选 (略) 城市总体规划、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前提下,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行过程,严格按照《报告表》中各项环保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并重点落实以下工作:
(一)本项目拆解的报废机动车类型不包括危险品运输车辆及特种车辆,项目对进厂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分类储存和打包销售,实现资源再利用,不进行零部件修复与再制造工艺,不进行熔炼处理,不进行废塑料、废轮胎再生利用、不进行废电池的拆解。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完善废水处理系统。本项目地面冲洗水、初期雨水经厂内污水站处理与生活污水一同接管至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本项目新建1座污水处理站,地面冲洗水、初期雨水经污水处理站“油水分离器+气浮+絮凝+沉淀”工艺处理,污水处理站出水与生活污水一同接管扬州六圩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六圩污水处理厂的接管标准参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和《 (略) 下水管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A级;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 (略) 六圩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中C标准。
(二)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高工艺废气收集率,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本项目运营期废机动车拆解过程中的油液抽取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一根20m高的排气筒有组织排放;切割拆解粉尘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20m高的排气筒有组织排放;危废库贮存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后经20m高排气筒排放。运营期油液抽取废气、制冷剂废气、气囊引爆废气、废钢材剪切废气及危废暂存间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标准。
(三)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项目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1508-2008)2类标准。
(四)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的各项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进行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进行合理的贮存。本项目一般固废及危废的暂存应同时满足《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略) 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348-2022)、《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1091-2020)的要求。运营期产生的废制冷剂、油箱、液化气罐燃料罐、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油液等)、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废冷却液等)、废铅酸蓄电池、废机油滤清器、废尾气催化剂、废电路板、电子元器件、废电容、含汞废物、石棉废物、破损的动力电池、废活性炭、废油泥及污泥、废弃含油抹布及劳保用品等属危险废物,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企业建设1座84m2的动力电池贮存间及144m2危废暂存间。危险废物分别经专用容器或包装袋收集密封后分区存放于危废暂存间内。废蓄电池贮存还需满足《废蓄电池回收管理规范》(WB/T 1061-2016)、《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部公告 2016年第82号)和《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19-2020)的相关要求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工作,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完善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系统,定期组织演练,及时有效处置污染事件,设专人负责危险废物的安全贮存、厂区内输运以及使用,制订严谨的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职责。本次项目依托江苏 (略) 新建235m3事故池,当发生事故时,事故废水和消防废水可收集至事故池,进入厂内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达标后接管污水处理厂。
(六)你公司应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各类环保设施应设立标准的图形标志。
(七)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营运期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按照规范要求定期开展自行监测,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八)本项目试生产前必须落实危废处置单位,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登记,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三、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为:
(一)本项目废气新增排放总量:VOCs 0.387t/a、颗粒物0.243t/a;无组织排放量:VOCs 0.318t/a、颗粒物1.216t/a。
(二)废水量8282.74t/a,水污染物:COD 2.373t/a,氨氮0.023t/a、总氮0.027t/a、总磷0.003t/a、石油类0.135t/a。
(三)工业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企业是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你公司应对厂区内污水处理、废气治理等存在安全风险的相关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五、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相关规定,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六、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你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他行政许可。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
八、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九、你公司应按应急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切实采取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才开工建设的,应当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审。
十一、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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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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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龙源报废 (略)
报废机动车(含新能源汽车)回收和拆解循环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江苏龙源报废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报废机动车(含新能源汽车)回收和拆解循环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在扬州美境 (略) 对《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5000万元,租赁江苏 (略) 位于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朴席镇朴席智能制造产业园绿色节能装备区内东至大漳沟西侧防护绿地、南至沿江高等级公路北侧防护绿地、西至纵四路道路红线、北至项目用地边界的地块建设报废机动车(含新能源汽车)回收和拆解循环再利用项目。根据你公司委托南大环境规 (略) (江苏)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结论,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管理措施后,能够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仅从环保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结合本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选 (略) 城市总体规划、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前提下,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行过程,严格按照《报告表》中各项环保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并重点落实以下工作:
(一)本项目拆解的报废机动车类型不包括危险品运输车辆及特种车辆,项目对进厂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分类储存和打包销售,实现资源再利用,不进行零部件修复与再制造工艺,不进行熔炼处理,不进行废塑料、废轮胎再生利用、不进行废电池的拆解。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完善废水处理系统。本项目地面冲洗水、初期雨水经厂内污水站处理与生活污水一同接管至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本项目新建1座污水处理站,地面冲洗水、初期雨水经污水处理站“油水分离器+气浮+絮凝+沉淀”工艺处理,污水处理站出水与生活污水一同接管扬州六圩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六圩污水处理厂的接管标准参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和《 (略) 下水管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A级;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 (略) 六圩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中C标准。
(二)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高工艺废气收集率,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本项目运营期废机动车拆解过程中的油液抽取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一根20m高的排气筒有组织排放;切割拆解粉尘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20m高的排气筒有组织排放;危废库贮存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后经20m高排气筒排放。运营期油液抽取废气、制冷剂废气、气囊引爆废气、废钢材剪切废气及危废暂存间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标准。
(三)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项目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1508-2008)2类标准。
(四)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的各项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进行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进行合理的贮存。本项目一般固废及危废的暂存应同时满足《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略) 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348-2022)、《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1091-2020)的要求。运营期产生的废制冷剂、油箱、液化气罐燃料罐、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油液等)、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废冷却液等)、废铅酸蓄电池、废机油滤清器、废尾气催化剂、废电路板、电子元器件、废电容、含汞废物、石棉废物、破损的动力电池、废活性炭、废油泥及污泥、废弃含油抹布及劳保用品等属危险废物,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企业建设1座84m2的动力电池贮存间及144m2危废暂存间。危险废物分别经专用容器或包装袋收集密封后分区存放于危废暂存间内。废蓄电池贮存还需满足《废蓄电池回收管理规范》(WB/T 1061-2016)、《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部公告 2016年第82号)和《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19-2020)的相关要求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工作,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完善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系统,定期组织演练,及时有效处置污染事件,设专人负责危险废物的安全贮存、厂区内输运以及使用,制订严谨的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职责。本次项目依托江苏 (略) 新建235m3事故池,当发生事故时,事故废水和消防废水可收集至事故池,进入厂内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达标后接管污水处理厂。
(六)你公司应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各类环保设施应设立标准的图形标志。
(七)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营运期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按照规范要求定期开展自行监测,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八)本项目试生产前必须落实危废处置单位,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登记,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三、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为:
(一)本项目废气新增排放总量:VOCs 0.387t/a、颗粒物0.243t/a;无组织排放量:VOCs 0.318t/a、颗粒物1.216t/a。
(二)废水量8282.74t/a,水污染物:COD 2.373t/a,氨氮0.023t/a、总氮0.027t/a、总磷0.003t/a、石油类0.135t/a。
(三)工业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企业是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你公司应对厂区内污水处理、废气治理等存在安全风险的相关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五、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相关规定,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六、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你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他行政许可。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
八、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九、你公司应按应急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切实采取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才开工建设的,应当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审。
十一、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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