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1
2023年11月2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4-*
传真:0514-*
通讯地址: (略) 扬子江中路188号
邮编:*
扬开管环审〔2023〕38号
项目代码:2204-*-89-01-*
关于江苏 (略)
年产300台污泥干燥焚烧设备、700台水处理及配套设备的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江苏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300台污泥干燥焚烧设备、700台水处理及配套设备的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在扬州大学工 (略) 对《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21000万元,于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朴席镇画舫路以东、建华路以北地块,建设年产300台污泥干燥焚烧设备、700台水处理及配套设备制造项目。根据你公司委托 (略) 编制的《报告表》结论,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管理措施后,能够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仅从环保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结合本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选址符合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前提下,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行过程中严格按照《报告表》中各项环保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并重点落实以下工作:
(一)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完善废水处理系统。本项目酸洗工序清洗废水单独收集进入污水处理站含重金属废水处理系统进行预处理,预处理后废水中总铬和镍的浓度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总铬1.5mg/L、总镍1.0mg/L),预处理达标的酸洗工序清洗废水与酸洗废气喷淋废水、喷漆房废气喷淋废水一并进入污水处理站综合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处理后废水回用于酸洗后清洗工序和废气喷淋工序,不外排,不得作为其他用途,包括不得作为工业杂用水用于地面冲洗、绿化浇灌等。经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污水、经隔油池预处理的食堂废水、初期雨 (略) 政污水管网。本项目外排废水为初期雨水、经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污水、经隔油池预处理的食堂废水,污染因子为pH、COD、SS、总氮、氨氮、总磷、动植物油、石油类,本项目外排废水在厂区总排口处 (略) 六圩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该标准中若无相关标准值,则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等级)。六圩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的一级A标准。
(二)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高工艺废气收集率,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本项目切割烟尘由激光切割设备自带除尘设备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酸洗废气经碱液喷淋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氧化锆喷砂粉尘收集进入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金刚砂喷砂粉尘收集进入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喷漆、打腻子均在喷漆房内进行,喷漆房废气采用二级喷淋+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焊接烟尘、腻子打磨粉尘由集气罩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装置处理,经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危废库废气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 高排气筒(DA006)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经8m高油烟排口(DA007)排放。本项目颗粒物、氟化物、氮氧化物(以NO2计)、非*烷总烃、*苯、二*苯、苯系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厂界颗粒物、氟化物、氮氧化物(以NO2计)、非*烷总烃、*苯、二*苯、苯系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项目营运期食堂油烟废气排放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小型规模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3。
(三)本项目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的各项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进行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进行合理的贮存。本项目废乳化液、漆渣、沾染油漆废物、废原料桶、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铅酸蓄电池、废润滑油、废油桶、水处理污泥、酸洗池槽渣、中和池槽渣、废酸液、废碱液等属危险废物,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工作,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完善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系统,定期组织演练,及时有效处置污染事件,设专人负责危险废物的安全贮存、厂区内输运以及使用,制订严谨的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职责。
(六)你公司应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各类环保设施应设立标准的图形标志。
(七)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营运期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按照规范要求定期开展自行监测,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八)本项目试生产前必须落实危废处置单位,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登记,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三、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为:
(一)本项目颗粒物≤ 0.816t/a、VOCs≤0.1503t/a、氮氧化物≤0.0159 t/a。
(二)本项目水污染物接管量为:13404m3/a;COD≤2.014t/a、氨氮≤0.091t/a、总磷≤0.012t/a、总氮≤0.126t/a。
(三)工业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企业是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你公司应对厂区内污水处理、废气治理等存在安全风险的相关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五、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相关规定,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六、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你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他行政许可。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
八、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九、你公司应按应急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切实采取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才开工建设的,应当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审。
十一、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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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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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略) 扬子江中路188号
邮编:*
扬开管环审〔2023〕38号
项目代码:2204-*-89-01-*
关于江苏 (略)
年产300台污泥干燥焚烧设备、700台水处理及配套设备的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江苏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300台污泥干燥焚烧设备、700台水处理及配套设备的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在扬州大学工 (略) 对《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21000万元,于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朴席镇画舫路以东、建华路以北地块,建设年产300台污泥干燥焚烧设备、700台水处理及配套设备制造项目。根据你公司委托 (略) 编制的《报告表》结论,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管理措施后,能够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仅从环保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结合本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选址符合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前提下,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行过程中严格按照《报告表》中各项环保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并重点落实以下工作:
(一)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完善废水处理系统。本项目酸洗工序清洗废水单独收集进入污水处理站含重金属废水处理系统进行预处理,预处理后废水中总铬和镍的浓度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总铬1.5mg/L、总镍1.0mg/L),预处理达标的酸洗工序清洗废水与酸洗废气喷淋废水、喷漆房废气喷淋废水一并进入污水处理站综合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处理后废水回用于酸洗后清洗工序和废气喷淋工序,不外排,不得作为其他用途,包括不得作为工业杂用水用于地面冲洗、绿化浇灌等。经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污水、经隔油池预处理的食堂废水、初期雨 (略) 政污水管网。本项目外排废水为初期雨水、经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污水、经隔油池预处理的食堂废水,污染因子为pH、COD、SS、总氮、氨氮、总磷、动植物油、石油类,本项目外排废水在厂区总排口处 (略) 六圩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该标准中若无相关标准值,则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等级)。六圩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的一级A标准。
(二)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高工艺废气收集率,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本项目切割烟尘由激光切割设备自带除尘设备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酸洗废气经碱液喷淋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氧化锆喷砂粉尘收集进入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金刚砂喷砂粉尘收集进入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喷漆、打腻子均在喷漆房内进行,喷漆房废气采用二级喷淋+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焊接烟尘、腻子打磨粉尘由集气罩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装置处理,经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危废库废气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 高排气筒(DA006)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经8m高油烟排口(DA007)排放。本项目颗粒物、氟化物、氮氧化物(以NO2计)、非*烷总烃、*苯、二*苯、苯系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厂界颗粒物、氟化物、氮氧化物(以NO2计)、非*烷总烃、*苯、二*苯、苯系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项目营运期食堂油烟废气排放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小型规模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3。
(三)本项目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的各项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进行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进行合理的贮存。本项目废乳化液、漆渣、沾染油漆废物、废原料桶、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铅酸蓄电池、废润滑油、废油桶、水处理污泥、酸洗池槽渣、中和池槽渣、废酸液、废碱液等属危险废物,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工作,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完善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系统,定期组织演练,及时有效处置污染事件,设专人负责危险废物的安全贮存、厂区内输运以及使用,制订严谨的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职责。
(六)你公司应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各类环保设施应设立标准的图形标志。
(七)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营运期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按照规范要求定期开展自行监测,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八)本项目试生产前必须落实危废处置单位,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登记,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三、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为:
(一)本项目颗粒物≤ 0.816t/a、VOCs≤0.1503t/a、氮氧化物≤0.0159 t/a。
(二)本项目水污染物接管量为:13404m3/a;COD≤2.014t/a、氨氮≤0.091t/a、总磷≤0.012t/a、总氮≤0.126t/a。
(三)工业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企业是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你公司应对厂区内污水处理、废气治理等存在安全风险的相关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五、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相关规定,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六、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你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他行政许可。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
八、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九、你公司应按应急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切实采取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才开工建设的,应当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审。
十一、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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