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乌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202 (略) 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项目实施的抽检结果,现将乌兰县 (略) 大葱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2023年8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乌兰县 (略) 送达了《检验检测报告》(NO:STSP2023-0899-*)及《抽检结果告知书》。同时,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
经查,2023年7月22 日乌兰县 (略) (略) 城北区星源蔬菜批发部共购进不合格批次的大葱 158斤 (6 捆),进购单价为 1.3 元/斤,进购总价为 205 元。截止目前,共销售了不合格大葱约 100 斤,销售的平均单价为 2.5 元/斤,销售总收入约为 250元,剩余部分由于腐烂被无害化处理。乌兰县 (略) 提供了进货单据、登记的进货台账记录、 (略) 城北区星源蔬菜批发部营业执照照片等资料。收到不合格产品报告后,当 (略) 场公告栏和店门口张贴《不合格产品召回公告》,对上述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
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市场监管总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一款 (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略)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责令进一步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同时,将线索移交至供货方属地监管部门,由供货方属地监管部门对供货方进行查处。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7日
根据202 (略) 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项目实施的抽检结果,现将乌兰县 (略) 大葱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2023年8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乌兰县 (略) 送达了《检验检测报告》(NO:STSP2023-0899-*)及《抽检结果告知书》。同时,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
经查,2023年7月22 日乌兰县 (略) (略) 城北区星源蔬菜批发部共购进不合格批次的大葱 158斤 (6 捆),进购单价为 1.3 元/斤,进购总价为 205 元。截止目前,共销售了不合格大葱约 100 斤,销售的平均单价为 2.5 元/斤,销售总收入约为 250元,剩余部分由于腐烂被无害化处理。乌兰县 (略) 提供了进货单据、登记的进货台账记录、 (略) 城北区星源蔬菜批发部营业执照照片等资料。收到不合格产品报告后,当 (略) 场公告栏和店门口张贴《不合格产品召回公告》,对上述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
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市场监管总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一款 (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略)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责令进一步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同时,将线索移交至供货方属地监管部门,由供货方属地监管部门对供货方进行查处。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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