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2023年11月27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爱康宠物医院洛江项目
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2023年11月27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爱康宠物医院洛江项目
公示时间:2023年11月27日—12月4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洛江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洛江区万安街道安吉路4-1尚东国际A栋101室
三、建设单位: (略)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 (略)
五、项目概况:
该项目位于洛江区万安街道安吉路4-1尚东国际A栋101室,租赁店面面积171.68平方米,主要为宠物提供诊疗、手术,平均就诊宠物流量约10只/天,具体建设内容以报告表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应配套建设完善的污(废)水处理设施,项目医疗废水经小型医疗废水处理设备预处理后达《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指标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级标准,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2、项目应加强通风排气,通过设置新风系统、喷除臭剂等措施减少异味影响,厂界废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排放标准。
3、主要噪声源必须采取消声减振措施,边界噪声排放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1中2类标准,其中西侧临安吉路一侧执行4类标准。
4、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HJ421-2008)的有关要求,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处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相关规定。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七、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八、公众参与情况
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 传真:0595-*
地址:洛江区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二楼投资建设类6号窗口
邮编:*
公示时间:2023年11月27日—12月4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洛江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洛江区万安街道安吉路4-1尚东国际A栋101室
三、建设单位: (略)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 (略)
五、项目概况:
该项目位于洛江区万安街道安吉路4-1尚东国际A栋101室,租赁店面面积171.68平方米,主要为宠物提供诊疗、手术,平均就诊宠物流量约10只/天,具体建设内容以报告表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应配套建设完善的污(废)水处理设施,项目医疗废水经小型医疗废水处理设备预处理后达《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指标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级标准,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2、项目应加强通风排气,通过设置新风系统、喷除臭剂等措施减少异味影响,厂界废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排放标准。
3、主要噪声源必须采取消声减振措施,边界噪声排放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1中2类标准,其中西侧临安吉路一侧执行4类标准。
4、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HJ421-2008)的有关要求,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处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相关规定。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七、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八、公众参与情况
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 传真:0595-*
地址:洛江区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二楼投资建设类6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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