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和林格尔县兴远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石材加工废料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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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和林格尔县兴远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石材加工废料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和林格尔县兴远再生 (略) :

你公司《关于和林格尔县兴远再生 (略) 石材加工废料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的申请》及由内蒙古和合生态 (略) 编制完成的《和林格尔县兴远再生 (略) 石材加工废料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局审议,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 (略) 和林格尔装备制造产业基地装备制造区,占地面积为13333平方米。项目分三期建设,主要建设碎石车间、生产车间、原料库、碎石成品库、机制砂成品库、石粉成品库、危废暂存间等,规模为年生产碎石5万吨、机制砂2万吨、石粉1万吨。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7.5万元,占总投资比例为7.5%。

项目为新建项目,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建设可行。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回用;采取洒水抑尘以减少施工扬尘的污染;合理布置施工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及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相关要求。

2.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上料、破碎、筛分、制砂、烘干等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原料库、成品库进行封闭并配置洒水抑尘设施,粉尘无组织排放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建立能源管理制度,实现温室气体排放不新增。

3. 加强水环境保护。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压滤工序产生的滤液经沉淀处理,以上废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限值后经污水管网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项目须做好危险废物暂存间等区域的防渗措施。

4. 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项目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5. 加强固废管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置;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运至指定填埋地点填埋处置;设备检修产生的检修废油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交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项目须在厂区内配套足够容量的一般固废临时贮存库和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库,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管理。

6. 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相关要求。

7. 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须按照排污许可和自行监测相关规定制定和落实环境监测方案,并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

四、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开工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 (略) 生态环境局和林格尔县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及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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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林格尔县兴远再生 (略) :

你公司《关于和林格尔县兴远再生 (略) 石材加工废料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的申请》及由内蒙古和合生态 (略) 编制完成的《和林格尔县兴远再生 (略) 石材加工废料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局审议,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 (略) 和林格尔装备制造产业基地装备制造区,占地面积为13333平方米。项目分三期建设,主要建设碎石车间、生产车间、原料库、碎石成品库、机制砂成品库、石粉成品库、危废暂存间等,规模为年生产碎石5万吨、机制砂2万吨、石粉1万吨。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7.5万元,占总投资比例为7.5%。

项目为新建项目,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建设可行。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回用;采取洒水抑尘以减少施工扬尘的污染;合理布置施工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及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相关要求。

2.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上料、破碎、筛分、制砂、烘干等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原料库、成品库进行封闭并配置洒水抑尘设施,粉尘无组织排放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建立能源管理制度,实现温室气体排放不新增。

3. 加强水环境保护。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压滤工序产生的滤液经沉淀处理,以上废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限值后经污水管网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项目须做好危险废物暂存间等区域的防渗措施。

4. 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项目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5. 加强固废管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置;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运至指定填埋地点填埋处置;设备检修产生的检修废油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交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项目须在厂区内配套足够容量的一般固废临时贮存库和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库,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管理。

6. 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相关要求。

7. 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须按照排污许可和自行监测相关规定制定和落实环境监测方案,并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

四、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开工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 (略) 生态环境局和林格尔县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及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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