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宜环松罚〔202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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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宜环松罚〔2023〕12号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宜环(松)罚〔2023〕12号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XL,法定代表人祝建安, (略) 宿松县程岭乡凿山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场地内露天堆存了大量砂石原料,未采取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认定为“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 (略) 和接受调查人员的身份;

2. 2023年10月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 (略) 实施违法行为场所的情况;

3. 2023年10月31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 (略) 违法事实的情况;

4.2023年10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 (略) 对违法事实无异议的情况;

5.2023年10月31日提取的 (略) 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 (略) 项目环评履行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宜环(松)罚告〔2023〕12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经营场地不涉及生态红线区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近2年内只有此一次违法行为、近1年内未发现对周边居民、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根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的表14通用裁量表进行自由裁量,裁定罚款金额为:20000.00元,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罚款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 (略) 安庆东湖支行;户名: (略)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服务中心;账号:*018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迎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2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宜环(松)罚〔2023〕12号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XL,法定代表人祝建安, (略) 宿松县程岭乡凿山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场地内露天堆存了大量砂石原料,未采取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认定为“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 (略) 和接受调查人员的身份;

2. 2023年10月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 (略) 实施违法行为场所的情况;

3. 2023年10月31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 (略) 违法事实的情况;

4.2023年10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 (略) 对违法事实无异议的情况;

5.2023年10月31日提取的 (略) 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 (略) 项目环评履行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宜环(松)罚告〔2023〕12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经营场地不涉及生态红线区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近2年内只有此一次违法行为、近1年内未发现对周边居民、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根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的表14通用裁量表进行自由裁量,裁定罚款金额为:20000.00元,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罚款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 (略) 安庆东湖支行;户名: (略)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服务中心;账号:*018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迎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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