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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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略) 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略)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魏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魏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五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单位内设执法股室和下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 监督举报。公开我局单位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我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八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载体

我局行政执法要按照“谁履职、谁公开”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方便群众的方式,在法定期限内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并及时更新。

1.互联网公开。我局应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互联网+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平台建设的意见》要求及时在信息平台予以公示。同时,我局应在中国·魏县网站上公开并更新相关信息。

2.新闻媒体公开。我局行政执法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广泛知晓的方式公开执法信息。同时要善于借助微信、声讯服务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执法信息。

3.办公场所。我局在要办公室通过设置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资询台等公开我局应当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

4.依申请公开。我局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申请获取行政执法信息的申请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答复。

5.政府公报公开。我局行政执法应当公开的内容,可以在县级政府公报上予以刊登,同时在部门网站公开。

6.其他方式公开。我局也可以通过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印发执法公开手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魏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环境执法大队牵头,组织相关股室按照《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魏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确定的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本单位《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县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环境执法大队牵头,组织相关股室全面、准确梳理《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县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三)环境执法大队、管理股相关股室负责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报县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四)环境执法大队办公室负责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对本部门法律、法规修订及职权变化的应及时进行更新。届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节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公开;(2)按照《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的要求,对抽查 (略) 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3)对抽 (略) 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一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各相关股室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股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二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同)将各相关股室和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我单位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魏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略) 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略)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魏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魏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五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单位内设执法股室和下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 监督举报。公开我局单位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我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八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载体

我局行政执法要按照“谁履职、谁公开”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方便群众的方式,在法定期限内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并及时更新。

1.互联网公开。我局应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互联网+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平台建设的意见》要求及时在信息平台予以公示。同时,我局应在中国·魏县网站上公开并更新相关信息。

2.新闻媒体公开。我局行政执法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广泛知晓的方式公开执法信息。同时要善于借助微信、声讯服务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执法信息。

3.办公场所。我局在要办公室通过设置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资询台等公开我局应当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

4.依申请公开。我局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申请获取行政执法信息的申请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答复。

5.政府公报公开。我局行政执法应当公开的内容,可以在县级政府公报上予以刊登,同时在部门网站公开。

6.其他方式公开。我局也可以通过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印发执法公开手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魏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环境执法大队牵头,组织相关股室按照《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魏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确定的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本单位《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县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环境执法大队牵头,组织相关股室全面、准确梳理《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县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三)环境执法大队、管理股相关股室负责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报县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四)环境执法大队办公室负责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对本部门法律、法规修订及职权变化的应及时进行更新。届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节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公开;(2)按照《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的要求,对抽查 (略) 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3)对抽 (略) 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一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各相关股室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股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二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同)将各相关股室和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我单位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魏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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