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新锐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东莞市新锐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新锐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横沥镇横沥糖厂路28号 |
建设单位 | (略) 新锐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略) 新锐 (略) (略) (略) 横沥镇横沥糖厂路 28 号。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占地面积 700m2,建筑面积700m2。项目主要从事纤维制品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纤维制品568吨/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项目搅拌、加热工序会产生有机废气,项目拟设置集气罩收集废气,收集的废气经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为15m,废气收集率可达90%,处理效率可达90%。收集风机总风量5000m?/h,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DB44/2367-2022)排放限值,苯*烯、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未收集到的有机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厂界非*烷总烃、颗粒物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苯*烯、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同时,厂区内NMH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 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空气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 (略) 政截污管网,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项目冷却塔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向外排放,对周边水环境不会产生影响。 噪声: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 固废:危险废物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略) 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兹有我司承诺:项目有机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 (略) 政截污管网,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向外排放;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危险废物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略) 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公示时间 | 2023-11-28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横沥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横沥镇沿江路发展中心3楼330室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新锐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横沥镇横沥糖厂路28号 |
建设单位 | (略) 新锐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略) 新锐 (略) (略) (略) 横沥镇横沥糖厂路 28 号。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占地面积 700m2,建筑面积700m2。项目主要从事纤维制品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纤维制品568吨/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项目搅拌、加热工序会产生有机废气,项目拟设置集气罩收集废气,收集的废气经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为15m,废气收集率可达90%,处理效率可达90%。收集风机总风量5000m?/h,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DB44/2367-2022)排放限值,苯*烯、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未收集到的有机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厂界非*烷总烃、颗粒物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苯*烯、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同时,厂区内NMH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 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空气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 (略) 政截污管网,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项目冷却塔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向外排放,对周边水环境不会产生影响。 噪声: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 固废:危险废物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略) 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兹有我司承诺:项目有机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 (略) 政截污管网,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向外排放;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危险废物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略) 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公示时间 | 2023-11-28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横沥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横沥镇沿江路发展中心3楼330室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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