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金大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冷水江金大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娄环冷改﹝2023﹞8号
冷水江金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9L
地 ?址: (略) 环城东路(海弘物流园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铁祥
**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三同时”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按环评要求配套建设环境保护防治设施;2、回收来的废铁中夹杂有(废油箱、汽车发动机等)含油废弃物和废蓄电池,企业将其清理出后未规范堆存或入库并记录;3、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落实以下内容。
1、立即按环评要求配备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2、立即将清理出来的废油箱、汽车发动机等含油废弃物和废蓄电池转移到危险废物暂存间存放,规范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处置,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3、严格按环评要求落实原材料管理,不得收购含油废弃物、废蓄电池等危险废物,加强来料检验和分拣管理,如发现来料中夹杂有不能处理的危险废弃物,及时清理到危险废物暂存间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逾期)未改正的,视为拒不执行,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实施按日连续行政处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予以处理。
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双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生态环境局
娄环冷改﹝2023﹞8号
冷水江金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9L
地 ?址: (略) 环城东路(海弘物流园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铁祥
**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三同时”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按环评要求配套建设环境保护防治设施;2、回收来的废铁中夹杂有(废油箱、汽车发动机等)含油废弃物和废蓄电池,企业将其清理出后未规范堆存或入库并记录;3、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落实以下内容。
1、立即按环评要求配备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2、立即将清理出来的废油箱、汽车发动机等含油废弃物和废蓄电池转移到危险废物暂存间存放,规范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处置,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3、严格按环评要求落实原材料管理,不得收购含油废弃物、废蓄电池等危险废物,加强来料检验和分拣管理,如发现来料中夹杂有不能处理的危险废弃物,及时清理到危险废物暂存间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逾期)未改正的,视为拒不执行,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实施按日连续行政处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予以处理。
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双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生态环境局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