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生态空间管控的通知玉东新区总河长令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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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生态空间管控的通知玉东新区总河长令第3号

玉东新区总河长令

第3号

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生态空间管控的通知


茂林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区河长会议各成员单位:

天然河流、湖泊、人工水道、水库(以下简称河湖)周边一定范围内水*相交的区域,是河湖生态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河湖健康的生命线。严格河湖水域岸线生态空间管控,对保障河道行洪安全,改善河湖生态环境,推进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加强河湖保护管理的重要论述,认真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深入推进河长制工作,进一步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和保护,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全区河湖水域岸线生态空间管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划约束和用途管制

(一)统筹流域保护。统筹建立健全南流江流域管理体制机制,落实《 (略) 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协同开展干流水域岸线保护工作,强化各级支流源头的统筹和监管,系统保护好河流、湿地、水库,保持岸线自然形态,维护河湖水域岸线生态空间的完整性、原真性,提高水源涵养功能。

(二)强化分区管控。严格落实河湖水域岸线功能分区管控要求,按照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严格管控岸线开发利用强度和方式,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河湖水域岸线项目可利用、控制利用、禁止利用区域。强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融合。对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其他水利风景区、饮用水源地等,依据其有关规定,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和保护。

(三)加强用途管制。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近期与远期的关系,河湖岸线土地开发利用和产业布局,应与河湖水域岸线分区管控要求相衔接,河湖水域岸线用途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严格按照原申报途径重新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完善各级河湖管理法规制度,逐步核查已利用河湖岸线资源的各类项目,对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违法违规问题,严格按照河湖“清四乱”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有关要求进行整治。

二、规范岸线利用项目审查

(四)强化审批许可。依法依规办理河湖管理范围内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不得以涉河湖建设项目名义批准建设尾矿库、永久渣场;不得以涉河湖桥梁、道路、码头等为名审查批准房屋建筑、风雨廊桥、景观工程、别墅等建设项目。城市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禁止围垦湖泊、围垦河道,严格控制占用湿地。

(五)分段分级审查。严格审查权限,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报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 (略) 交界河流边界河段,市交界河流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报自治区水利厅审查同意;南流江干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及两县(市、区)边界河段或跨县(市、区)边界河流上、下游各5公里河段范围内的建设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他河流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负责审查。

(六)依法依规审查。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受理、审核、许可关,依法依规办理河湖水域岸线利用项目工程建设方案、非防洪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等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查手续,严禁越权许可,不随意扩大项目类别。 (略)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的河湖水域岸线利用项目,应征求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属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的河湖水域岸线利用项目,要按照“许可一项、报备一项”的要求,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涉及占用林地、湿地的河湖水域岸线利用项目,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七)提高审查效率。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精简便民高效的原则,规范河湖岸线利用项目审查流程,精简许可流程,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审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部门,以及项目建设单位在桥梁、码头、铁路、公路等重大涉河湖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立项审批等环节须同步落实河湖水域岸线生态空间管控规定。

三、加强岸线利用项目监督管理

(八)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河长,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共同做好河湖水域岸线监管工作。严格执行“谁审查、谁监管”及属地管理相结合原则,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岸线利用项目行政许可文件中要明确监管责任单位,提出监管工作要求。

(九)加强过程监管。强化岸线利用项目行政许可、施工前备案、施工期监管、竣工检验等全过程监管,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位置界限、防洪应急规定等实施。对需要采取防洪补救措施的建设项目,要跟踪监管,确保防洪补救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茂林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危险水域管理,在靠近镇、村(社区)的河段完善危险标识牌设置和安全防护措施。

(十)强化日常巡查。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日常巡查监管力度,充分发挥河长制平台作用,定期组织排查涉河湖建设项目,坚持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相结合,纵深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以南流江流域整治为重点,逐步向支流及农村河湖延伸。区、镇、村各级河长按照职责开展河湖巡查工作,督促协调解决违法违规利用河湖岸线等问题。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水利工程日常巡查巡护、防汛检查等,加强对河湖岸线利用项目的检查。

(十一)强化执法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河湖水域岸线利用项目审查、建设、使用等环节的监督,强化舆论引导,畅通公众举报渠道,杜绝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互动,完善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充分利用“河长+检察长”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提升水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能。加大水务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持续对违规利用岸线问题进行联合执法。各部门强化本行业河湖水域岸线利用项目的监管指导,优化项目设计,严格落实管控要求。


四、规范处置涉水违建问题

(十二)分类推进整治。统筹发展和安全,严守河湖安全底线,聚焦河湖水域岸线空间范围内违法违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分类处置,坚决遏增量、清存量。将2019年1月1日以后出现的涉水违建问题作为增量问题,依法依规清理整治;将198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出台后至2018年底的涉水违建问题作为存量问题,依法依规分类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出台前的涉水违建问题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因地制宜治理修复。

整改规范类。经过技术论证,基本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生态安全、河势稳定,河湖水域岸线空间完整、功能完好的建设项目,项目责任单位要综合项目使用年限、功能定位、效益发挥等情况,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后,予以保留。

补救消缺类。经过技术论证,对河道行洪、生态安全有一定影响,但通过工程补救措施可消除不利影响的河湖水域岸线利用项目,项目责任单位要组织制定专项补救设计,经技术论证通过后,及时实施工程补救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核验通过后,予以保留。

拆除腾退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未批先建、批建不符、违规审批,且严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生态安全的河湖水域岸线利用项目,按照属地化管理和“谁设障、谁清除”原则,由区人民政府督导,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调项目责任单位制定整治工作方案,稳妥拆除腾退,恢复河湖岸线。

五、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玉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履行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对河湖水域岸线生态空间管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区、镇、社区(村)级河长要切实提高履职能力,亲自谋划推动,靠前指挥、一线督导。区河长制办公室要协调督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各有关部门压实责任,共同推动河湖水域岸线管控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本地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工作,强化规划约束,严格审批监管,加强日常监督,确保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工作取得实效。

(十四)严格动态管理。依托广西河长制信息管理系统平台,逐步将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河湖水域岸线功能分区成果、岸线利用项目信息纳入“水利一张图”,针对违规利用岸线问题,严格实行台账销号管理,定期采集、更新岸线利用项目信息,整改一处,销号一处,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十五)推进科技治水。结合广西河长制信息管理系统平台的互联互通作用,充分利用大数据、河道实时监控、无人机巡查、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强化河湖水域岸线利用项目疑似问题的智能识别、预警预判,对违法违规问题早发现、早处理,提升河湖管护信息化、智慧化水平。

(十六)严格考核问责。将河湖水域岸线生态空间管控工作纳入河长制年度考核指标体系,严格考核。对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表扬,对存在违法违规审批、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弄虚作假等问题,造成河湖面积萎缩、阻滞行洪、水质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的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纪追责问责。

(十七)加大宣传力度。挖掘河湖水域岸线生态空间管控工作中具有示范性的典型做法,创新“报刊杂志+媒体互动+文创活动+展板海报+部门联动”的“五位一体”宣传模式,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众广泛宣传河湖水域岸线生态空间管控工作。引导、推动形成全社会积极参与管控河湖岸线的浓厚氛围。

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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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生态空间管控的通知


茂林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区河长会议各成员单位:

天然河流、湖泊、人工水道、水库(以下简称河湖)周边一定范围内水*相交的区域,是河湖生态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河湖健康的生命线。严格河湖水域岸线生态空间管控,对保障河道行洪安全,改善河湖生态环境,推进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加强河湖保护管理的重要论述,认真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深入推进河长制工作,进一步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和保护,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全区河湖水域岸线生态空间管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划约束和用途管制

(一)统筹流域保护。统筹建立健全南流江流域管理体制机制,落实《 (略) 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协同开展干流水域岸线保护工作,强化各级支流源头的统筹和监管,系统保护好河流、湿地、水库,保持岸线自然形态,维护河湖水域岸线生态空间的完整性、原真性,提高水源涵养功能。

(二)强化分区管控。严格落实河湖水域岸线功能分区管控要求,按照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严格管控岸线开发利用强度和方式,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河湖水域岸线项目可利用、控制利用、禁止利用区域。强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融合。对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其他水利风景区、饮用水源地等,依据其有关规定,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和保护。

(三)加强用途管制。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近期与远期的关系,河湖岸线土地开发利用和产业布局,应与河湖水域岸线分区管控要求相衔接,河湖水域岸线用途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严格按照原申报途径重新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完善各级河湖管理法规制度,逐步核查已利用河湖岸线资源的各类项目,对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违法违规问题,严格按照河湖“清四乱”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有关要求进行整治。

二、规范岸线利用项目审查

(四)强化审批许可。依法依规办理河湖管理范围内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不得以涉河湖建设项目名义批准建设尾矿库、永久渣场;不得以涉河湖桥梁、道路、码头等为名审查批准房屋建筑、风雨廊桥、景观工程、别墅等建设项目。城市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禁止围垦湖泊、围垦河道,严格控制占用湿地。

(五)分段分级审查。严格审查权限,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报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 (略) 交界河流边界河段,市交界河流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报自治区水利厅审查同意;南流江干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及两县(市、区)边界河段或跨县(市、区)边界河流上、下游各5公里河段范围内的建设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他河流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负责审查。

(六)依法依规审查。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受理、审核、许可关,依法依规办理河湖水域岸线利用项目工程建设方案、非防洪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等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查手续,严禁越权许可,不随意扩大项目类别。 (略)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的河湖水域岸线利用项目,应征求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属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的河湖水域岸线利用项目,要按照“许可一项、报备一项”的要求,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涉及占用林地、湿地的河湖水域岸线利用项目,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七)提高审查效率。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精简便民高效的原则,规范河湖岸线利用项目审查流程,精简许可流程,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审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部门,以及项目建设单位在桥梁、码头、铁路、公路等重大涉河湖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立项审批等环节须同步落实河湖水域岸线生态空间管控规定。

三、加强岸线利用项目监督管理

(八)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河长,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共同做好河湖水域岸线监管工作。严格执行“谁审查、谁监管”及属地管理相结合原则,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岸线利用项目行政许可文件中要明确监管责任单位,提出监管工作要求。

(九)加强过程监管。强化岸线利用项目行政许可、施工前备案、施工期监管、竣工检验等全过程监管,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位置界限、防洪应急规定等实施。对需要采取防洪补救措施的建设项目,要跟踪监管,确保防洪补救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茂林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危险水域管理,在靠近镇、村(社区)的河段完善危险标识牌设置和安全防护措施。

(十)强化日常巡查。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日常巡查监管力度,充分发挥河长制平台作用,定期组织排查涉河湖建设项目,坚持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相结合,纵深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以南流江流域整治为重点,逐步向支流及农村河湖延伸。区、镇、村各级河长按照职责开展河湖巡查工作,督促协调解决违法违规利用河湖岸线等问题。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水利工程日常巡查巡护、防汛检查等,加强对河湖岸线利用项目的检查。

(十一)强化执法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河湖水域岸线利用项目审查、建设、使用等环节的监督,强化舆论引导,畅通公众举报渠道,杜绝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互动,完善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充分利用“河长+检察长”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提升水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能。加大水务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持续对违规利用岸线问题进行联合执法。各部门强化本行业河湖水域岸线利用项目的监管指导,优化项目设计,严格落实管控要求。


四、规范处置涉水违建问题

(十二)分类推进整治。统筹发展和安全,严守河湖安全底线,聚焦河湖水域岸线空间范围内违法违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分类处置,坚决遏增量、清存量。将2019年1月1日以后出现的涉水违建问题作为增量问题,依法依规清理整治;将198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出台后至2018年底的涉水违建问题作为存量问题,依法依规分类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出台前的涉水违建问题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因地制宜治理修复。

整改规范类。经过技术论证,基本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生态安全、河势稳定,河湖水域岸线空间完整、功能完好的建设项目,项目责任单位要综合项目使用年限、功能定位、效益发挥等情况,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后,予以保留。

补救消缺类。经过技术论证,对河道行洪、生态安全有一定影响,但通过工程补救措施可消除不利影响的河湖水域岸线利用项目,项目责任单位要组织制定专项补救设计,经技术论证通过后,及时实施工程补救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核验通过后,予以保留。

拆除腾退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未批先建、批建不符、违规审批,且严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生态安全的河湖水域岸线利用项目,按照属地化管理和“谁设障、谁清除”原则,由区人民政府督导,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调项目责任单位制定整治工作方案,稳妥拆除腾退,恢复河湖岸线。

五、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玉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履行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对河湖水域岸线生态空间管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区、镇、社区(村)级河长要切实提高履职能力,亲自谋划推动,靠前指挥、一线督导。区河长制办公室要协调督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各有关部门压实责任,共同推动河湖水域岸线管控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本地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工作,强化规划约束,严格审批监管,加强日常监督,确保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工作取得实效。

(十四)严格动态管理。依托广西河长制信息管理系统平台,逐步将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河湖水域岸线功能分区成果、岸线利用项目信息纳入“水利一张图”,针对违规利用岸线问题,严格实行台账销号管理,定期采集、更新岸线利用项目信息,整改一处,销号一处,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十五)推进科技治水。结合广西河长制信息管理系统平台的互联互通作用,充分利用大数据、河道实时监控、无人机巡查、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强化河湖水域岸线利用项目疑似问题的智能识别、预警预判,对违法违规问题早发现、早处理,提升河湖管护信息化、智慧化水平。

(十六)严格考核问责。将河湖水域岸线生态空间管控工作纳入河长制年度考核指标体系,严格考核。对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表扬,对存在违法违规审批、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弄虚作假等问题,造成河湖面积萎缩、阻滞行洪、水质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的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纪追责问责。

(十七)加大宣传力度。挖掘河湖水域岸线生态空间管控工作中具有示范性的典型做法,创新“报刊杂志+媒体互动+文创活动+展板海报+部门联动”的“五位一体”宣传模式,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众广泛宣传河湖水域岸线生态空间管控工作。引导、推动形成全社会积极参与管控河湖岸线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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