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项目拟审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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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项目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房山区阎村镇南梨园村梨园 (略) 1号楼
公示时间:2023-12-04
受理时间:2023-11-21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主要环境影响是废气、废水、噪声和固体废物。1废气:(1)酸洗废气经碱性喷淋塔处理,打磨废气经滤筒除尘器处理、注塑废气经板式过滤+活性炭净化装置处理、有机废气G4经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有机废气G4经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检测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污水处理站废气经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2)焊接废气经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净化后无组织排放。(3)食堂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10米高排气筒排放。2废水: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和其余生活污水一并排入化粪池,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自建污水处理站;荧光检测后清洗废水经荧光废水处理设施预处理后和碱洗清洗废水、焊前处理、金相显微组织检测过程打磨清洗废水、导管清洗废水、冷却废水一并排入自建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站位于厂区东南角,设计处理规模为20m3/d,处理工艺为地埋式一体化A2O+膜生物反应池。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厂区内部和周边绿化用水、厂区内道路洒水降尘用水,不外排。3噪声:主要为拉伸机、数控加工设备等生产设备,采用基础减振、建筑隔声、低噪声设备措施。4固体废物:(1)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委托具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定期收运处置;(3)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运输和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废物的转移和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wu
联系人:李波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 (略)
审批部门:房山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26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 (略)

建设地点: (略) 房山区阎村镇南梨园村梨园 (略) 1号楼
公示时间:2023-12-04
受理时间:2023-11-21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主要环境影响是废气、废水、噪声和固体废物。1废气:(1)酸洗废气经碱性喷淋塔处理,打磨废气经滤筒除尘器处理、注塑废气经板式过滤+活性炭净化装置处理、有机废气G4经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有机废气G4经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检测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污水处理站废气经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2)焊接废气经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净化后无组织排放。(3)食堂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10米高排气筒排放。2废水: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和其余生活污水一并排入化粪池,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自建污水处理站;荧光检测后清洗废水经荧光废水处理设施预处理后和碱洗清洗废水、焊前处理、金相显微组织检测过程打磨清洗废水、导管清洗废水、冷却废水一并排入自建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站位于厂区东南角,设计处理规模为20m3/d,处理工艺为地埋式一体化A2O+膜生物反应池。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厂区内部和周边绿化用水、厂区内道路洒水降尘用水,不外排。3噪声:主要为拉伸机、数控加工设备等生产设备,采用基础减振、建筑隔声、低噪声设备措施。4固体废物:(1)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委托具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定期收运处置;(3)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运输和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废物的转移和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wu
联系人:李波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 (略)
审批部门:房山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26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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