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治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的通告关于整治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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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治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的通告关于整治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的通告

为切实开展路域环境整治,进一步消除公路安全隐患,营造“安、快、畅、美”的通行环境, (略) 交通运输局决定在利通区境内开展县乡农村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坡脚护道、坡顶截水沟外缘以外,川区不少于1.5米、山区不少于3米的土地。

请相关单位及广大群众不要擅自在公路沿线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如有设置的请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日予以自行拆除。

(略) 交通运输局

2023年11月28日


为切实开展路域环境整治,进一步消除公路安全隐患,营造“安、快、畅、美”的通行环境, (略) 交通运输局决定在利通区境内开展县乡农村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坡脚护道、坡顶截水沟外缘以外,川区不少于1.5米、山区不少于3米的土地。

请相关单位及广大群众不要擅自在公路沿线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如有设置的请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日予以自行拆除。

(略) 交通运输局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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