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生态环境局祁县分局2023年11月28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祁县分局2023年11月28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1月28日我局拟对山西恒源 (略) 新建挤塑聚苯板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确保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1月28日-2023年12月4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354-*( (略) 生态环境局祁县分局政务大厅环保窗口)
附件: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山西恒源 (略) 新建挤塑聚苯板生产线项目 | 祁县城赵镇西韩村东 | 山西恒源 (略) | 山西 (略) | 项目总投资100万元,不新增占地,本项目建设2条挤塑聚苯板生产线,两条生产线全年共计生产挤塑聚苯板15万m3 | 1、严格落实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生产车间全封闭;每条生产线塑化出口和挤出口、回收机挤出口设置集气罩,通过管道连接至1套RCO废气处理系统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上料、压花、打毛、纵切、横切工序、破碎机进口、出口分别设置集气罩,收集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共用1根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本项目非*烷总烃、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以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限值要求,厂区无组织非*烷总烃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限值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要严格按照《报告表》和工程技术规范要求配套相应处理能力和效率的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处理效率。 2、严格落实运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废水用于现有工程搅拌,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定期清掏。 3、严格落实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设置时考虑地形、厂房、声源方向和车间噪声等因素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振、厂房隔声、消声等措施,运输车辆禁鸣、限速行驶,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固体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不得擅自倾倒、堆放。运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除尘灰回用于生产,废包装物纸箱外售;废机油、废机油桶、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废棉纱、废手套等危险废物在危废暂存间分类暂存,规范设置危废标识牌,按规定建立危废转移台账,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在厂区内设置垃圾桶定点堆放,及时清运至政府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倾倒。 5、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及土壤的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防止跑、冒、滴、漏现象。 6、加强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规范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排污口设置。制定污染源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应急管理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防各类突发环境风险事件发生。 7、项目污染物排放 (略) 生态环境局祁县分局核定的颗粒物0.097吨/年、挥发性有机物0.278吨/年的总量控制要求。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1月28日我局拟对山西恒源 (略) 新建挤塑聚苯板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确保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1月28日-2023年12月4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354-*( (略) 生态环境局祁县分局政务大厅环保窗口)
附件: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山西恒源 (略) 新建挤塑聚苯板生产线项目 | 祁县城赵镇西韩村东 | 山西恒源 (略) | 山西 (略) | 项目总投资100万元,不新增占地,本项目建设2条挤塑聚苯板生产线,两条生产线全年共计生产挤塑聚苯板15万m3 | 1、严格落实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生产车间全封闭;每条生产线塑化出口和挤出口、回收机挤出口设置集气罩,通过管道连接至1套RCO废气处理系统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上料、压花、打毛、纵切、横切工序、破碎机进口、出口分别设置集气罩,收集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共用1根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本项目非*烷总烃、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以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限值要求,厂区无组织非*烷总烃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限值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要严格按照《报告表》和工程技术规范要求配套相应处理能力和效率的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处理效率。 2、严格落实运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废水用于现有工程搅拌,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定期清掏。 3、严格落实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设置时考虑地形、厂房、声源方向和车间噪声等因素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振、厂房隔声、消声等措施,运输车辆禁鸣、限速行驶,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固体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不得擅自倾倒、堆放。运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除尘灰回用于生产,废包装物纸箱外售;废机油、废机油桶、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废棉纱、废手套等危险废物在危废暂存间分类暂存,规范设置危废标识牌,按规定建立危废转移台账,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在厂区内设置垃圾桶定点堆放,及时清运至政府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倾倒。 5、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及土壤的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防止跑、冒、滴、漏现象。 6、加强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规范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排污口设置。制定污染源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应急管理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防各类突发环境风险事件发生。 7、项目污染物排放 (略) 生态环境局祁县分局核定的颗粒物0.097吨/年、挥发性有机物0.278吨/年的总量控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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