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沾化区2021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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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沾化区2021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

(略) 沾化区2021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

补贴实施方案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44 号)、省农业农村厅和财政厅(鲁农计财字〔2021〕43 号)要求,根据“生态优先、民生为本、总体稳定、分类实施、便于执行”的原则,自 2021 年起,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

综合考虑不同作业类型、不同大小的渔船实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对降低捕捞强度、养护海洋渔业资源的成效,对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按照船长和作业类型进行分类分档补助。同时,确定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年度标准上限(以下简称“补贴标准上限”,见附件),并适当照顾小型渔船。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对上一年度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 国内海洋捕捞渔船予以适当补贴。为做好与“十三五”相关政策的衔接,2020 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资金按照 2019 年申报发放程序办理,补贴标准上限按本方案执行。自 2022年发放 2021 年补贴开始,按照本方案设定的标准和要求发放补贴。

二、补贴依据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依据海洋伏季休渔和负责任捕捞两项指标发放。其中,海洋伏季休渔指标是指渔船执行国家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有关规定(含自主休渔)的情况,体现降低捕捞强度的成效;负责任捕捞指标是指渔船执行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渔捞日志、定港上岸(大中型渔船自 2022 年起实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管理制度措施的情况,体现养护渔业资源的成效。

三、补贴对象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对象为合法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所有人。补贴对象申请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拥有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纳入国家渔船“双控”管理;

(二)所拥有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以下统称“渔业船舶证书”)齐全、有效;

(三)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等海洋渔业资源养护措施。

四、补贴标准

1.全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海洋伏季休渔补贴+负责任捕捞补贴。

2.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和负责任捕捞补贴所占比重各占50%。2021 年负责任捕捞补贴中,进出港报告所占比重 30%,船位监测所占比重30%,渔捞日志所占比重 10%,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所占比重 30%。自 2022 年起负责任捕捞补贴中进出港报告所占比重30%,船位监测所占比重 30%,渔捞日志所占比重 10%,定港上岸所占比重 10%,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所占比重 20%。

3.根据船长和作业类型,对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进行分类分档,设定不同补贴标准上限。渔船船长和主机功率未落在同一分档标准区间的,按照船长或主机功率对应的较低档标准区间确定补贴核算标准上限;多种作业类型的渔船,按照 作业类型所在的最低档分档标准区间确定补贴核算标准上限。

五、申报和发放

(一)申报审核和发放程序

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每年组织符合申请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条件的渔船所有人进行申报,做好补贴的初核、汇总、公示;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县级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定、汇总。资源养护补贴资金下达后,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商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启动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按程序将补贴资金发放对象相关信息公示后,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发放情 (略) 农业农村厅。

(二)扣减事项

1.(海洋伏季休渔)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可以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渔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规定出海作业的,不给予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2.(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在伏季休渔期间未执行船籍港港定点休渔的,给予 50%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一年内违规 2 次及以上的,不给予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其他伏季休渔违规情节参 (略) 伏季休渔管理方案扣减规定执行。

3.(专项捕捞)伏季休渔期间取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的渔船自 2022 年开始,根据伏季休渔期间实施专项(特许)捕捞许可时间占伏季休渔整体时间比例,等比例减少发放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严格执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可给予负责任捕捞补贴。

4.(进出港报告)一年内未按规定履行进出港报告义务被立案处罚 1 次的,扣减所占比重的 50%;一年内被立案处罚 2 次及以上或者在进出港报告管理系统中没有报告记录的,不给予该项补贴。

5.(船位监测)一年内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转让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或擅自更改船舶注 册信息和航行作业信息被立案处罚的,不给予该项补贴。

6.(渔捞日志)一年内因渔捞日志填写不真实、不规范被立案处罚 1 次的,扣减所占比重的 10%;一年内被立案处罚 2 次及以上或者未按规定提交渔捞日志的,不给予该项补贴。

7.(定港上岸,大中型渔船自 2022 年起实施)一年内违反定港上岸制度被立案处罚 1 次的,扣减所占比重的 50%; 一年内被立案处罚 2 次及以上或者在进出港报告管理系统中没有进出定点上岸渔港报告记录的,不给予该项补贴。

8.(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被立案处罚的,不给予该项补贴。

(三)不予补贴渔船

1.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船龄标准见《农

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不予补贴。

2.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底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帆张网)、单囊有翼围网(三角虎网)渔船,不予补贴。

3.未经批准进入他国管辖海域或敏感水域被抓扣或被通报、一年内发生 3 次及以上技术违规的渔船,不予当年度补贴。

4.使用的作业类型为国家、省规定的禁用渔具或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的渔船,不予当年度补贴。

5.作业类型由拖网改为刺网、围网、钓具但仍从事拖网作业渔船,不予当年度补贴。

6.遮盖、涂改、伪造、拆卸、损毁、出借渔船标识的渔 船,不予当年度补贴。

(四)注意事项

1.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期间违法违规渔船按照《 (略) 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 2020 (略) 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函字〔2020〕97 号)规定扣减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其他违法违规渔船扣减海洋渔业资源养护 (略) 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2.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按渔业船舶证书有效期占全年时间比例据实发放。渔业船舶证书的有效期出现月份断档的,应将相应断档月份予以扣除。

3.渔船发生买卖的,年末办结《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由买入方申领,未办结的由原船舶所有人申领。

4.已核准参加减船转产的渔船, (略) 农业农村厅核准减船转产船名册批复文件日期开始,不再享受当年度剩余时间的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5.对补贴年度内渔船发生报废、拆解、灭失的,按照《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记载的开始拆解日期确定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月份,灭失渔船以《渔船灭失证明》记载的灭失日期确定补贴月份。

6.更新改造渔船。按更新改造前、后渔船的船长、功率、作业类型分段核算渔业资源养护补贴金额。

7.钓具渔船自 2022 年发放 2021 年补贴开始,不再给予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但严格执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可给予负责任捕捞补贴;主动向渔政部门 (略) 休渔规定严格实行休渔的钓具渔船,也可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8.本方案所称船长、主机功率、作业类型和所有人均为捕捞许可证证载内容。

六、加强组织领导、资金管理

(一)区渔业主管部门成立监督小组,将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管理工作分解到岗、落实到人,加强对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的监督实施。

(二)加强对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情况的督导检查,极积配合上级及区财政、审计部门做好相关监督工作,开展专项督查,严防骗取、套取、 贪污、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及违规发放补贴资金行为。

七、认真做好总结

按规定时间做好总结及相关材料报送。做好建档工作,切实保证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附件: (略) 沾化区2021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工作领导小组

(略) 沾化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2022年11月3日

附件:

(略) 沾化区2021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

补贴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玉忠

副组长:吕振文、李忠冰

组 员:李之江、周斌、赵冉、董学峰、张文彬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吕振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李之江同志兼任副主任,周斌、赵冉、董学峰、张文彬为成员。具体负责健全完善与国家、省、市、区相关政策规定配套的制度,监督落实制度执行,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略) 沾化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126.docx



(略) 沾化区2021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

补贴实施方案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44 号)、省农业农村厅和财政厅(鲁农计财字〔2021〕43 号)要求,根据“生态优先、民生为本、总体稳定、分类实施、便于执行”的原则,自 2021 年起,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

综合考虑不同作业类型、不同大小的渔船实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对降低捕捞强度、养护海洋渔业资源的成效,对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按照船长和作业类型进行分类分档补助。同时,确定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年度标准上限(以下简称“补贴标准上限”,见附件),并适当照顾小型渔船。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对上一年度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 国内海洋捕捞渔船予以适当补贴。为做好与“十三五”相关政策的衔接,2020 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资金按照 2019 年申报发放程序办理,补贴标准上限按本方案执行。自 2022年发放 2021 年补贴开始,按照本方案设定的标准和要求发放补贴。

二、补贴依据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依据海洋伏季休渔和负责任捕捞两项指标发放。其中,海洋伏季休渔指标是指渔船执行国家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有关规定(含自主休渔)的情况,体现降低捕捞强度的成效;负责任捕捞指标是指渔船执行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渔捞日志、定港上岸(大中型渔船自 2022 年起实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管理制度措施的情况,体现养护渔业资源的成效。

三、补贴对象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对象为合法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所有人。补贴对象申请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拥有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纳入国家渔船“双控”管理;

(二)所拥有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以下统称“渔业船舶证书”)齐全、有效;

(三)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等海洋渔业资源养护措施。

四、补贴标准

1.全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海洋伏季休渔补贴+负责任捕捞补贴。

2.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和负责任捕捞补贴所占比重各占50%。2021 年负责任捕捞补贴中,进出港报告所占比重 30%,船位监测所占比重30%,渔捞日志所占比重 10%,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所占比重 30%。自 2022 年起负责任捕捞补贴中进出港报告所占比重30%,船位监测所占比重 30%,渔捞日志所占比重 10%,定港上岸所占比重 10%,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所占比重 20%。

3.根据船长和作业类型,对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进行分类分档,设定不同补贴标准上限。渔船船长和主机功率未落在同一分档标准区间的,按照船长或主机功率对应的较低档标准区间确定补贴核算标准上限;多种作业类型的渔船,按照 作业类型所在的最低档分档标准区间确定补贴核算标准上限。

五、申报和发放

(一)申报审核和发放程序

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每年组织符合申请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条件的渔船所有人进行申报,做好补贴的初核、汇总、公示;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县级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定、汇总。资源养护补贴资金下达后,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商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启动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按程序将补贴资金发放对象相关信息公示后,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发放情 (略) 农业农村厅。

(二)扣减事项

1.(海洋伏季休渔)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可以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渔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规定出海作业的,不给予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2.(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在伏季休渔期间未执行船籍港港定点休渔的,给予 50%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一年内违规 2 次及以上的,不给予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其他伏季休渔违规情节参 (略) 伏季休渔管理方案扣减规定执行。

3.(专项捕捞)伏季休渔期间取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的渔船自 2022 年开始,根据伏季休渔期间实施专项(特许)捕捞许可时间占伏季休渔整体时间比例,等比例减少发放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严格执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可给予负责任捕捞补贴。

4.(进出港报告)一年内未按规定履行进出港报告义务被立案处罚 1 次的,扣减所占比重的 50%;一年内被立案处罚 2 次及以上或者在进出港报告管理系统中没有报告记录的,不给予该项补贴。

5.(船位监测)一年内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转让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或擅自更改船舶注 册信息和航行作业信息被立案处罚的,不给予该项补贴。

6.(渔捞日志)一年内因渔捞日志填写不真实、不规范被立案处罚 1 次的,扣减所占比重的 10%;一年内被立案处罚 2 次及以上或者未按规定提交渔捞日志的,不给予该项补贴。

7.(定港上岸,大中型渔船自 2022 年起实施)一年内违反定港上岸制度被立案处罚 1 次的,扣减所占比重的 50%; 一年内被立案处罚 2 次及以上或者在进出港报告管理系统中没有进出定点上岸渔港报告记录的,不给予该项补贴。

8.(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被立案处罚的,不给予该项补贴。

(三)不予补贴渔船

1.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船龄标准见《农

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不予补贴。

2.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底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帆张网)、单囊有翼围网(三角虎网)渔船,不予补贴。

3.未经批准进入他国管辖海域或敏感水域被抓扣或被通报、一年内发生 3 次及以上技术违规的渔船,不予当年度补贴。

4.使用的作业类型为国家、省规定的禁用渔具或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的渔船,不予当年度补贴。

5.作业类型由拖网改为刺网、围网、钓具但仍从事拖网作业渔船,不予当年度补贴。

6.遮盖、涂改、伪造、拆卸、损毁、出借渔船标识的渔 船,不予当年度补贴。

(四)注意事项

1.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期间违法违规渔船按照《 (略) 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 2020 (略) 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函字〔2020〕97 号)规定扣减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其他违法违规渔船扣减海洋渔业资源养护 (略) 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2.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按渔业船舶证书有效期占全年时间比例据实发放。渔业船舶证书的有效期出现月份断档的,应将相应断档月份予以扣除。

3.渔船发生买卖的,年末办结《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由买入方申领,未办结的由原船舶所有人申领。

4.已核准参加减船转产的渔船, (略) 农业农村厅核准减船转产船名册批复文件日期开始,不再享受当年度剩余时间的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5.对补贴年度内渔船发生报废、拆解、灭失的,按照《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记载的开始拆解日期确定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月份,灭失渔船以《渔船灭失证明》记载的灭失日期确定补贴月份。

6.更新改造渔船。按更新改造前、后渔船的船长、功率、作业类型分段核算渔业资源养护补贴金额。

7.钓具渔船自 2022 年发放 2021 年补贴开始,不再给予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但严格执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可给予负责任捕捞补贴;主动向渔政部门 (略) 休渔规定严格实行休渔的钓具渔船,也可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8.本方案所称船长、主机功率、作业类型和所有人均为捕捞许可证证载内容。

六、加强组织领导、资金管理

(一)区渔业主管部门成立监督小组,将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管理工作分解到岗、落实到人,加强对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的监督实施。

(二)加强对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情况的督导检查,极积配合上级及区财政、审计部门做好相关监督工作,开展专项督查,严防骗取、套取、 贪污、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及违规发放补贴资金行为。

七、认真做好总结

按规定时间做好总结及相关材料报送。做好建档工作,切实保证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附件: (略) 沾化区2021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工作领导小组

(略) 沾化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2022年11月3日

附件:

(略) 沾化区2021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

补贴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玉忠

副组长:吕振文、李忠冰

组 员:李之江、周斌、赵冉、董学峰、张文彬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吕振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李之江同志兼任副主任,周斌、赵冉、董学峰、张文彬为成员。具体负责健全完善与国家、省、市、区相关政策规定配套的制度,监督落实制度执行,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略) 沾化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12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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