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关于2023年11月23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复情况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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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关于2023年11月23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复情况的公示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关于2023年11月23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复情况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分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1月24日-2023年11月30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2B106窗口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

单位

环评

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头屯河区美 (略) 建设项目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深圳街西一巷8号

头屯河区美 (略)

新疆水木 (略)

你单位投资3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万元),为租赁用房,中心地理坐标E87°31′43.931″,N43°52′40.172″,项目运营期门诊量约为3000只/a,美容宠物1500只/a。包括诊室、中央处置室、核磁共振室、DR室、B超室、住院区手术室、隔离室、洗护区、美容区、留观区、危废暂存间等公用辅助设施。

(一)项目医疗废水经 (略) 政下水管网,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2预处理标准要求;生活污水、动物洗浴废水经过滤后统 (略) 政下水管网。

(二)项目运营中,诊疗过程中加强对宠物的管理、合理喂食、对隔离室采用隔声处理等措施。确保噪声值满足《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2类标准值。

(三)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措施。项目运营中,设置医疗废物暂存间,用于医疗废物临时存放,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对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须在专门的危险废物储存场所临时存放,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957-2023)要求,张贴危险废物标识,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并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四)本项目使用放射设备须按规定程序申请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2

(略) (略) 装配式产业基地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融合南路688号

(略) (略)

(略)

你单位投资30410.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中心地理坐标:E87°27′33.060″,N43°49′14.170″,本项目利用原有综合厂房,不新增占地,项目钢结构总装区、混凝土车间、六个预制区继续沿用现有工程生产设备,喷漆喷砂区新增2个喷漆房,内置移动式喷漆设备,工人办公生活区等公辅设施依托原有。本项目 (略) 东进场高架道路配套的临时工程,待主体工程完工,本项目应无条件拆除,若今后项目建设内容、地点等发生变化,需另行报批。

(一)项目运营期,各类骨料堆场和配料设施须进行封闭,原辅料输送、计量、投料及生产过程全封闭,严禁露天堆放,并配备洒水抑尘设施,所有散装物料运输须使用符合密闭要求的车辆,项目区内地面须做硬化处理,保持道路路面清洁、限制车速、定期洒水降尘。

(二)项目运营期,生产线水泥、粉煤灰均采用筒仓储存,经过筒仓自带脉冲袋式除尘器除尘后排放;搅拌粉尘经负压脉冲反吹袋式除尘器,净化后的气体由15m排气筒排放;输送、原料装卸、切割、喷漆、喷砂等环节均在封闭厂房内进行,喷漆、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活性炭+催化燃烧装置处理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焊接工序在厂房内经移动式焊接烟气净化器处理后排放。确保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及表3相关标准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项目运营期,须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必要的底座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

(四)项目运营期,混凝土拌和站产生的废水经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循环利用;生 (略) 政管网。

(五)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措施。项目设备收集的除尘灰、沉淀池底泥等回用于生产;钢筋加工废边角料、焊渣等一般固体废物经收集后外售处置;废活性炭、废漆桶、废催化剂、废过滤棉、漆渣、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须在专门的危险废物储存场所临时存放,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957-2023)要求,张贴危险废物标识,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并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六)经核算,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颗粒物:0.282t/a,VOCs:0.556t/a。颗粒物总量指标从2022 (略) 米东区拆改锅炉1.28万台减排工程中2倍替代,VOCs总量指标 (略) 焦化装置除焦过程和焦炭池有机废气收集治理项目中2倍替代,替代量为颗粒物:0.564t/a;VOCs:1.112t/a。

(七)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相应环境应急预案,杜绝发生环境风险等级事故。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关于2023年11月23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复情况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分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1月24日-2023年11月30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2B106窗口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

单位

环评

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头屯河区美 (略) 建设项目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深圳街西一巷8号

头屯河区美 (略)

新疆水木 (略)

你单位投资3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万元),为租赁用房,中心地理坐标E87°31′43.931″,N43°52′40.172″,项目运营期门诊量约为3000只/a,美容宠物1500只/a。包括诊室、中央处置室、核磁共振室、DR室、B超室、住院区手术室、隔离室、洗护区、美容区、留观区、危废暂存间等公用辅助设施。

(一)项目医疗废水经 (略) 政下水管网,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2预处理标准要求;生活污水、动物洗浴废水经过滤后统 (略) 政下水管网。

(二)项目运营中,诊疗过程中加强对宠物的管理、合理喂食、对隔离室采用隔声处理等措施。确保噪声值满足《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2类标准值。

(三)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措施。项目运营中,设置医疗废物暂存间,用于医疗废物临时存放,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对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须在专门的危险废物储存场所临时存放,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957-2023)要求,张贴危险废物标识,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并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四)本项目使用放射设备须按规定程序申请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2

(略) (略) 装配式产业基地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融合南路688号

(略) (略)

(略)

你单位投资30410.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中心地理坐标:E87°27′33.060″,N43°49′14.170″,本项目利用原有综合厂房,不新增占地,项目钢结构总装区、混凝土车间、六个预制区继续沿用现有工程生产设备,喷漆喷砂区新增2个喷漆房,内置移动式喷漆设备,工人办公生活区等公辅设施依托原有。本项目 (略) 东进场高架道路配套的临时工程,待主体工程完工,本项目应无条件拆除,若今后项目建设内容、地点等发生变化,需另行报批。

(一)项目运营期,各类骨料堆场和配料设施须进行封闭,原辅料输送、计量、投料及生产过程全封闭,严禁露天堆放,并配备洒水抑尘设施,所有散装物料运输须使用符合密闭要求的车辆,项目区内地面须做硬化处理,保持道路路面清洁、限制车速、定期洒水降尘。

(二)项目运营期,生产线水泥、粉煤灰均采用筒仓储存,经过筒仓自带脉冲袋式除尘器除尘后排放;搅拌粉尘经负压脉冲反吹袋式除尘器,净化后的气体由15m排气筒排放;输送、原料装卸、切割、喷漆、喷砂等环节均在封闭厂房内进行,喷漆、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活性炭+催化燃烧装置处理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焊接工序在厂房内经移动式焊接烟气净化器处理后排放。确保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及表3相关标准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项目运营期,须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必要的底座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

(四)项目运营期,混凝土拌和站产生的废水经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循环利用;生 (略) 政管网。

(五)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措施。项目设备收集的除尘灰、沉淀池底泥等回用于生产;钢筋加工废边角料、焊渣等一般固体废物经收集后外售处置;废活性炭、废漆桶、废催化剂、废过滤棉、漆渣、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须在专门的危险废物储存场所临时存放,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957-2023)要求,张贴危险废物标识,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并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六)经核算,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颗粒物:0.282t/a,VOCs:0.556t/a。颗粒物总量指标从2022 (略) 米东区拆改锅炉1.28万台减排工程中2倍替代,VOCs总量指标 (略) 焦化装置除焦过程和焦炭池有机废气收集治理项目中2倍替代,替代量为颗粒物:0.564t/a;VOCs:1.112t/a。

(七)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相应环境应急预案,杜绝发生环境风险等级事故。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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