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执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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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执法公示

嘉兴市秀洲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执法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略) 消防执法公示公开规定》等规定, (略) 秀洲区消防救援大队将有关内容公示如下:

一、实施部门(消防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 (略) 秀洲区消防救援大队

单位地址: (略) 秀洲区秀洲大道1670号

工作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冬季)

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夏季)

投诉电话:0579-*,全国统一咨询投诉热线0573-12345

投诉地址: (略) 秀洲区秀洲大道1670号( (略) 秀洲区秀洲大道1670号三楼办公室)

二、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序号

姓名

行政执法机关

职务

1

王富尧

(略) 秀洲区消防救援大队

大队长

2

杜明勇

(略) 秀洲区消防救援大队

教导员

3

何 杰

(略) 秀洲区消防救援大队

副大队长

4

管文明

(略) 秀洲区消防救援大队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5

陈 蕾

(略) 秀洲区消防救援大队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6

张 超

(略) 秀洲区消防救援大队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7

许馨文

(略) 秀洲区消防救援大队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执法职责和权限

1、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导、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2、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实行行政许可。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4、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消防产品使用领域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5、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6、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7、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8、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9、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10、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11、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12、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13、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14、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1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职责权限。

四、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5、《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6、《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7、《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8、《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9、《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10、《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11、《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12、《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1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1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5、《 (略) 消防条例》

16、《 (略)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7、《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18、《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19、《 (略)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

20、其他相关国家法律法规

五、执法程序

消防救援机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监督检查规定》及其他有关文件,对各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使用执法记录仪。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2、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自作出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进行核查,现场核查应当通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对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3、消防救援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1)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2)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4、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消防救援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5、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6、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2)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3)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4)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5)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7、临时查封应当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研究确定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

情况紧急、不当场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当场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经集体研究认为不应当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8、临时查封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实施临时查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实施临时查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临时查封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9、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10、对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1、当事人不执行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决定的,作出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确定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当事人。

12、强制执行由作出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并组织实施。实施强制执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强制执行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向当事人宣读强制执行决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3)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4)除情况紧急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

(5)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13、对被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使用、生产、经营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同意恢复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六、执法救济渠道

1、当事人的权利(含监督救济渠道)

①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②当事人在接受消防救援机构调查或者检查时,或者实施其它具体行政行为时,有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权利;

③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做出的行政许可或其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或者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④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消防救援机构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

⑤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拟作出给予个人二千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三万元以上罚款,停产停业、停止施工等行政处罚,以及对消防救援机构做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⑥当事人认为消防救援机构案件调查人员、检查人员,或者听证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⑦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略) 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 (略) 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认为消防救援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⑧当事人对于消防救援机构和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对于消防救援机构和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有权向消防救援机构举报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2、当事人的义务

①当事人有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②当事人在接受消防救援机构调查、检查时,有应配合检查调查的义务。

③当事人在向消防救援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等申请时,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④对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当事人有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消防执法流程图




2、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流程





3、重大火灾隐患监督整改工作流程


4、临时查封程序流程


5、对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强制执行流程


6、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工作流程


嘉兴市秀洲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执法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略) 消防执法公示公开规定》等规定, (略) 秀洲区消防救援大队将有关内容公示如下:

一、实施部门(消防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 (略) 秀洲区消防救援大队

单位地址: (略) 秀洲区秀洲大道1670号

工作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冬季)

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夏季)

投诉电话:0579-*,全国统一咨询投诉热线0573-12345

投诉地址: (略) 秀洲区秀洲大道1670号( (略) 秀洲区秀洲大道1670号三楼办公室)

二、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序号

姓名

行政执法机关

职务

1

王富尧

(略) 秀洲区消防救援大队

大队长

2

杜明勇

(略) 秀洲区消防救援大队

教导员

3

何 杰

(略) 秀洲区消防救援大队

副大队长

4

管文明

(略) 秀洲区消防救援大队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5

陈 蕾

(略) 秀洲区消防救援大队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6

张 超

(略) 秀洲区消防救援大队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7

许馨文

(略) 秀洲区消防救援大队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执法职责和权限

1、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导、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2、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实行行政许可。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4、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消防产品使用领域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5、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6、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7、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8、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9、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10、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11、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12、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13、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14、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1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职责权限。

四、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5、《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6、《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7、《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8、《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9、《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10、《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11、《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12、《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1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1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5、《 (略) 消防条例》

16、《 (略)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7、《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18、《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19、《 (略)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

20、其他相关国家法律法规

五、执法程序

消防救援机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监督检查规定》及其他有关文件,对各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使用执法记录仪。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2、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自作出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进行核查,现场核查应当通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对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3、消防救援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1)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2)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4、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消防救援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5、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6、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2)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3)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4)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5)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7、临时查封应当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研究确定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

情况紧急、不当场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当场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经集体研究认为不应当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8、临时查封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实施临时查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实施临时查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临时查封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9、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10、对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1、当事人不执行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决定的,作出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确定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当事人。

12、强制执行由作出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并组织实施。实施强制执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强制执行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向当事人宣读强制执行决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3)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4)除情况紧急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

(5)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13、对被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使用、生产、经营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同意恢复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六、执法救济渠道

1、当事人的权利(含监督救济渠道)

①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②当事人在接受消防救援机构调查或者检查时,或者实施其它具体行政行为时,有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权利;

③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做出的行政许可或其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或者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④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消防救援机构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

⑤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拟作出给予个人二千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三万元以上罚款,停产停业、停止施工等行政处罚,以及对消防救援机构做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⑥当事人认为消防救援机构案件调查人员、检查人员,或者听证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⑦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略) 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 (略) 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认为消防救援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⑧当事人对于消防救援机构和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对于消防救援机构和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有权向消防救援机构举报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2、当事人的义务

①当事人有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②当事人在接受消防救援机构调查、检查时,有应配合检查调查的义务。

③当事人在向消防救援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等申请时,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④对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当事人有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消防执法流程图




2、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流程





3、重大火灾隐患监督整改工作流程


4、临时查封程序流程


5、对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强制执行流程


6、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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